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简况
9月22日上午8时53分河南商丘睢县的律师怎么样,在睢县泰山路与振兴大道交叉口,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校车与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
经调查,涉事校车为睢县职工幼儿园校车,事故初步认定,车辆双方均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双方驾驶员已被控制。事故发生的详细原因和情况正在调查中。
事后再怎么安抚,也挽不回鲜活的生命
校车承载未人员超额,不存在超载情况。当悲剧发生后,当地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会启动紧急预案和成立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安抚等工作小组。当然这是我朝历来处理类似事件的正式流程。在安抚工作方面更是“老司机”,各种看望慰问、心理辅导诸如此类。可悲的是两个孩子在上学路上竟结束了自己年幼的生命。
这责任,那责任,到底谁该负责河南商丘睢县的律师怎么样?
近几年关于学生校车事故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媒体、社会舆论更是一片沸腾。虽然我朝相关主管部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事故发生后各种奇葩的解释、理由仍然存在。一次又一次叩问着这个民族和国民的良心温度。
★涉事校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暂未获得相关部门的声音。
★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叉路口没有安装红绿灯,是否能为肇事司机呐喊洗冤。为那些应当承担责任的执法部门、监管部门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肇事司机的行为当然难逃法律的制裁,仅此也只是从法律上给死者一个苍白的赔偿和公道。但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前提要件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叉路口未安装红绿灯设施是否是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倘若交叉路口安装了红绿灯是否就可以避免本次悲剧的发生,我们会不会把交叉路口未安装红绿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完全归咎于肇事司机。
执法、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哪里?
事发现场的视频画面显示,校车上印有“睢县职工幼儿园”字样,但车内安全设备配置与普通中巴车并无差异。这样的校车是如何生产并且进入市场销售的,相关的执法、监管部门是如何去监督管理的。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对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驾驶校车的司机而言,由于其接送的是幼儿园孩子,所以行驶的路线一般较为固定,对沿途经过的路线路况也较为熟悉。其明知自己驾驶校车要安全行驶但在未安装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却不减速,致使酿成惨祸。
说到这里想起一张图,美国悍马追尾校车,校车一点反应没有。当然这是调侃的一句言词,并非说我朝校车质量不好。
对于这次事故,网上一些言论提到事发地方是城乡结合交叉路口没有安装信号灯。在这里不管是谴责肇事司机或是相关部门执法监管不力,悲剧已经造成。只想我们每一个人明白:每一个生命都是值得尊重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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