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出资200万元雇凶暗杀南宁一名房地产商人河南政法大学律师辩论赛,这桩“生意”被转手4次河南政法大学律师辩论赛,层层“抽水”河南政法大学律师辩论赛,酬金从200万元减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最后一名杀手接下“生意”后,嫌酬金太低后悔了,但又想把这10万元骗到手,于是……
这个层层转包的雇凶杀人案,情节离奇,简直让人哭笑不得。且听今妹慢慢说来——
先说一说案件主角:魏先生
58岁的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魏先生籍贯山东,20多年前开始在南宁定居、经商。热衷健身锻炼的他,近年来每天都会去南宁青秀湖锻炼两三个小时。魏的办公地址就在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里。
▲南宁大自然花园小区。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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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8日白天
前台女秘书递上一张神秘纸条
2014年4月28日,魏正在办公室上班,前台女秘书拿来一张纸条说,一名陌生男子在纸条上写下一个电话号码,要求保安把纸条送上来,“让你们老总给我打电话,这个电话对他非常重要”。
这张纸条魏看了又看,想了又想。最后,他拨通了这个手机号码,一个陌生的声音说:“有人雇我来杀你。”
魏以为对方在开玩笑,或是想讹诈钱,就随口问“那你要怎样”。
对方说:“我想通了,决定不杀你,但是你自己要小心点。”
电话中,魏和对方约好在南宁市锦春路的一家咖啡厅见面。
挂了电话,魏公司的几个副总、职员都说,那家伙肯定是来讹钱的。但魏认为不像。
2014年4月28日晚上
魏先生带着几名职员赴约
当晚,魏带着几名公司职员赴约。来者是名三四十岁的男子,身高一米六几,走在街上就是一个路人甲。这跟在电影里常见的身材高大、武功高强、目露凶光的职业杀手形象相去甚远,魏不免半信半疑。
来人拿出自己的身份证,自称叫“凌某四”,绰号“阿四”。接着,阿四拿出一台白色手机交给魏,说是雇他的人给的。只见里面有一张白纸写着两个车牌号的照片以及魏在青秀湖锻炼、在商场前停车等被偷拍的户外活动照片。魏吃了一惊,有点相信对方不是编故事了。
▲南宁青秀湖公园。
阿四说:“为这区区10万元,我不想杀你,但你要配合我拍照,让我拿回去交差。之后,你关掉手机,外出躲避一阵子。否则,今天我不杀你,我的老板也会雇其他人来杀你的。”
魏思来想去,同意了。于是,他配合阿四,拍了一张他被封堵嘴巴、反绑双手的照片。
之后,魏关掉手机,飞赴上海照顾患病的老父亲,“失踪”了10天左右。
魏公司的职员用手机录下了这场谈话的全过程。记者听到,这场谈话的录音比较清晰,阿四说一口带着浓重方言口音的普通话,一开始就报出真实姓名,似乎急于得到魏的信任。
从上海回来后
险被暗杀 生活在恐慌之中
从上海回来后,魏先生紧急招聘了4名身材彪悍、身手敏捷的年轻人到公司工作,他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陪同魏去青秀湖健身锻炼。
魏92岁高龄的母亲,听闻有人要雇凶杀自己的儿子,吓坏了。
魏买了两条凶猛的大狼狗养在家里,但还是不放心,每当他出差时,就会安排公司职员住进他的家里保护家人。
魏一度想方设法查找雇凶杀人的幕后主使,但无果。
2014年8月4日
这种提心吊胆的日子持续了3个月后,魏先生方觉不是长久之计。
2014年8月4日来到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了警。
刚开始,警方也有点怀疑这是编故事。
后来,警方顺藤摸瓜,一路追上去,逮了几名犯罪嫌疑人,民警严肃地告诉魏“这事是真的”。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指控,绰号“十四哥”的柳州籍商人覃某辉,涉嫌出资200万元雇凶暗杀魏先生。
这桩“生意”被转手了4次,先后涉及5名嫌疑人,他们分别是:
奚某安(以下简称“1号”)
绰号“阿三”的莫某祥(以下简称“2号”)
绰号“阿康”的杨康某(以下简称“3号”)
绰号“阿广”的杨广某(以下简称“4号”)
绰号“阿四”的凌某四(以下简称“5号”)。
其中,“3号”、“4号”、“5号”都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而蹲过大牢的刑满释放人员。
他们使用无记名的手机卡,用完即扔,彼此之间单线联系,每个人都只对自己的上家负责。
警方多次审讯,他们都承认了受雇或雇人加害魏先生的犯罪事实。
事情的脉络渐渐清晰↓↓↓
2013年10月
覃某辉找到“1号”,出200万元酬金,将魏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车牌号码等信息给“1号”,要求他雇佣职业杀手去杀害魏。
2013年底
覃某辉把用3个大袋子装着的200万元酬金,交给了“1号”。
“1号”把魏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车牌号码等信息给了“2号”。“2号”说,他一个越南朋友可从缅甸找到雇佣军潜入国内,到广西南宁来杀人,办这事需要100万元。
2014年1月初
“2号”告诉“1号”,缅甸杀手已将魏杀了,尸体埋在山上,魏的宝马车停在南宁的一个停车场内。于是,“1号”信以为真,将100万元给了“2号”。
过了一段时间
覃某辉打电话质问“1号”说,魏好端端的,此刻在北京。“1号”立即打电话给“2号”,要求到埋尸地点查看。“2号”说,缅甸杀手骗了钱跑了,如果要再找别的杀手,需要追加100万元。“1号”向覃某辉提议追加100万元,覃表示这回要真的办成了,再付这100万元。
杀手伪造犯罪现场骗取酬金
从警方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到,从2013年底开始,从“1号” “到“5号”层层雇佣,酬金从200万元先后减少到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号”回忆说,接到暗杀任务后,他思来想去,觉得这10万元酬金太少,一旦败露要赔上一辈子,实在划不来。他想出一个点子:找到暗杀对象,坦白事实,让对方配合伪造现场,然后把10万元酬金骗到手。于是出现了文中开头2014年4月28日那一幕……
2014年4月29日
2014年4月29日中午,“5号”把魏先生被封嘴、捆绑的照片发给“4号”,问:“那个人我抓到了,现在怎么办?杀还是不杀?”“4号”让他等一等,自己“要把照片发给老板确认”。经过层层请示,一小时后,指令来了:“就这个人了,老板确认了,你动手吧。”
拿到11万元(另有1万元活动经费)后,“5号”关上手机玩“失踪”了。
2014年9月11日
2014年9月11日,警方将“5号”凌某四以犯罪嫌疑人身份抓获,同日对他刑事拘留,但次日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将其释放。
10月27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而决定不批捕凌某四。
随后“1号”奚某安、“2号”莫某祥、“3号”杨康某、“4号”杨光某被一一抓获归案。
