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国际经济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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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国际商事争端领域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跟大家做一个分享和汇报。
2019年河南律协涉外律师选拔考试,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新加坡正式签署,并于2020年生效,中国作为第一批签约国,受到河南律协涉外律师选拔考试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赞扬。该公约对于推动商事调解活动以及商事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国际上的流动性和在法院的可执行性而言非常重要。所以,今天以《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批准的相关情况和研究成果跟大家做一个分享。
一、目前我国的调解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诉讼、仲裁当中的调解等等,不一而足。现有的规范调解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这样的几类,第一是人民调解法;第二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是劳动领域的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法。除河南律协涉外律师选拔考试了这些法律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多项与调解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相关部委为了规范调解活动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现有调解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是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我国现有的调解法律制度区分了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法律地位。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主要指由第三方介入,比如有调解机构介入,在调解机构的主持之下,各方当事人就相关纠纷达成的协议。调解书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当中开展调解工作,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当事人各方相关纠纷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依据该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效力是等同的,可以得到法院的直接执行。而前两类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是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确认之后,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执行。
第二,我国对于可调解案件类型做出了规范,人身依附关系相关的案件排除在可调解的案件范围之外。
第三个特点是我国现行调解法律制度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而且缺乏商事调解方面的法律规范。
第四,我国目前缺乏对国际调解协议直接执行的法律规定。以上是我国现有调解法律制度的特点。
三、如果中国最终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就必然解决现有法律制度规定与该公约直接冲突的地方。首先是根据《新加坡调解公约》所规定的和解协议不限于由调解机构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个人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属于该公约规定的可执行范围,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个人调解员制度的法律规定。第二个冲突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除了人民法院主持之下达成的调解书可以直接执行外,其他类的调解协议,无论是和解协议还是调解协议都不能直接得到法院的执行,必须先由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第三个冲突是按照公约的要求,各国法院要对符合公约条件的国际和解协议予以执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中国作为第一批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大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一致认为这是中国支持多边主义、支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个重要举措。目前,《新加坡调解公约》已经生效,我国也在积极推动该公约落地,也就是最终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予以批准。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有很多的法律工作要去做。在研究了国内的调解法制度,比较研究了与《新加坡调解公约》条款之间的关系后,我们建议两应当分两步走。
首先,由司法进行衔接。当年在签署《纽约公约》的时候,我国还没有《仲裁法》,而由全国人大作出批准《纽约公约》的决定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相关通知,规定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相关的程序,,从而履行《纽约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不论是修订《人民调解法》还是新制订《商事调解法》,都需要较长的一个立法进程,因此,首先由司法与公约相衔接衔接,对于最终中国批约非常重要。具体而言,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按照《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规定,对于司法的审查的机构、程序、制度以及执行程序等作出规定。此外,建议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特别是海丝中央法务区成立之后,应当在福建的自贸区探索试点工作,通过制订地方条例并自贸区法院先行先试,将符合公约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和执行制度纳入到试点的范围之内,为全国人大最终批约创造一个好的条件。
第二步,制定单独的《商事调解法》。现行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并不适合商事调解的,商事调解有它自己独特的特点、特色,因此,建议要制定单独的《商事调解法》。未来中国的《商事调解法》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应当有以下几项适用范围方面、可调解的事项、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机构及其调解员的资格、相关准则、管理机构以及责任条款方面。二是要区分国内调解协议和国际调解协议。与其他一些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诚信程度还不够发达,为了防止虚假调解的出现、防止通过调解恶意损害第三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国内调解方面规定特殊的程序和规则。在国际调解方面,落实公约的相关条款,在调解事项的范围上可延续现在的调解法律相关规定,将与人身依附关系这一类的民商事案件排除在可调解的范围之外。此外,个人调解也必须被包含在法律之内,法律应对调解员个人的品德修养以及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最后,在《商事调解法》出台之后,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要做出修订。
海丝中央法务区与
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
张晓君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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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功能承载和战略意义
着眼于海上丝绸之路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海丝中央法务区通过“一域谋全局”,立足福建,集聚法律服务资源,探索形成合作交流机制,以点带面助力海上丝绸之路法治营商环境的完善。
