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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消息 6月22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李文杰单位受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与中国人寿安阳分公司业务制约关系的便利,非法收受该公司87.23万元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犯单位受贿罪,罚30万元。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主任李文杰为主管人员,犯单位受贿罪,另外,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河南安阳辩护律师他人25.86万元的财物,为其谋利,犯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20万元。宣判后,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及李文杰不服原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漳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河南安阳辩护律师:72702126-7,法定代表人梁长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杰,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安阳市眼科医院党委书记,中共党员,副处级,住安阳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单位受贿、原审被告人李文杰受贿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豫0527刑初3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原审被告人李文杰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李文杰,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文杰利用其担任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主任、安阳市眼科医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物品、超市代金券等财物价值共计25.86万元,在对安阳市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在他人承揽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软件、装修工程、调动工作、单位内部评先评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7年1月到2009年8月,被告单位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在被告人李文杰担任主任期间,利用本单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业务制约关系的便利,以报销费用的方式非法收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资金67笔共计87.231万元。为该公司承揽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业务制约关系的便利,非法收受该公司87.231万元的财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李文杰作为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主任,系该单位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5.86万元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判决:被告单位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犯单位受贿罪,罚30万元,所得赃款87.2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文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2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罚20万元。
宣判后,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及李文杰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上诉理由为:医保中心收取5%的管理费是联合办公费用,系合同关系,该费用也均用于单位支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在梁长春判决中已经对单位判处河南安阳辩护律师了罚金20万元,再判处30万元罚金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刑法原则,属重复判决。李文杰上诉理由为:受贿数额大概3、4万元,根本没有25.86万元,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医保中心收取5%的管理费是约定俗成,省里也有文件,该费用也均用于单位支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业务制约关系的便利,非法收受该公司87.23万元的财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上诉人李文杰作为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主任,系该单位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李文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5.86万元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