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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宛城区刑事辩护律师

河南省宛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河南省南阳市刑事辩护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05 08:36:07 浏览10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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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定罪量刑?

何观舒河南省宛城区刑事辩护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河南省宛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是严重的经济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有三个量刑档次: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是虚开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虚开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各量刑档次的虚开税额标准如何确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个档次的虚开税额标准分别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如果没有达到此标准的,则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需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即可。

那么,是否虚开税额超过了此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并不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榭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1.3.简要案情:孙某某系宁波大榭开发区A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通过向他人从宁波市北仑B油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130万元,税额188888.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宁波大榭开发区A运输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补缴税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任职深圳市A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接受广州市B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386843.2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11刑初333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49226.4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5刑初372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041031.74元,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退缴了税款,且能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巨大的,如果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3.1.案例三:周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湘0522刑初12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2610591.11元,周某甲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周某甲作为永A公司、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该两家公司与C公司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仍让C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上述发票作为当期进项税额在税务机关全部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周某甲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但是,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适用刑罚,而且,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4.1.案例四:丁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607刑初191号

河南省宛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河南省南阳市刑事辩护律师)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佛山市A有限公司(起诉前已注销)为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777778.0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某身为该公司总经理,在虚开发票过程中起决定、指挥作用,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某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所涉公司在被注销前是具有正常经营业务的企业,案发后积极清退抵扣税额,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5.1.案例五: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苏0206刑初615号

5.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304万余元被骗,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决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庭审中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已退出违法所得,受票单位已补交全部税款,故予从宽处理,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何观舒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涉税案件辩护(微信: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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