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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漏税是指因客观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观上不是出于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观上未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但结果是未缴或少缴税款。漏税应当依法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2017年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企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来进行合理避税,但是有的企业却运用不正当的手法进行偷税漏税,偷税漏税会怎么处罚呢?有哪些处罚标准?
2017年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 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 执行 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随意”
“我们公司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各类计算机技能培训学习,每年职工培训费的支出都很大,可以前并不知道这部分能税前全额扣除。”南京某软件开发企业的财务经理王女士在园区纳税人之家活动时,谈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基本都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职工培训费用的税前处理上有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鼓励软件企业发展,201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其中第六条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软件类企业想要适用财税〔2012〕27号文件政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符合该文件第十条中列举的7个条件;二是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
两类固定资产税前可一次性扣除
浦口区某电气公司2013年5月购置了一批电脑,会计上对电子设备按照3年进行折旧。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时,向企业宣传了国家新出台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两类固定资产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的关键词,“新购进”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包括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和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方式包括以货币购进和自行建造。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该电气公司以前年度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利息支出需区分资本化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近日,六合地税局在对辖区内某化工企业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3年4月投资兴建了一条生产线,并于当年10月31日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该公司2013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专项资金300万元(年借款利息8%)用于生产线建设,该年度支付了借款利息18万元全部列支在“财务费用”中。
税务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该化工企业2013年4-10月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14万元应当予以资本化,按照规定计入生产线成本,结转为固定资产,在以后进行折旧处理。而2013年11月1日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4万元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类险种税前扣除大不同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某化工园企业,除了为职工缴纳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以外,考虑到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工作特殊性,还为其投了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险。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这几种保险费用是不是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虽然都是保险性质的支出,但是各个险种的税前扣除规定是不同的.,若该公司为一线操作人员投保的人身安全险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该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安全险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投资未到位的借款利息不得全额扣除
雨花台某企业2013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只有300万元,根据企业章程约定,200万注册资金未到位。在此期间,企业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将形成的利息支出18万元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要求企业将这部分对外借款发生的18万利息中的12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根据上述规定,2013年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12万元,超出的1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6万元可依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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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规定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国家税务总局 偷税漏税 规定处罚标准是什么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 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 单位犯罪 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偷税罪漏税罪”( 逃税罪 )的 立案 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三、偷税漏税逃税最高判几年?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疑似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进行稽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则要追究行政责任,罚款最高可罚应扣税款的五倍。若涉嫌犯罪的,则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查证之后将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 公诉 。 而对单位的处罚则是处以罚金的同时直接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罚。之后行政机关在下达追缴通知之后会要求其将税款不好,以及在补缴税款的同时还要将滞纳金一同上交,其次就是还要接受行政处罚。但是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偷税漏税罚缴是如何定档的?
艺人邓伦因偷逃税被行政处罚,令人感慨!近年以来,从范冰冰、郑爽到薇娅到邓伦,演艺圈成为了税务机关打击偷逃税的重点。确实,整个演艺行业,大量财富集中的少数明星身上,广大在横店打拼的“横漂”演员,可能每天能吃上一顿盒饭就满足了。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而明星们通过演戏、广告、代言、投资等积累了巨额财富,却不愿意依法纳税,又让这种不正常现象显得更为畸形。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逃税罚款的相关规定
闲言少叙。我国对偷税漏税的规定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立法者在该法中大笔一挥,对偷逃税的处罚规定的非常宏观:
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了对偷逃税罚款的额度,那就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注意滞纳金不属于罚款,滞纳金是另行按照应缴日期之日起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二、我国对偷逃税罚款行政处罚的规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对偷逃税的行政处罚额度,但该额度内范围很大,处罚50%与处罚500%,对纳税人来说是天壤之别,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国家税务局地方分局对罚款行政处罚制定税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制定有《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制定有《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制定有《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下面我们就以对邓伦作出行政处罚的上海市做一简要介绍。
《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确定: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1.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有下列情况的,并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1)三年内发生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偷税行为的;(2)恶意收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偷税的;(3)不予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3、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三年内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处以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情节严重的,处以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分局对邓伦的处罚,就是按照上述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对邓伦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
三、我国法律对漏税的处罚规定
漏税是指纳税人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仍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三年内首次发生的,免处罚款;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满十万元的,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3、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4、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我国偷税漏税罚款额度体现各省市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各省市规定稍有不同,纳税人有需要的,可以在各省市的税务局等官网查询,或者向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信息公开。
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
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 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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