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见义勇为者应当提倡,而且还要大张旗鼓地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宣传。在弘扬正能量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顾振兴的同时,应让公众了解更多关于见义勇为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顾振兴的常识和法律规定。
■ 许辉
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了近两年全国涌现的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英雄模范集体。此前,河南省政府法制办曾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可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10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1.9%的受访者认为见义勇为应量力而行,在保证自身安全下进行。73.7%的受访者赞同给予见义勇为者奖励(6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在中华民族延绵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好心有好报”的理念被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所宣扬与信奉,这种社会道德价值观在经历人类社会各个发展阶段的各种价值观的磨砺、碰撞、筛选后,从模糊逐渐走向清晰,从抽象慢慢变得具体,有些更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定型。要为“好心有好报”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撑,其中见义勇为者受奖励就是重要体现。
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情形的出现,民法总则第183条和184条为见义勇为行为保驾护航。正如新闻中过半数受访者提出见义勇为要量力而行那样,在自身能力确实有限的情况下,盲目地“勇为”可能会事与愿违。6月12日,广西平果县发生8名群众下到储水池抢救晕倒于池内的村民,导致9人全部遇难的悲剧。当然,量力而行并非倡导消极对待见义勇为,此前曝光的“女子遭二次碾轧身亡”的悲剧,有人提出“不敢轻易移动伤者”,也有人怕“引火烧身”,这都是消极对待见义勇为的借口,不值得提倡。或许只要有人站出来警示下后面的车辆,悲剧就可避免,这种见义勇为的能力一般人都具备,更应该提倡。
如果说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为了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那么要实现“好人有好报”,则还需要与之配套的法律规定。2011年广东南海“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促使《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出台,该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最高可一次性额外发放100万元抚恤奖金,在全国首开先河。此外,江苏为每个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在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扶持就业等7个方面提供帮扶和优待措施;贵州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子女中考、高考给予加分照顾,各地“好人法”纷纷落地。公安部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权益保障相结合,明确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抚恤和补助标准,还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
要大张旗鼓地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宣传。在弘扬正能量的同时,应让公众了解更多关于见义勇为的常识和法律规定,增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知,让其既不会超出自身能力盲目地见义勇为,也不会面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危害时无动于衷、袖手旁观,更不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应当享受的奖励和保障没有下落。实现了这些,好人必有好报,能当好人、愿当好人的社会风气自会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