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五部委制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讯问制度河南本地看守所律师收入,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如何进行利用好录音录像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我个人有一些简单想法,愿与大家分享交流。 一、七大类证据中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六部法律 实务中辩护律师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需要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诉法解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防范错案意见》)、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规定。这六部法律法规涵盖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涉及到的五十余种情形。二、我国讯问录音录像发展史 (1)2005 年,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2006年,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3)2012 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4)2012年,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时的通知》 (5)2013年,最高院对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进行了回复河南本地看守所律师收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应当准许。 (6)2014年,最高检发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7)2014年,公安部也印发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8)2016年,五部委《意见》也明确要求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律师应当抓住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发现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利器,为解决冤假错案、保护公民人权、促进法治发展、尽到自己的历史责任。 四、律师从同步录像中发现直接证据或线索困难的原因 1、侦查机关不做同步录像或“先把你折腾服了”再做录像,或者选择性录像,或者对录像做删节剪辑河南本地看守所律师收入; 2、公检法配合不让律师看录像,有录像不随卷移送,有录像不给律师查看机会,有录像不当庭播放; 3、法院不允许复制录像,律师只能在法院上班时间查看,几十盘、上百盘的审讯录像需要十几天几十天的时间查看,如此大的时间成本律师和委托人难以承担。 4、由于相关规定对违反录音录像问题的行为没有对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则没有强制力”,实践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无法处置,不了了之。 五、我本人办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的感悟 在我办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发现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供述与其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不尽相同。因此在审判阶段我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观看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一开始法院持反对态度,认为没必要观看同步录音录像,但是通过我向法官据理力争,引用相关法律,承办法官最终才勉强同意让我观看,但是在观看的同时,承办法官又提出难题,说办公室的电脑都在使用,无法腾出一部电脑让我观看同步录音录像,让我改天再来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无奈经过再次争取,我拿来自己电脑在法官办公室进行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并最终发现侦查机关选择性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因此我向法院提交质证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六、发生在我国的相关冤假错案案例 1、张氏叔侄强奸案在服刑10年之后才被依法矫正 2、念斌投毒案在服刑8年之后被依法矫正 3、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在其被执行死刑之后才被依法矫正 这些血淋淋的案例无不警示着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发现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即使道路无不艰难,也需要我们用尽最大的力量利用好法律的武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张原芳律师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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