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办案法官到当时为李琴输血的医院调查。郭 玲 摄
“胳膊一伸河南商丘张新律师,露出青筋,一伸一拳,五十大元”。20年前,在地处中原的某地,曾经出现过一种“以血致富”的畸形社会现象。多年后,其恶果是造成了艾滋病病毒(又称HIV病毒)通过血液在当地传播。曾因手术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李琴不幸成为其中的受害者,从而走上了一条艰辛的维权之路。
前些年,由于法律上的空白等因素,李琴的诉求始终无法进入诉讼程序。2015年5月1日,在全国法院推行的立案登记制给李琴带来了曙光。李琴看到了希望,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跃进医院进行赔偿。2016年6月4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跃进医院赔付李琴各项损失共计370975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服判不上诉。
1幸福夫妻同染疾
1957年出生的李琴,是地道的河南人。出生在农村的她勤劳、朴实,渴望凭着自己的劳动改变生活。1980年,李琴遇到了山西小伙儿张新,不久,两人组成了一个幸福的家庭。
骨子里流淌着晋商“生意经”的张新很快便发现了焦作市西部地区蕴藏的独有资源——竹林。焦作西部的竹林是河南商丘张新律师我国历史悠久、纬度最高的竹林,品种繁多,质地优良。利用天时地利的条件,李琴和张新在焦作市中站区开了一间竹器加工厂,生意日渐兴隆。很快,夫妻俩成为了当地有名的“万元户”,日子过得越来越红火。
2004年,李琴看到竹器市场日渐萧条,便计划着转型做餐饮行业。正当夫妻俩勾画着未来生活的美丽蓝图时,李琴突然发现自己身体有了异样。原本很少感冒发烧的她,日渐身体乏力、劳累,甚至经常出现皮肤疱疹。最初,李琴认为是自己年龄渐老的原因或劳累过度,导致身体抵抗力逐渐下降,便找中医把脉开药,调理身体,但始终未见好转。辗转到了2009年,李琴的身体每况愈下,开始出现贫血、失语、肢体麻木无力等症状,不但无法打理生意,甚至生活也逐渐无法自理。至此,夫妻二人着了急,暂停了生意,开始了寻医问药之路。
2009年2月25日,李琴的病因终于找到了,结果大出意料。经山西省某市传染病医院确诊,李琴的HIV-1型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人们俗称的艾滋病。这一诊断结果对李琴来说恍若晴天霹雳。
真是“祸不单行”,很快李琴的丈夫张新也被确诊为艾滋病。一家人的幸福生活就此被打散,陷入阴霾之中。万幸的是,李琴与张新的儿子并未感染。
2手术输血是祸根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病毒)引起。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T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破坏该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因此,人体易于感染各种疾病,并可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较高。HIV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8至9年,患艾滋病以前,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多年。人们普遍认为,一个人一旦被确诊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就与死神降临画上等号,鉴于此,人们曾经到了谈“艾”色变的程度。
李琴之所以感染上艾滋病,还得从多年前的一次手术说起。1995年4月15日,李琴因为多发性子宫肌瘤,在焦作市中站区跃进医院进行子宫摘除手术,手术过程中输血300ml。当时,焦作市中站区跃进医院在采血、输血时并没有检测血样中是否存在乙肝、丙肝、HIV病毒,而且血液来源多,也没有完成统一供血。由于当时医院的血浆采集和使用非常混乱,加之在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上出现的空白,李琴与张新无疑是这场“血祸”的牺牲品。
无独有偶。当年2月15日,在手术台上接受剖腹产手术的郑萍也遭受了同样的命运。郑萍,1971年出生在焦作市中站区,原为中站区某企业员工,生活平淡自足。婚后两年,郑萍怀上第一个宝宝。临产时,因妊高症,郑萍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在焦作市矿业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儿子小刚。手术结束后,郑萍身体虚弱,在这家医院输血300ml。出院20天后,郑萍因发高烧再次回到矿业医院住院,期间又被输血300ml。而且,两次输血均未进行HIV病毒检测。2014年8月2日,郑萍的身体出现失语、肢体麻木等症状。同年8月22日,郑萍被确诊感染丙肝病毒及艾滋病病毒。9月17日,郑萍年仅6岁的女儿小梦也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原因是2008年7月27日,郑萍在焦作市矿业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时,医院未采取母婴阻断措施,导致小梦出生时就通过母婴传播渠道感染了HIV病毒。
自从患病后,李琴的家庭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夫妇共同经营的竹器厂也因无力经营而被迫关闭。起初,亲戚朋友陆续在经济上支持李琴夫妇看病。后来,当得知李琴患的是艾滋病后,门前冷落,往日亲朋好友完全断了联系。
而郑萍自从患病后就被企业辞退,丢了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女儿小梦也因为患病,无法正常生活及接受教育,背负着巨大心理压力。这两个原本正常、幸福的家庭,如今只能依靠政府救济生活,并且永远沦陷在艾滋病的梦魇之中。
3走上艰辛维权路
1983年,艾滋病病毒感染了第一位中国公民。被感染者是血友病患者,注射了来自美国的血液制品“凝血八因子”,消息传出,举国震惊。当时,刚刚改革开放不久的中国,临床使用的血制品几乎全部依赖国外进口,被艾滋病威胁的欧美血制品令中国卫生部门极为忧虑。
1984年,艾滋病病毒尚未被国际医学界正式命名,中国的卫生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通知,禁止或限制进口血浆、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国内临床的血制品瞬间短缺,所谓的“血浆经济”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快速加热。但由于那种理想状态下的安全与被经济利益挟持的现实渐相背离,使得血液使用的不安全因素隐现。
上个世纪90年代的河南某些地方,“血浆经济”曾经被某些人视为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第三产业。“胳膊一伸,露出青筋,一伸一拳,五十大元”。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恶之花已经悄然萌芽。
当李琴逐渐了解到当年“血祸”乱象时,便也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2010年5月,李琴、张新夫妇首先来到当年为自己做手术的焦作市中站区跃进医院,询问当年输血的具体情况,查找当年的原始输血单。然而当年的医生、护士早已离职不知去向,20年前的档案也无迹可寻。跃进医院给的答复极其简单,“当时都是这样输血的,不止河南商丘张新律师我们一家医院”、“没有技术也没有要求医院必须进行相关病毒检测”等等,再三进行推托,甚至躲避不见。
李琴夫妇无法接受这样的回答,也无法接受这样的态度,就投诉到焦作市中站区卫生局。中站区卫生局让河南商丘张新律师他们留下了所写的材料,回复称要向市卫生局汇报解决。此后,李琴夫妇多次到区卫生局反映,有关人员的答复永远都是“还在调查,回去等通知吧”,结果不是石沉大海,就是不了了之。
转眼间,李琴病发已经过去一年,已经陆续出现短暂性脑缺血、室性早搏、慢性胃炎、食管炎等症状,可是有关部门始终没有给出一个恰当的说法。
