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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检察官资格)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06 15:20:09 浏览25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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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14个罪名

法律分析: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职务犯罪侦查八项公开是指什么?

一、 职务犯罪 侦查八项公开是指什么? 职务犯罪侦查八项公开指的是: (一) 立案侦查 信息公开。对已经 立案 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 犯罪嫌疑人 身份、立案时间、涉嫌 罪名 和办案单位。 (二) 逮捕 信息公开。对已经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报请逮捕日期、决定机关、决定逮_日期、执行逮捕日期、涉嫌罪名、 羁押 场所和办案单位。 (三)侦查终结信息公开。对已经侦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侦查终结时间、涉嫌罪名、处理意见和办案单位。 (四)移送审查起诉信息公开。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移送审查起诉时间、退回补充侦查时间、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时间、涉嫌罪名和办案单位。 (五) 律师 会见情况信息公开。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向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公开说明。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的,一律公开申请许可的受理、办理情况。 (六)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信息公开。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时间、处理结果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时间和办案单位。 (七)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处理信息公开。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查实后适时公开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受理、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八)办案时限信息公开。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决定和执行强制措施的种类、日期和期限。 二、禁令要求 在八项禁令中,第一条就是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八项禁令中重申: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也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 由于职务犯罪多涉及企业经营活动,为规范对企业的侦查,八项禁令还要求,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八项禁令要求,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 孳息 的,依纪依法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如果公民在工作中,利用了职务之便做出了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同时来为自己谋取相应的利益时,也是属于触犯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一般会包括了渎职侵权罪和 收受贿赂 罪,那么司法机关会根据涉案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罚。

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什么

职务犯罪 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 《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 职务侵占罪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贪污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侦查技巧有哪些?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主要方法之一, 也是检察机关侦查 贪污 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因此熟练运用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如何做好此项法律规定的专门侦查手段,作者结合当前工作,试图从审讯前、找准突破口和审讯技巧方面谈谈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 熟悉案件材料,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 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 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 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 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 羁押 后的心态变化。通过了 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 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三)制定审讯计划。每次审讯前都应制定计划。本次审讯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 目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各种情况估计,运用何材料加以佐证等都要计划周到。计划周 全,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果审讯人员没有制定审讯计划,仓促上阵,随意发问, 往往会使审讯工作陷入被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恰当选择审讯突破口 审讯的突破口,是指在审讯时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环节。 如何选择审讯突破 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的突破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 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 而且能把案件做大。 审讯中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 防线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 要结合案情,根据不同阶段已获取的情况和审讯要达到的目标有 针对性地进行,不可盲目随意, 下面就结合自己在办案中的做法和体会谈谈如何选择突破口。 (一) 从犯 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选择突破口,办案当中经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 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策划周密, 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查明;有的则认为自己有“靠山” 、有“背景”,会将自己活动出去等等。这种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他们把逃避打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种侥幸 心理上,从而增加了审讯的难度。因此对于进行 传唤 的调查对象如在 12 小时内拒不交待自 己的问题,应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恐惧状态, 打破其侥幸心理,趁其惊魂未定之时,抓紧进行审讯,迫其交代罪行。从畏罪心理选择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为自己一旦招供,就会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权力、地位、工作、 名誉、家庭、自由等等。这是一种普遍的畏罪心理,这种畏罪心理后面隐含了一种“早日出 去”“从轻处罚”的心理期待,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适时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宣传,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 (二)从关键犯罪情节着手选择突破口,审讯的核心任务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 而犯罪嫌疑人则千方百计 地否认犯罪事实和情节。有时甚至只交代结果,不讲细节,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故意交待 虚假的情节来反过来试探审讯人员的底细, 看其犯罪行为到底有没有被审讯人员所掌握。 因 此,在选择突破口时, 应当紧紧抓住已查明的关键犯罪事实和情节,从细节处着手进行突破。 (三)从矛盾中选择突破口,审讯的过程,就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在审讯中,侦查人员要自觉 运用矛盾论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贯穿审讯工作的全过程。要善于发现嫌疑人口 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心理, 使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或减轻罪责而胡编乱造, 以虚假的事实来蒙骗侦查人员。 但是既然是编造出来的事实,就一定会有破绽,侦查人员只要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利用这些矛盾,并 在审讯时向嫌疑人发起攻势,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 在 共同犯罪 中,还要善于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们之 间的矛盾, 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 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 指责、 仇恨而发生激烈的冲突。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被同伙出卖,也最怕落在同伙的 后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打击。因此,发现、利用、制造和扩大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 瓦解犯罪分子,是打开审讯的突破口之一。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多个突破口。在办案中,往往一个突破 口只是查清了某一事实、情节,但对案件的全面突破,则需要侦查人员多次进行突破口的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多个突破口,这样才能彻底瓦解其抗审心理,深挖窝案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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