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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大吗?
【每日讲法观点】刑事案件申诉翻案的概率非常低,但是翻案可能性需要根据案件本身是否存在问题而定,如果案件存在问题,翻案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反之基本没有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接触到申诉与申请再审,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当事人既可以提起申诉,也可以申请再审,甚至认为申诉与申请再审是同一个概念,这其实是很大的误解,申请再审与申诉意义完全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主要有以下特点: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申请再审的这一说法,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诉。
刑事案件中如果想通过申诉方案,必须要符合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条件,再审提起的主体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也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能启动再审:
当事人通过申诉想要翻案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申诉并不会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
而当事人由于没有直接调查取证的强硬权力,所以想要收集到符合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或者线索,非常的困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原审裁判文书不服,想通过申诉的方式翻案确实比较难,可能性微乎其微。当然,如果原审裁判文书确实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当事人也有相应的证据,完全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刑事申诉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大吗?
可以说,刑事案件翻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刑事案件经过公检法三个系统无数人的工作把关,出问题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如果有问题,那么肯定是这三个系统都有问题,有一家没问题,不会形成错案。
第二,刑事案件一旦成了错案,绝不是赔点钱了事,而是肯定要追究一些人的责任,这些人,追究下来要坐牢的,因此可想而知难度之大。
第三, 历史 上出现的错案,绝大多数不是基层一两个人的问题。往往是公检法的共同上级出了问题。例如张越在河北主政政法委书记的时候,就出过一些错案。他表态要办的案子,下边会围绕着他的意图“造”案子,也是非常难翻的。
典型案例: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被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家人一直喊冤毫无效果。过了十年,这个强奸杀人的真凶赵志红被抓,他自己亲口招供案子是他做的,直至2014年底,有关部门才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前后经历近二十年之久。
举三个真实(大概情况)的例子:
一、某警察在刑讯逼供下(自己编造作案情节),承认自己杀了妻子(也是警察)和妻子有关系的某警方领导,被判了几次死刑,又次次改判。
而且被 高级侦察人员 判定现场的车内有他的指纹,但是却找不到枪支。
其实,手枪早被另外一个本案之外的犯罪分子所盗走,后来竟然在其它案件中 意外 地发现这支枪。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这次“ 意外 ”,他现在已经入土为冤了;
二、赵作海案
赵作海因为是村里的厉害人,所以在与他有意见的人失踪后,被刑讯逼供承认是他杀了人(当时村里出现了一具尸体),但因证据不足一直坐牢,结果过了多少年后,那个“死人”竟然活生生地回村了。
换句话说,如果“ 死人” 不回村,现在赵作海早成死人了;
三、呼格案
呼格吉勒图,因为 做好事 为警方报案,警方负责人认为他在自作聪明,被刑讯逼供承认杀了女厕中的女子,后迅速枪毙。
尽管贫穷的父母请著名律师辩护,其实也无济于事,结果是多少年后真凶落网,才主动说出了实情,还了呼格清白,可惜十几岁的孩子早已化为了土!
所以:
刑事案件翻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一、现在国家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法律适用错误的可能性非常小。
二、现在运动型判决基本没有了,不存在一帮人故意整治一帮人的问题。
三、现在故意制造案件整人的事情已经很少了。
四、现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已经很少见到,冤假错案很少了。
五、现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水平已经很高了,很少见到因法律水平问题而办错案的。
六、现在已经有很多预防措施,有多道防止错案的机制,出现错案的可能性很小。
总之,现在的错案已经很少见到了,因此翻案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任何 社会 制度,任何时候都会有冤假错案存在。法是死的,执法的人是活的。人就有私心,人就有认识的局限性,人就有“先入为主”的思维惯性。当一个案件有冤假错的嫌疑时,一些执法者不是从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和职业道德要求出发去审查案件细节,而是出于维护“小群体”利益和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坚持错误。这样就导致了刑事申诉案件翻案的可能性降低且困难重重。我们可以会看 历史 和现实生活,哪一个被纠正的冤假错案不是经过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的坎坷坚持才换来的那个被感恩戴德的“迟到的正义”的?
刑事案件犯案的可能性小,主要还不是因为案件经过多人协作,犯错的机会少。而是因为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现有的有利于控方的刑事诉讼制度,使得刑事案件的申诉成本很高,阻碍了多数的申诉案件正式进入再审程序。刑事司法单位违法司法在实践中是常见的。
刑事申诉能否翻案主要看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如果案件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证据存在漏洞和矛盾,对犯罪事实认定不能形成证据链,就有翻案的可能性。
只要是
赵作海案件
赵本山,赵作海介绍,赵作海弟弟赵星在1990年被杀害后失踪的犯罪嫌疑人。现在,村民怀疑无头尸是人,人的家人也报了案
简介: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村赵振晌的侄子从赵王佐良到公安机关赵振晌,他的叔叔消失了四个多月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村村民挖掘以及发现了一个身份不明的尸体高度腐烂,无头,膝盖以下的失踪。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5月9日。
通讯显示,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被刑拘,1999年9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起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故意杀人罪,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院审查,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决,批准商丘法院的决定。
在今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赵作海的情况下的情况报告,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7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确认赵振晌的身份。在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他衡阳出席审判委员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显然是一个错误的情况下
细节见:a href=""
迟来的正义一定是非正义吗?
不对。
俗话说,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这强调了正当程序的时限性特点。
迟来的正义之所以被认为是非正义,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迟到的正义也是对实体正义的追求,所以绝不意味着迟到的正义就不需要了,但它在程序上造成的不公正令人深思。
正义的分类
根据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
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执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
程序正义是指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制定正义的法律,应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样,保证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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