艰难的上访,无效的结果,李琴夫妇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2012年3月,李琴夫妇来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将跃进医院诉至法院。然而当时,由于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的赔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输血技术不规范、输血权利义务不明确、适用原则相对混乱、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缺乏可操作的依据等问题,因此,法院建议李琴夫妇利用诉讼之外的协商或调解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3年4月20日,由焦作市中站区政府出面协调,在中站区法院的配合和主持下,李琴夫妇和焦作市跃进医院达成协议:跃进医院救助李琴、张新3万元,并承诺待法院受理后按诉讼程序处理。而就是这样一份协议,却成为了日后李琴夫妇打赢官司的最有力证据。
2014年,郑萍也在四处奔波,为自己和女儿小梦讨要说法。同样,焦作矿业医院也始终拒绝向郑萍提供病历,也拒绝赔偿。相比李琴,郑萍的现状更令人担忧,在备受艾滋病折磨的同时,她还感染了丙肝病毒,这无疑是更为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2014年8月,郑萍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贫血;3.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4.心律失常,室性早搏伴二联律;5.颈椎肩盘突出症;6.脉动脉硬化;7.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8.慢性胃炎。目前,对于艾滋病的控制治疗,政策尚有明确救助规定,但对于联发性肝病却没有相关治疗的协助政策。而这样一个被贫病的阴霾笼罩的群体理应得到社会和政府更多的关怀与救助。但是因为涉事医院提出“艾滋病病毒的感染途径并非只有输血感染这一途径”而无法被追究责任,郑萍和女儿的维权之路漫长而艰辛。
4法治护佑无辜者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对李琴等人来说,希望之火再次点燃。
2015年8月17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李琴诉焦作市中站区跃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9月22日,法院组成合议庭首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李琴认为,由于1995年焦作市中站区跃进医院对自己进行输血的事实,导致了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为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951655.2元,其中检验费1250元、艾滋病治疗费38000元、误工费104300元、竹器加工厂误工费28万元、残疾赔偿金318605.2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资料印刷费1500元、交通住宿费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跃进医院辩称,原告并没有进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无法确定被告系侵权人;原告诉请自相矛盾,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和支持;根据原告的起诉,原告早在2008年已经知道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已经超过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年的诉讼时效。基于上述理由,被告强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李琴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原告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上。
针对争议焦点,在法庭质证的环节中,原告李琴向合议庭提交了证据:原告身份证明、中站区跃进医院的病历及山西省某市疾控中心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2013年双方签订的救助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医疗门诊票据等。而被告焦作市中站区跃进医院针对争议焦点无任何证据提交。
合议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作了确认:1995年李琴因子宫肌瘤在焦作市中站区跃进医院进行子宫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输血300ml。自2004年开始,李琴出现免疫力低下,身体乏力,无力胜任轻微家务活。2009年2月25日,李琴被确诊为HIV-1型抗体阳性。李琴自感染艾滋病病毒后,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无法工作,必须每天服用药物维持。
同时,合议庭还查明:李琴在跃进医院输血时,跃进医院采血、输血不规范,采血时未检测血液中乙肝、丙肝、HIV病毒,1995年血站规范后才开始检测血液。2013年4月20日,焦作市中站区跃进医院与李琴、张新夫妻签订救助协议一份,约定跃进医院救助李琴、张新3万元,并承诺待法院受理后按诉讼程序处理。
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2016年6月4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焦作市中站区跃进医院赔偿李琴残疾赔偿金、检验费、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用共计370975元。
合议庭认为,李琴能够证明1995年在跃进医院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并进行输血的事实,跃进医院却未提供相关住院病历,据此应认定跃进医院存在过错,李琴的HIV-1型抗体阳性与跃进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在李琴收到法院判决书后不久,张新诉跃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也获得了胜诉,跃进医院同样赔偿张新各项损失37万余元。
2016年6月29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同样认定医院存在过错,郑萍及小梦HIV-1型抗体阳性与矿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遂根据事实和法律,一审判决焦作市矿业医院赔偿郑萍及其女儿小梦各项损失537829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后余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确定了医疗损害纠纷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事实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应由患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规定确定了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尘埃落定,柳暗花明。法院最终还是为受害者主持了公道,伸张了正义,李琴、郑萍最终还是靠法治拿到了应有的补偿。
在众多因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中,有人紧握着法律的利器走到了最后,有人却在中途知难而返。无论结果如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所背负的“诉讼成本”之重仍是目前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记者 冀天福 通讯员 刘建章 郭 玲 朱莹莹)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