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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并购重组律师

河南并购重组律师(河南并购重组律师名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21 19:54:14 浏览13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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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洛阳12月19日消息 (记者 王勇生)近日,河南洛阳的一位市民向央广网反映,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把自己名下上亿元的公司变更为其河南并购重组律师他人所有,实缴出资也没有河南并购重组律师了。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当事人和有关部门。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未经法人代表同意,擅自变更公司法人代表?

据当事人谢慧凤介绍,她是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成立于2018年,自成立之日起至今,谢慧凤一直是持股51%的大股东,且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公司的印章也一直由其保管。但是,今年7月10日,在其本人不知情、公司未盖章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均被另一持股49%的股东柳某某到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变更。

天眼查7月10日关于企业变更信息截图(央广网发,当事人供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相关内容截图

河南并购重组律师(河南并购重组律师名单)

谢慧凤回忆,在2023年7月16日,她向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异议申请书”,请求对7月10日违法变更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撤销本次变更登记。后来,变更信息被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以“未在承诺期内补齐容缺受理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在9月5日被撤销变更登记。

谢慧凤说,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都是“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河南并购重组律师他情形”,而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五种“(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我不知道这个‘其他情形’是哪些情形。”谢慧凤说。

11月初,谢慧凤发现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10月24日被变更为“洛阳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全被变更了,还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形下”。

据谢慧凤介绍,她当时与柳某某合作收购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主要是因为洛阳酒家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这家公司经营着百年中华老字号“真不同饭店”,“真不同洛阳水席制作技艺”被授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与“洛阳牡丹”“龙门石窟”等一起成为洛阳对外形象宣传的名片。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以实缴金额享有股东权

记者于11月3日在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见到了相关负责人贾科长。

记者:近日有市民反映,在变更她的法人代表和企业名称等一系列登记信息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地方。比如在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信息已经被变更了。

贾:是乾合丰公司,是吧。

记者:对。

记者:它原来叫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据谢慧凤说,2023年7月10日在法人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等都被做了变更,9月5日又在法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被变更回来,10月24日公司名称在法人代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变更为“洛阳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等高管都同时被做了变更。咱们正常操作流程或者办事流程是怎么样的?

贾:正常的公司设立登记也好,公司变更登记也好,它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前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来定的。我们现在有最新的材料规范,2022年发布的文件。公司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我们都是严格按照材料规范来要求企业提交的。

这两个股东之间现在是有矛盾,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判决),对他们股东权利的(认定),这都有法院的东西(判决书)。没有法院的东西(判决书),我们是不可能去做这些(变更)的。法院认可了其中一个大股东,人家绝对的控股权,就是实际出资额。

洛阳市洛龙区法院(2022)豫0311民初2033号判决书判项内容

记者:2022年发布的文件中最新的材料规范关于这个(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变更需要提供哪些具体的材料?

贾:材料全部是按材料规范来提交的,就是这个股东会决议,他变更这些事项,一个基础就是有效股东会决议,怎么样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他是有表决权2/3以上,按照《公司法》和这个《公司章程》规定,是有效表决权2/3以上,他们其中一个股东,他实际出资额已经占了90%多,法院判决认可人家出资的6000多万,实际出资6000多万。

记者:就是这个柳某某吧?

贾:对,人家已经实际出资6000多万,实际出资额已经认可了,在法院判决已经体现了,然后就能行使这个表决权。

贾:(股东会)会议他(柳某某)通知了谢慧凤,她不来参加。法院认可柳某某6000多万实际出资额,这个绝对控股权,人家这个形成有效决议。这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

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央广网发,当事人供图)

随后,记者又与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另一个股东柳某某进行了联系,对于谢慧凤的相关投诉,他表示“都是严格按程序变更”。

柳某某:我们都是严格按程序变更,有公证,有股东会决议,有手续。

记者:7月10日变更后,又在9月5日被撤销(变更)了,为啥呢?

柳某某:因为我是监事,当时是黑名单,没法继续担任监事。

记者:10月24日又进行企业法人变更,是线下办理的吧?按规定,需要河南并购重组律师你和原法人代表到现场或授权的。

柳某某:是律师和(新)法人(指姜某)他们几个去办的,都是按程序去走(办理)的,我现在也不是高管。

股东表决权应当依据实缴出资额还是认缴出资额?

据谢慧凤介绍,公司成立时,约定以现金为出资方式。谢慧凤认缴出资比例51%,柳某某认缴出资比例49%。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章程并未规定以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48年12月31日前,在出资期限未届满之前,任何股东均有权随时向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实缴出资额的多少并不影响公司章程中关于表决权的约定。谢慧凤质疑,柳某某虽说经法院判决认可他的6000多万实缴(出资额),但是他仍然还达不到他认缴的9000多万出资额,他的股东权如何得以改变呢?

“如果说,认缴金额范围内的实缴金额可以改变股东的表决权,柳某某为什么在2022年4月12日单方召开自己一个人的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时还专门将公司章程第六条中的‘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改为‘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实缴出资比例份额享有表决权’;第1(3)条修改为‘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1(4)条修改为‘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以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将公司章程第八条中的第(一)3(3)条修改为‘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谢慧凤说。

据悉,认缴制是国家为了创业人员创业方便,不用任何出资就可以注册公司经营。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九条则提到,“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就此,12月8日下午,记者电话咨询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据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变更法人代表现在有两种途径,一是线下办理,法人代表若无法到现场,须签署授权书,由其他人代为办理;二是可以线上办理,原法人代表须通过人脸识别进行身份认证,然后按流程办理。”

对于事件的后续进展,央广网将继续关注。

律师点评:北京和道律师事务所 高建涛 叶敏

此案主要涉及公司出资额的认缴和实缴之间的关系以及法人变更是否需要法人代表知情、同意并签字。

一、公司出资额的认缴和实缴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并未规定到底是按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个问题便成为了本案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首先,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48年12月31日前,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并未届满,谢慧凤并未违反出资义务。其次,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份额行使股东权利,并未明确行权方式,柳某某也并未召开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更改表决权行使方式,那么就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柳某某以实缴出资6000多万,实际出资额已经占了90%多,具有2/3以上表决权的主张是错误的。柳某某占股49%,谢慧凤占股51%的事实并未被改变,因此柳某某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亦无效。

二、法人变更是否需要法定代表人知情、同意并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同时,还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法定代表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由此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章程》的注册登记信息变更,不仅需要法定代表人的同意,还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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