打造海上丝绸之路法治交流重要平台。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福建区位优势决定其使命担当。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将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法治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助力海上丝绸之路法治营商环境改善,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与经贸合作提供法治保障。
探索规则开放和制度创新的实验田。海丝中央法务区与福建自贸区协同建设,探索规则开放与制度创新,破解在新发展格局下法治建设的难题,对标高标准规则,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创新规则,助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法治合作。积极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福建自贸区“因台而设”,承担着加强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使命。海丝中央法务区通过与台湾地区法律合作与交流,形成互动机制,探索以法治助推两岸融合发展的新举措新机制。
二、海上丝绸之路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短板
国际规则滞后与缺失。福建是实现陆运海运转换的关键节点。实践中多式联运规则及有关运输单据属性确定存在制度供给不足,“单一窗口”等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国际推广不够,在电子商务、服务贸易,以及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方面的国际规则同样存在空缺或滞后,无法满足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需求。
法治保障功能不明显。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需要法治保驾护航。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对争端解决、律师服务、司法服务等需要求较大, 海上丝绸之路司法合作机制有待加强,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机制尚未形成,外国法律查明途径单一,争端解决的准据法选择和适用存在障碍等等。
法治合作交流不足。法治合作交流有助于推动法治营商环境形成和改善。 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法律法学交流合作尚未形成有效机制,智库及成果转化渠道不畅,产学研机制尚未形成,不利于法治经验的分享互鉴,不利于 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建设,制约了相关规则的研究和完善。
三、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法治营商环境的着力点
规则开放与制度创新。结合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特点和需求,探索RCEP落地、CPTPP等高标准规则的对接措施,创新实践陆海贸易与运输规则、区块链数字化提单等规则,形成典型案例,协同 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共同推进国际规则的革新完善。
法律服务产业集聚。打造 海上丝绸之路各产业的法律联盟,引入集聚律师、公证、争端解决机构、司法鉴定、法律产品交易等法律产业资源。形成全方位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查明服务中心、为境内外主体提供双向法律查明服务,推动诉调仲有机衔接的多元化争端化解中心的建成,将海丝中央法务区打造为 海上丝绸之路调解与仲裁的目的地承载区。
法治合作交流的平台。引入集聚重点智库进驻海丝中央法务区,发挥智库在 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打造诸如“ 海上丝绸之路法治论坛”等法律法学界合作交流重要平台,提出 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建设的中国方案,促进 海上丝绸之路国家法治经验的交流和互鉴,协同推动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实施。
法治人才培养的基地。建立支持法治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法治人才落户海丝中央法务区。加强与高校合作,聚焦法治能力建设和 海上丝绸之路规则培训,开展面向中国与 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国际法治人才培训,打造 海上丝绸之路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助力 海上丝绸之路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
四、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是中国与东盟法律法学交流合作的重大平台,通过几大平台建设助力本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
法治研究与规则创新。例如,为重庆自贸区法院首例“铁路提单”纠纷案件提供法智支持。该案通过司法新创铁路单据的物权化功能,可以为有关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的修订完善提供国内法律实践。
法治交流合作学术品牌。中心创办“中国—东盟法学院院长论坛”,成为中国与东盟法学界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有力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法学研究合作与法治人才的培养。
“一带一路”法治地图。建设法律数据库和查明服务平台,打造中国与东盟法律“双向”查明机制,深度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查明平台建设,协同司法部门推出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机制指引,推动涉外案件裁判规则国际对接,助力营造平等公正的区域法治营商环境。
法治人才培养基地。立足东盟国家法律法学领域的人才需求,举办东盟英才高端法治人才博士学位项目和东盟国家学员研修班,培养近200余名东盟国家法治人才。
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与法治化营商环境
王俊峰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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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的东方起点,从唐宋直至近代,都是海上丝绸之路最重要的参与者与见证者。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福建占有特殊位置,发挥重要作用,中央更是将福建确定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
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需要法治保障,也必须有法治同行。去年以来,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创造性前瞻性地提出设立海丝中央法务区构想,明确厦门市为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落地城市,努力打造立足福建、辐射两岸、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一流法治服务高地,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世界知名度的法治创新平台,形成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法治创新区,这对于提升福建整体法治核心竞争力,更好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营商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高质量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需要营造高质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立,对于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营造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首先应在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法规体系上下功夫,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于上个月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公共法律服务市级地方法规,首次将“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条款写入法规,以立法形式保障和推动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此外,《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也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地方法规的出台,将夯实厦门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
