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老大爷在丽江旅行途中河南旅游合同律师,突发脑梗死亡,旅行社需要担责吗?近日,舟山中院审结一起老年人旅行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侵权纠纷,以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未尽到警示告知义务为由终审判决其承担责任。
案件回顾
65岁的丁某以1900元(60岁以下为1600元)的价格,拼团参加了舟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六日游”项目。6月5日,该旅行团28人从宁波出发飞往云南。
6月9日下午,丁某等人被旅行社告知下午自由活动,当天下午4时左右,丁某在酒店休息一个多小时后,与2名游客相约步行前往丽江古城。在走了大约一刻钟后,丁某突然晕倒在路上。同行游客紧急联系120急救车,将丁某送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经医院诊断,丁某左侧大面积脑梗死、癫痫持续状态、右侧中枢性瘫痪、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冠心病等。事发后,旅行社人员积极配合医院抢救,并与丁某家属取得联系。
6月14日,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丁某妻子孙某及女儿丁某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旅行社称,丁某有高血压病史,出发前未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其系因自身疾病死亡,旅行社已充分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并在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不存在过错,驳回了丁某妻女的诉讼请求。孙某、丁某某不服,上诉至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旅行社系在前往机场的大巴上向丁某等人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在旅游合同签订时未按法律及行业规范采集丁某的个人信息,也未就心血管疾病患者不适合长途旅行等事项进行提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丁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丁某系患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的老年游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其从低海拔地区到高海拔地区旅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其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丁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旅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考虑到丁某系成年人,对自身身体健康负有主要注意义务,由此对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应负相应责任。
孙某、丁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87万余元,综合考虑本案实际,酌情确定旅行社赔偿孙某、丁某某各项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河南旅游合同律师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确立了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原则,但“自甘风险”的前提是知晓风险。
根据《旅游法》和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应在签订合同时采集其个人健康信息并当面逐条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结合案涉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确定的60周岁以上老年游客需多缴纳300元费用的收费标准,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旅行社对老年游客的服务标准应高于普通游客,对老年游客的提示告知也应更加充分和全面。
本案中,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后才向丁某进行安全提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二审据此认定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到位,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合理。
编辑|Sophie
审核|雷蕊
来源| 舟山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