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1 期 编号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官网:HDFYZYJJ201681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律业务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 | 刑事辩护专业组 刘霖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曾几何时,说到毒品我们常问,毒品究竟离我们还有多远?如今,可能要换一种问法:毒品究竟离我们有多近?它已经侵入普通人的生活,并不像以前那样,毒品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总是以大毒枭、枪支、黑社会等形式存在于电视新闻所报道的另一个世界里,如今的毒品已经与普通人的生活有越来越多交集。本文将以运输毒品罪为视角,向您介绍鲜为人知的运输毒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量刑因素。
一、我国毒品犯罪现状
近年来,我国吸毒人数一直猛增,涉毒区域迅速扩大,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翻倍,案件性质恶劣,毒品种类结构、吸毒人员结构和吸毒场所改变,国内制毒与毒品入境现象并发。在国际毒潮的侵蚀影响下,我国毒品犯罪大案要案频发,集团犯罪突出、贩毒手法升级、新型毒品泛滥、内外勾结贩毒严重等问题成为新趋势。
近年来更是屡屡爆出演艺圈公众人物涉毒犯罪新闻,然而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官网他们之间各种各样不同的定罪量刑方式又使得广大群众颇为困惑。这些犯罪是怎样才能构成?为什么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呢?
2014年,柯震东因吸食大麻被拘留14天,房祖名因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
2014年5月27日,歌手李代沫因容留他人吸毒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6月24日,著名编剧、作家宁财神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
2015年1月27日,张国立之子张默因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5年2月28日,歌手尹相杰因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5年11月27日,歌手毛宁因吸食毒品被依法行政拘留。
2016年3月2日,演员傅艺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警方刑事拘留。
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犯多大的罪就要受多大的刑,而“罪”的判断标准与犯罪分子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息息相关,社会危害性大则罪重,社会危害性小则罪轻。加之我国实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行的二元制管理方式,就使得一些未达到犯罪标准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途径来处理,吸毒行为便是如此。单纯吸毒是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只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并根据禁毒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戒毒帮其戒除毒瘾,当然吸毒人员也可以采取自愿戒毒方式。只有吸毒人员在吸毒过程中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克以上或者从事其他毒品犯罪活动才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或其他毒品犯罪罪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附】毒品犯罪分类一览表: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运输毒品罪作案方式
在毒品犯罪中社会影响最恶劣、最常见的一类便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中运输毒品罪更是犯罪形式多种多样,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的运输方式层出不穷。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1.利用交通工具运输。将毒品塞在机动车后备箱、座椅内部、汽车空调内、机动车备用车胎内部运输毒品近年来已经屡见不鲜。
2.利用大件物品携带运输毒品。除把毒品放置在箱包内进行运输外,为了提高隐蔽性,把毒品混杂在大量运输货物之间进行运输更为常见,公安机关曾查获过将毒品混杂在大量衣服鞋帽、易拉罐啤酒、建筑木材、热带水果中进行运输,此种方法不仅隐蔽性极强,还可以掩盖毒品特有的刺鼻的气味。
3.人体藏毒。一些马仔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还会冒着巨大的生命危险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这些毒品往往会先利用塑料袋将毒品粉末裹成小香肠形状,然后由藏毒者整个吞入体内,或者塞进肛门阴道等部位进行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再排出体外。
4.邮寄包裹运输毒品。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快递行业在国内外日益发达,毒品运输犯罪分子便乘此之机将毒品夹杂在包裹、信封内进行运输,此种方法因不用犯罪分子携带毒品长途跋涉,既节省了人力资源又规避了被捕风险。
二、运输毒品罪量刑相关因素
因毒品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国家安定和国民身心健康,近年来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我国对此类犯罪大都采取重刑政策,尤其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高可判至死刑。但众所周知,从事毒品运输人员大都是偏远山区家境困难的朴实农民,他们因生活所迫为获取跑腿费而冒着巨大风险充当“马仔”运输毒品,这一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熟悉掌握相关定罪量刑问题才能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1.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分辨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做到区别对待。对于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
3.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尤其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佣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4.一案中有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佣者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别慎重。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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