营造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推动《民法典》《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以及合法权益,并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营造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规范公正严明执法,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这将让市场主体直接感受到良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福建省委、省政府致力于打造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便利福建”,让市场主体在福建投资兴业更快捷、更方便、更易成功,福建也一定会成为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大有可为的“有福之地”。
营造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服务业的发展程度,反映营商环境的建设水平,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晴雨表”。福建是“侨乡”,在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特别是近年来大力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将为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丰富人才储备。
总之,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正当其时,意义重大而深远。相信在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一定能够越办越好、行稳致远,福建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一定能够不断改善、持续优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冯果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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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维九月,序属三秋。这是一个秋高气爽、心旷神怡的季节,在厦门,我们不仅真正地领略了海天一色的壮丽景观,更是亲自见证了海丝中央法务区启动这一盛事。在此,我谨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向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启动和首届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福建省委、省政法委和福建省政府卓越的战略眼光和创新精神表示深深的敬意。
这一论坛,我们主要是谈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中的一个很重要使命,就是打造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下面,我就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谈我一点粗浅的看法。
首先,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是推动涉外法治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伟大的事业需要优秀的人才”。随着中国逐步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参与国际事务,我们必须善用法治,需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更需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状况和质量直接决定着中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未来。而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创建,可以说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开辟了一种新的道路。
其次,协同创新、协同驱动是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快速发展的唯一途径。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主要分两个渠道:高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战场,高校在承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两个基本的特点,一是注重综合性,二是精英式培养。但是,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方面,有明显的局限,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方面缺乏一定的实战经验和实务训练,理论和实践容易出现脱节;另一个方面,高校的招生制度和精英式培养的这种模式,把大量的、潜在的有志于从事涉外法务工作的人员排斥在人才培养的门槛之外。最近我国有关部门,包括商务部、外交部、律师协会、司法部以及贸促会,还有各级地方政府,也在大力推进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成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渠道。社会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具有适应性快的特点,但是,也缺乏一定的长效机制。那么,两者力量进行互补,实现“高校+社会”的协同培养模式应该是我们未来需要走的方向,也就是走校地联合培养的道路。
为此,我有三个基本的想法。第一,要进一步地提高站位。作为海丝中央法务区,在涉外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并不仅仅是立足于职业培训,更需要对接国家的战略,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大业,从提升我们人才培养战略的高度去思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第二,进一步厘清目标。一方面要有优先目标意识,即立足于当前所紧缺的特殊领域的短缺人才加快培养,发挥我们罗东川书记所说的,中央法务区要充分发挥“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和交流人才”的优势,对于我们目前短板的领域和卡脖子的领域,着重进行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培养人才的一个纵向的梯队,与高校一起形成由基础后备人才、基础性人才、专业性人才和高端人才等构成的一个有计划的培养和发现的机制。此外,我们要形成校地联合进行人才培养的一种真正的融合机制,而不是以谁为主、以谁为辅的问题。我们可以共同地进行课程的开发,进行课程资源的共享和人才库的充分利用,实现真正的融合。
最后就是携手共进,共同谱写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篇章。武汉大学法学院一直注重涉外人才的培养,武汉大学的国际法在全国乃至全球都具有重大影响。长期以来,武汉大学培养了一大批活跃在国际舞台的法律专家。最近,我们也在极力地推进涉外法律人才的基础培养工作,今年我们率先招收了国际法本科生,招收了涉外律师法律硕士,我们多年连续和外交部合作进行亚非法律协会的外交事务官员的培训工作。武汉大学法学院拥有一批精通国际规则的理论专家,在海洋法、航空法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国际金融、国际税收、投资贸易方面都有很强的人才储备。当然,在国际化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间,我们更需要海丝中央法务区的支持和帮助,我们衷心地希望通过这样一种紧密的合作,探索出一条校地涉外高端法治人才培养的新的渠道和新的机制。祝愿海丝中央法务区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间发挥更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 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黄 辉
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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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海丝中央法务区的意义、作用和影响
