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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意见全文)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2 11:20:06 浏览168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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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废止?还是其中部分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两个版本,分别是(2008年12月24日修正版)和(1988年4月2日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4月2日试行)于2008年12月24日废止。

因其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网页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8、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民通意见的正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8-1-26

【部分条款失效】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在是否有效

因为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生效,取代原来的《民法通则》。在母法已经失效的现实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在当然已经无效了;就是我在9月的民事案件庭审中,关于时效(民法通则是规定两年)问题的争辩,也因法院要在2017年10月1日后判决的,法官要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三年时效的,也将时效责任问题在辩护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9条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办)发[1988]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88.04.02

【实施日期】1988.04.0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法通则

注:本篇法规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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