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食品不合格案律师

河南食品不合格案律师(不合格食品典型案例)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06 01:54:06 浏览95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河南食品不合格案律师,标示为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河南食品不合格案律师的9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鹅不食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杂质。

  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聚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茂名市俊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云南宗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5批次知母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水分。

  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西安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3批次知母(盐知母)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水分。(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8月3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

河南食品不合格案律师(不合格食品典型案例)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