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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尉氏离婚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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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5-02 14:54:07 浏览6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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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某与邬某于1994年5月结婚,双方生育儿子。2013年4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生活,2014年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签订后,邬某按照协议支付了现金18万元给万某,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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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某拿到邬某支付的18万元后交给了儿子购车。2015年3月,万某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不均,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邬某离婚并依法重新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时,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邬某要求万某应交回18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 法院判决 ●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河南尉氏离婚律师电话:判决离婚,驳回邬某要求万某交回18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的请求。

  ● 律师点评 ●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 廖伟 易兴学 律师

  依照河南尉氏离婚律师电话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河南尉氏离婚律师电话:“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双方虽然自愿离婚,但没有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其离婚协议无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能依该离婚协议解除。离婚协议是一种以离婚为生效前提的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前,该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均可以反悔,且反悔后该协议无效。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同样也需要受到该前提的约束,只要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反悔,则该协议全部无效。离婚前万某和邬某的财产是共有的,双方虽然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了部分财产的分割,但由于未办理法定的离婚手续,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此时任何一方名下的婚后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院判决离婚时,财产是否应重新分割,应以该财产尚存在夫妻名下为前提,只要该财产尚存在夫妻一方名下,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万某已将该18万元赠与儿子购车,且邬某明知亦未反对,该18万元已不在双方名下,故无法重新分割18万元。

  综上所述,万某在离婚时无需将已分割的18万元拿出来重新分割。

  记者 向红林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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