11月18日,“十四哥”覃某辉到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第五大队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2015年初
“有人雇我杀你”的电话又来了
上述几人被警方控制后,魏先生长舒了一口气,以为可以过安生日子了。没想到,2015年初,魏又接到一陌生男子的来电,对方开口就是一句他非常熟悉的话:“有人雇我杀你。”
魏差点惊掉下巴,赶紧问对方想要什么。对方说:“你给我50万元,我就不杀你,你就当花钱消灾吧。”魏答应了,约他两天后到公司来取钱。
到了约定时间,一名20岁出头的男子来到公司找魏要钱。魏当即报警,民警赶到将该男子带走询问。
原来,该男子姓谭,在南宁开了家私家侦探公司。他称,几个月前,“2号”委托他跟踪魏的行踪,拍摄魏的照片。“2号”还曾提出,给他20万元,让他绑架魏。谭没有答应,但转念一想,他决定趁机从魏那里敲一笔钱……
谭被警方带去询问后,他的私家侦探公司员工一下子全跑光了。由于谭未拿到魏的钱,敲诈勒索不成,警方认为行为轻微,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主谋雇凶杀人动机何在?
出乎意料的是,险些遭到暗杀的魏先生,与被指控涉嫌雇凶杀人的“十四哥”覃某辉,两人居然素未谋面互不相识。那么,他的作案动机是什么?
据悉,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是由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魏先生共同出资成立的,前者51%股份、后者占49%股份。律师何某在桂盛公司持有股份,因此参与到南宁大自然花园二期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
覃某辉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称,2012年4月,他与律师何某私自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他打款4500万元给何某,由何某投入到南宁大自然花园二期工程项目中,如果项目开发顺利,他将至少获利1亿元。然而,2013年10月,大自然公司因合作纠纷起诉桂盛公司。桂盛公司如果败诉,将可能退出大自然花园二期工程项目的建设,那么他投资给何某的钱可能会拿不回来,于是,他起了杀心,当“1号”提议以200万元的酬金找人杀掉魏时,他就同意了。
然而,魏对上述说法并不认可。他说,覃某辉和何某私下签订的协议,他并不知情,这4500万元跟大自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案发后他才知道,上面有一条,如果投资失败,何某不仅要退回这4500万元,还要赔偿覃某辉800万元。就凭这一条,覃某辉没有理由雇凶杀他。魏说,如果他死了,谁是最大的受益者?那个人才是真正的幕后主谋。
2016年5月
一审法院判决5名被告无罪
2014年12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将覃某辉等5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移送青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青秀区检察院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于2015年7月9日指控覃某辉等5人犯故意杀人罪,向青秀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时,5人中有3人当庭承认雇凶杀人,一人承认受指使欲加害。而“十四哥”覃某辉则当庭翻供,理由是曾遭到刑讯逼供以及疲劳审讯。各方举证并对此展开激烈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没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能否采纳等。
法院采纳了被告人覃某辉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将公诉机关提交的8份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016年5月,青秀区法院以事情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5名被告人无罪。
2016年5月3日
检方抗诉,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5月3日,魏先生向青秀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方3天后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一是违法排除合法证据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覃某辉实施了刑讯逼供或疲劳审讯。覃某辉被提外出指认现场送回看守所时,看守所的体检表显示体检正常,身上没有伤痕。警方对覃某辉的讯问时间一次最长为6小时,两次之间的间隔已逾8小时,不存在疲劳审讯。另外,除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外,在讯问过程中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瑕疵证据经过补正仍然可以成为合法证据,涉案的关键物证白色手机提取时未制作提取笔录确有瑕疵,但其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检验或鉴定,已确认无删改、增加。
二是错误否定证据间的关联性,导致认定事实错误。4名被告人从侦查到庭审阶段均承认加害被害人。覃某辉虽在庭审中翻供,但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5人的供述环环相扣,且与在案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青秀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青秀区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中级法院延期审理两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6年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据悉,5名法学专家联名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本案的现有证据已经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足以认定5名被告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这5名法学专家分别是: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阮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