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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鉴定

录音鉴定(录音鉴定收费标准)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02 20:00:14 浏览33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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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录音作为证据需要鉴定吗

对于录音需不需要进行鉴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规定录音等视听资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如果其他手段都不能查证属实的话,那么鉴定仍然是最权威的办法。录音证据应当复核以下条件才能认定有效: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可以通过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的方式对电话录音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电话录音鉴定方法是怎样的,如何证明里面说话是当事人呢?

现在可以应用科技手段来分析出电话录音里面是谁说的话。这样也便于警方固定证据

录音鉴定收费标准

法律解析:

以车损评估费为例,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一、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二、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标准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

法律依据: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 交通事故 、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当面谈话录音可以鉴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下面首先对"手机的通话录音"、"现场谈话录音"、"窃听"这三种行为给大家做一下说明

(一)手机的通话录音,行为合法,录音行为具备了合法性的前提。

(二)现场谈话录音,行为合法,录音行为具备了合法性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私下录音,通常也会认可。

(三)窃听,行为不合法。录音行为不具备合法性的前提。

无论使用何种方式,都会得到一个录音文件,(老式的卡带录音机除外)

在分析之前,先给大家做一个篡改声音内容的演示:

先介绍一下录音的存在形式,录音是以二进制文件的形式存放在手机、录音笔、电脑、U盘、光盘等设备中的,性质与电脑中的Word文档一样,可以任意创建、修改、删除。

这是一个录音文件,内容是“我是刘宗梅,我喜欢梅花,不喜欢桃花”,

用编辑工具打开后内容如下:

对声音的编辑,并不比编辑Word文档复杂多少,下面是对这段声音的修改:

修改后的内容是我是“刘宗梅,我喜欢桃花”。

(想要音频文件,听听修改效果的同学我可以加刘老师微信联系索取)

当你想使用一段录音作为证据时,对方可能会提出声音是伪造的,这时就需要进行技术鉴定,鉴定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1)根据背景噪音等特征判断声音是否被剪辑过。

(2)根据当事人的“声纹”特征,判断语音是否为当事人所留。“声纹”与指纹类似,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特征。

是否能准确鉴定,取决于“造假者”与“鉴定者”之间的技术水平。

另外,法院可能会要求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这种要求源自于老式的卡带录音机时代,那时的录音设备是模拟方式,设备会在录音中留下设备自身的明显特征(例如:齿轮老化的杂音),而基于卡带的翻录也会有很大的失真。

而现在的数码录音设备不存在这种问题,虽然不同的数码设备也会在录音中留下设备自身特征,但这种特征鉴定需要国家级的情报部门才有可能实现。

尽管如此,为了不在诉讼中给自己制造麻烦,还是建议大家保留原始设备中的录音文件,虽然录音可以重新回写到原设备或其他设备中,但有可能需要使用一些特殊技巧。

录音能否作为证据,真伪鉴定是一个必要的步骤,从本质上讲,录音的性质与短信一样,随着人工智能、语音识别、语音合成的发展,当小学生都可以任意合成,而鉴定却需要国家顶级部门花费巨资时,传统的录音方式也会退出民事证据的舞台。

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个证明自己没有篡改录音内容的小技巧,录音时,在场所内播放一些节奏连贯的音乐,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影响交谈,但又能与谈话内容一起被录制。录音中的背景音乐的连贯性,就是录音没被剪辑的证明。(抹去、篡改连贯的背景音乐需要很高的技术与成本)

对于电话信息,你可以从服务商那里得到通话记录,但却无法得到通话录音,任何人都无法得到,因为服务商不会保存这些内容,与隐私无关,只是保存的存储成本太高。公安等机关可以要求服务商记录某些号码的通话录音,但不在名单中的绝不会记录,所以通话录音如果自己不保留,需要时只能联系“哆啦A梦”了。

下面,说一下电话录音证据的最佳取得方式,选择正规的第三方公正机构,通过电话服务商的接口直接为你留存通话录音,其留存方式如下图:

可以登陆公正机构的管理后台,设置对特定电话进行录音。需要时可下载录音信息,公正机构会为该录音提供正规的公正文书。

由于这类公正机构都是收费的,为了避免广告嫌疑,就不做跟多介绍了,想了解这方面内容的,可以联系我。

当确认录音真实有效后,还要看录音的内容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这就需要一些谈话技巧了。总体来说,要将谈话内容的背景与主题在录音中交代清楚,不要使用威胁的语言,自身不要有违法的表述。不能掐头去尾,只录对自己有利的片段。

通常情况下,不会单独凭借录音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录音记录的信息有局限性,其内容可能只描述了部分事实与细节,录音证据应当与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共同使用。

最后,说一下提交录音证据时的注意事项。

理论上,数码设备录制的音频文件只提交文件即可,但还是建议大家在原始设备中保留音频文件,因为法院可能会提出“音频文件已经不属于证据原件了,要求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要求”

具体操作如下:

1.起诉时,提供录音文件的刻录光盘,同时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写明证明目的,并将关键内容标注出来。

2.开庭时,携带原始载体,最好还提供一个可在法庭上使用的便携播放设备。

录音可以鉴定是谁的声音吗

手机录音能作为证据,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1、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3、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中法官对于录音鉴定申请不理睬,不说明情况程序违法吗?

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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