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第27条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款第一项)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07 23:20:07 浏览278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今天由本站作者精选网络热门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相关内容文章,以及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应的信息,希望本章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征管法因不可抗力无法申报不予处罚是哪一条规定

征管法因不可抗力无法申报不予处罚是第27条规定。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时间节点

《 行政处罚法 》第27条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 行政处罚 的规定。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其中,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理解如下 : 一、行为轻微。行为轻微是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何谓轻微,一般应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1.违法行为单一。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而不是多个规定。 2.没有主观故意。这里所说主观故意不是故意违法,而是有没有按照法律要求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3.没有涉案物品。一旦有涉案物品,案件往往会复杂起来,物品的真伪、质量、保管、验收,购进和销售渠道等等,容易涉及到多个法律规定,不容易作出轻微的判断。 二、 及时纠正。是行为人发现行为违法的自我主动纠正,不是执法人员发现后的纠正。这一点从发现主体和时间节点上相对比较好判别一点。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是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后果。 法律条文: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露天生火做饭违法吗?

露天生火做饭是否违法,要看法律依据和情节轻重来判定是否违法,仅仅凭露天生火做饭这个事件就直接判定违法行为,我个人认为不合理。

5月12日,海南一份网传文件显示,一个老人因露天做饭被罚款600元。此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一些网友直呼“看不懂”。文件是一份由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提到,5月10日,大安镇执法人员对西黎村委会三队田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名村民正在种植地里露天烧火做饭,产生的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村民处以600元罚款。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119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2000元罚款。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露天生火做饭确实会涉及到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符合法律依据。但是“露天烧火做饭,产生的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这个情节的露天烧火做饭产生的污染程度与直接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的污染程度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一方面,老人生火做饭是生活所需,并没有主观上的恶意;另一方面,做饭的火与焚烧秸秆的火不可相比,产生的烟尘污染也是有很大的区别。

不可否认,露天生火做饭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如果因为露天做饭烧火,引发了火灾,更是容易发生安全隐患,是不鼓励的。但是没有引发火灾,老人只是图个方便,在野外烧饭,这种行为应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是上纲上线,以罚款为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也必须讲法,必须有法可依。

所以,针对露天生火做饭这件事情,考虑到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没有主观恶意的,执法人员应当考虑到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纠正和批评教育。当事人及时纠正后,有关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可以酌情,不予以处罚的。

在网友激烈的批评之后,当地镇政府知错就改,承认执法过程“有瑕疵”,不再要求村民缴纳罚款,转而将这笔罚款记到了村委会的头上。但是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个人觉得还是不太妥当的。这笔罚款是否有法可依,还是仅仅是转移矛盾呢?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对于违反法律、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是依法办事,民心所向。但是如果凭主观臆断执行法律、在政策面前搞层层加码,这都是对法治精神的损害。

关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