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
债务怎么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的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债权人与债务人
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
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情形的除外
最早知道它打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了“补丁”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还是从一位同事那里。她是一位坚定的“反24条者”。
“凭什么,结个婚就要背一身债。”
“关注它,只想知道它错了。”
其实,这并不稀罕,武陵区人民法院法官姚平告诉记者,在省城,还有一个“反24条协会”。
“只要有发言的机会,她们都会从不同的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要求废止24条。”姚平说,他是在2014年前后遇到这个协会的。
当时,他参加省高院民商事审判研讨会,那次会议邀请了协会的成员,“目的就是听听她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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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的说,24条并不是法,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所做的解释。
常德晚报(id:changdewanbao)记者对其的理解,也一直停留在条文上,直到遇到市城区一位老妇人和他的儿子。
去年10月中旬,这位老妇人的儿子与妻子协议离婚。
关于债务问题,协议中约定,各自偿还以自己名义的借债。
原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没曾想,当儿媳离开没多久,债主们就找上门来。
原来在离婚前几个月里,儿媳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数十万元。
“我也是离婚后才知道,连数目都不是很清楚。”
老妇人的儿子告诉记者,这些债主中,除了两人的朋友外,还有部分是高利贷。
找不到借款人的债主们,找到了老妇人的儿子和老妇人。
“我儿子经常出差,我们两代人一起住。”
老妇人很着急,被债主们逼得无计可施的她找到了报社。
常德晚报(id:changdewanbao)记者帮她咨询了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德军,杨德军给出的答复是,关键是在举证。
杨德军坦言,根据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老人家的儿子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是一笔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不但要举证,而且证据要得到法院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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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姚平坦言,24条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举证。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的情况下。
“结婚后,除了特别约定的,大部分都‘你中有我’。该如何来区分,确实不容易。”
姚平说,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给24条新打了“补丁”: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姚平表示,“补丁”的实质也只是对过去的规定明确化、具体化,但是要落实到举证上,确实不容易。
“打个比方,夫妻为合法的用途借贷,借完钱之后,夫妻一方用于赌博。这笔钱该如何定性呢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法律所关注的是‘法律事实’,必须用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来说话,夫妻一方该如何去举证这笔钱的流向呢?”
此前,有个案件,丈夫曾找人借了5万元钱,后来夫妻俩离婚后,债权人因为找不到丈夫,便将妻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妻子对这笔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又不是我借的,谁借找谁还去。”妻子说,平时,丈夫给她交多少钱,她就用多少钱。
“我都不知道他是干什么借的,我怎么知道你们不是合伙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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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说,从内心确认上,他并不否认这位女士的说法,也认为上述情形在现实中确实存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于2003年。
较之当时,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更加复杂,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兰英也认定这一情形的存在。
当然,姚平、程兰英也并未否定,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
“两种方面都需要保护,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倾向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从法的价值取向来讲,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姚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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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解决24条的问题的关键,还是在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赋予借款人一定的举证责任。”姚平说。
“事实上,关于24条的规定,在沉寂了这么多年后,突然引发关注,是因为现在社会交易越来越频繁,我们的交易习惯的还没有跟上社会的节奏。”杨德军说。
“像个人财产与经营财产混合,家族企业中现代企业制度的滞后,民间借贷关系的‘近亲繁殖’,合伙行为等。”
当然,也有人表示,既然是家庭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都有互负义务,应该对家庭有管理责任,不能只管花钱,不管钱从何出来。
“夫妻间有知情权,也有监督权,对任何一方的放任不管,都会对自己的将来埋下隐患。”
常德晚报记者:谭明
通讯员:高远
实习编辑:?刘源
图片来源网络
二审:李雪芹
终审:刘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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