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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名词解释)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4 03:40:08 浏览29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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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法律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如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原告必须同时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否则侵权人不构成侵权。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和法律规定等相关知识。无过错责任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拓展资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其它归责原则相比,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是损害的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与其它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并因此与其它归责原则相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旨,是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更容易得到补偿。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有些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只是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承担侵权责任,实属对立法者的意图的一种误解。加害人主观上即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过错,但是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失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知道,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之下,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等情况时,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侵权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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