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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爆料,就找辽宁法制报辱骂河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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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之道靠法理,维权路径走正途
近日,一则新闻吸引了网友辱骂河南律师的关注。
网民胡伟在其新浪微博中频频借助热点事件,不断对河南人进行语言攻击,掀起网络骂战。8月31日,在河南居住30年的市民井长水以“公益诉讼”的名义,一纸诉状将胡伟告上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在媒体上向河南人公开道歉,并且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取一诺千金之意)。
9月6日,记者从原告律师处获悉,金水区法院已决定立案,向原告井长水发出了(2016)豫0105民初24770号受理通知书。
事件回顾
井长水诉状中称,从2016年4月起,为了博取关注,胡伟在其新浪微博中发布不当言论,对河南人民的名誉造成极大伤害。
在此后,胡伟又在其新浪微博中频频借助热点事件,无端对河南人民进行反复多次的攻击、辱骂、讽刺,对在河南生活、工作人群的名誉、人格尊严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那么这个胡伟究竟是谁呢?
据了解,胡伟自2012年起注册使用新浪微博“@胡伟Hovi”,新浪微博认证为第八届全国电视主持新星风采展示活动全国总决赛大学组金奖。
自注册起,胡伟一直活跃于该新浪微博,拥有数万名粉丝。在其微博上,胡伟自称从事主持人职业。
翻看他此前的微博发现,胡伟长期在微博上公开发表针对河南人的言论:
2016年4月,胡伟在其新浪微博中发布:“河南人没一个好东西,天生就知道生孩子抢劫吹牛逼”言论,随后,各种带有辱骂和攻击字眼的博文频繁出现在其微博上。
5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一服装厂突发爆炸事件,在所有人关注抢险救灾、关心受难者生命安全时,胡伟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却在其新浪微博中写道:“河南人真完蛋”的言论。
8月14日,演员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胡伟在微博中写道:“马某这种女人真是不要脸,跟河南人一样的不堪。”
……
井长水认为,胡伟作为一定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对河南人民无端羞辱、谩骂,严重伤害了河南人民的感情。
同时,井长水将北京一家网络公司也告了。他认为该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有义务对被告胡伟的不堪言论进行审查与管理,然而,该公司却对胡伟长时间、反复对河南人的言语侮辱等行为放任不管,对胡伟通过言论攻击、谩骂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河南人名誉权行为的大肆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井长水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停止发表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的相关言论辱骂河南律师;
2、 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大河报、新浪网等国家及河南省主流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辱骂河南律师;
3、 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计1000元;
4、 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
微博置顶“道歉短信”,网友不买账
9月6日中午,记者在@胡伟HoVi微博里看到,引发网络热议的8月14日发的“马蓉体”辱骂微博已不见了,被置顶的是一条“道歉微博”。
然而,对于此“道歉”,很多网友不买账,留言达到近万条。
“噗,号被盗?人家还能盗出你自拍?”
你有一丁点诚恳的意思麽????无论什么原因请你诚恳的给河南人道歉!!!这事没得商量!!
还能再假点吗?博完眼球一句被盗号了就想抹去自己做过的所有无耻行为,以为别人智商都跟你一样呢?拜托智商低就低调点吧!别动不动就冒出来恶心大家 。
这个先关注才能评论也是玩的一手好套路~
敢做不敢当!真英雄也!
9月3日,胡伟再发“澄清微博”,言语之间十分“委屈”。称:“只是盗号,干嘛搞得那么复杂”。
9月6日,胡伟又更微博称:“我还是个孩子,不想因为你们的事把我牵扯进去,河南人攻击我真的是太没素质了,我的生活受到了影响,我要用法律保护。”
然而,今天中午,记者发现,该微博已被删除。
胡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全国侓师协会民委侵权法主任,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建三认为胡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胡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是存在的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反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这两种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本案胡某在其微博上所发“马蓉和河南人一样不要脸”严重伤害了原告及1亿河南人,同时已造成了对原告井长水先生的严重伤害和损害的事实,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可以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此次诉讼实际所产生的损失。
(二) 胡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本案胡某在其微博上公然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河南人及原告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
(三) 胡某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本案中,胡某不仅在地域上歧视河南人,而且在名誉上侮辱、谩骂河南人,使原告及河南人平静的生活被打乱,由几代人共同努力打造的正能量受到严重的破坏,外出地务工、出差不同程度的受到歧视有的甚至不敢说自己是河南人,精神上受到打击,无形资产和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
(四) 胡某具有严重过错
胡某具有严重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胡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原告及河南人名誉的严重后果,而为了利用微博侮辱、谩骂河南人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不惜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具有损害河南人及原告名誉的故意。
立案意义重大 ,网友点赞
此事一经立案,立即获得了很多网友的一致点赞。专家们也认为,此案立案意义重大,是对“地域歧视”做出的有力回应。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子健认为,此案的立案,其积极意义非常大。一方面是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了立案程序,有案必立、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另一方面也是人民群众对于网络上肆意传播的地域性评价甚至是地域性歧视,做出的有力回应。
河南籍律师刘鹏辉表示,用网络暴力博人眼球,吸引粉丝仿佛成了时下流行的趋势,这种趋势要不得。此次事件不算是一个开始,妖魔化河南的声音存在了很久,相信也绝非最后一次。此次事件的立案具有突破性的意义,给未来此类案件提供参考,也给河南人的情感作了一个交代。
11年前,全国现首例“地域歧视案”
但事实上,这并不是我国第一次针对地域歧视立案。11年前,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以调解告终。
11年前,两名河南人,因为一条涉嫌地域歧视的横幅,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告上了法庭,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该地龙新派出所向二人公开赔礼道歉,这便是轰动全国的首例地域歧视案。
深圳这起案件经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审理,最终以法庭调解结束: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作为被告向原告任诚宇和李东照道歉,与此同时,二人放弃其他诉讼要求。
面对这个结果,原告之一李东照明确表示,自己虽然接受,但并不满意。原因就在于这只是调解,没有形成判决,不能起到示范作用。
11年后,“微博辱骂河南人”又被立案,而该案将如何审理意义重大。有专家表示,该案有望成为“有影响力的示范性判决”。
《今日话题》作者奚应红认为,“微博辱骂河南人案”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因而相对清晰可观察。除此之外,根据媒体报道,被告人胡伟也在微博上不止一次公开辱骂和攻击河南人,其言论也清晰可见,所造成的侵权行为也相对明显。
此外,根据上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侵权法主任夏建三观点,胡伟作为公众人物,其在微博上的言论实际上已经构成对原告以及河南人的名誉侵权,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具有违法性,而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了河南人及原告的名誉权。如此清晰的案情事实,最后也有利于判罚的形成,只不过,最后能不能推及所有的河南人,则需要法院在现有的法律和诉讼的制度框架下勇敢探索了。
来源:央广新闻综合大河报、法制日报、中国新闻网、搜狐网、今日话题微信公号(ID:todaytopic)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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