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件没有手书签名就无效?使用电子签章签署的合同法律效力如何?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回答这些问题。
在一般的商事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往往会使用公章、合同章、法人章等实体印章来签署合同。这种实体印章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在“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处进行备案,法律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然而在当下越来越多的商业活动中,某些单位或个人为河南印章侵权咨询律师了非法利益,不惜犯法也会私刻、伪造、变造印章来签订合同,这种行为防不胜防,当事人也难以去核实对方的印章是否为真章。
相对方在商业合同中使用假章引起的案件、纠纷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合同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河南印章侵权咨询律师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应运而生,其中就包含了电子签章这一签署合同的方式。
一、案例评析
在裁判文书网中我们可以找到这样一个案件:郝某某、某微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0)闽02终2741号】。郝某某为获得案外人许某的20万元借款,与某微贷公司、案外人许某通过某公司电子签名平台以电子签章的形式签订了《授权书》、《借款协议书》、《委托扣款授权书》,约定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授权某微贷公司委托银行从出借人或借款人账户中划付应支付或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本案中,郝某某与某微贷公司就电子签章事宜有如下几点约定:
(1)《授权书》第五条约定:本授权书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以电子签章的方式签署;
(2)《借款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借款人确认本人通过某微贷公司的居间服务向出借人借款,以电子签章的形式于某微贷公司网站签订电子合同《借款协议书》及相关协议与文件。本人确认该《借款协议书》及相关协议与文件虽未经本人以纸质文本方式签字,但确属本人以电子签章方式签订,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有效签订的合同;
(3)《借款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以电子签章的方式在某微贷公司签订,出借人、借款人均委托某微贷公司保管本协议。另外郝某某与某微贷公司通过某公司电子签名平台以电子签章的形式签订一份《委托扣款授权书》。
上述《授权书》、《借款协议书》、《委托扣款授权书》由该公司电子签名平台公司出具《技术报告》,对签署事实、协议内容、签署方数字签名信息、签署协议时间进行了认证,签署结果均为成功。然而郝某某却主张上述文件仅有其电子签名并无其手书签名,因此这些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应无效。
合同文件没有手书签名就真的无效?使用电子签章签署的合同法律效力如何?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否定了郝某某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3)案涉合同文件系通过某公司电子签名平台公司的电子签名平台签署并由其进行了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郝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二、结论
综上,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那何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则视为“可靠”。
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因此,我们在实务中使用电子签章进行合同签署时,若满足以上条件,则无需担心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