(一)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历改革开放四十年高速增长后,我国经济正在发生阶段性变化和系统性调整,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在我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显得尤为重要,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也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质量、效率、动力三大变革的重要保障。
营商环境是伴随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包括政务、社会、市场和法治等多个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已成为当前区域经济发展的⼀个重要影响因素。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和关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激发、释放市场活力与创造力,实现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法治营造公平正义的经济发展环境。
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式,这是制度的创新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建设与发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创新性实践,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深化全面依法治省、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发挥法治福建核心竞争力,是打造东南沿海法治高地与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作用和影响
海丝中央法务区的设立将服务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构建,不仅可以在金融、商贸、离岸贸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等领域集约化服务本土市场主体,还能进一步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升区域法治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中央法务区作为法治协同创新平台,能够实现以下功能:法律服务集聚区;法律院校师生研究实习基地;政府法治宣传平台;法律服务产品孵化中心;法律科技孕育和传播带;法律培训集中区;法律论坛和沙龙的密集区。
1.集聚法务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海丝中央法务区是一个能集聚众多法务资源的平台,能发挥集聚效应,促进法律人才、法律服务机构等元素在该区深层次集聚,进而形成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实现产业集聚,解放生产力。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法务区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汇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这不仅能为公众提供便利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更能在法治的轨道下推动法律服务业的良性竞争,带动周边地区产业互补和联动发展,助推法律服务产业链在区域内集聚,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另一方面,形成人才集聚,提高竞争力。《条例》鼓励吸纳律师、退休公职人员、高等院校师生等法律从业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集聚不仅能为中央法务区的建设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而且能提升人才竞争程度,从而激励各法律服务机构不断自我创新、增质提效,吸引更多人才,提高自身竞争力。
2.法商同构共建,优化政企关系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只有在法治框架内构建起有序竞争、稳定开放的市场体系,才能赋予区域内各主体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和信心。中央法务区是法务区和商务区同构共建,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业,其发展对政商关系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条例》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规定可以说给了政府和企业“定心丸”。对于政府来说,行事有法可依。《条例》中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划分、工作方向,并赋予了一定的指导和监督权。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政府职权边界的规范是避免政府过度干预的重要法治手段。对于企业来说,市场预期稳定。《条例》囊括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平台设置、服务范围、财政支持、制度保障、机构责任等内容。有利于稳定企业对法务区运行机制、发展前景的预期,经营收益的预期,公正司法的预期,从而提振各法律服务机构的信心、调动其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海丝中央法务区将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高度推动法务区建设,将法务区的建设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打造东南沿海法治高地。在制度创新方面,中央法务区的建立在法律服务便利化、对外开放等方面承担了先行先试的任务,为福建省的其他地区如福州、泉州的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建设
1.优化审批方式
在“放管服”的改革过程中,精简合并审批事项是重要内容。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建成可以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推动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2.优化执法方式
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政府不仅要简政放权,还要放管结合,实现执法方式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化。在未来,海丝中央法务区要对综合执法模式进行构建,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可以聚集于海丝中央法务区,提高执法效率,避免过多过频繁的执法对企业的干扰。
3.建设诚信政府
海丝中央法务区可以配套建立政务诚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4.完善司法服务
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意味着司法机关要依法公正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司法机关从立案到执行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市场运行的高效性本身内含了对司法效率的追求。
三、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展望
全国首部公共法律服务市级地方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于10月1日在厦门市施行。为厦门市在全国首创,将法律服务集聚区条款写入法规,立法推动海丝中央法务区行稳致远。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它包括影响市场主体活动的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诸多要素。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可知,营商环境的优化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此次将海丝中央法务区写入地方法规,便是对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次积极探索。
一方面,从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身出发,建设作为持续推进法治核心竞争力、打造东南沿海法治高地的重要举措,扎实筹备推进,以期构筑具有国际影响力、知名度的一流法律服务高地。
另一方面,从中央法务区相互协同出发,福州、厦门、泉州三地都已陆续开展法务区的建设,但暂时都处于在单一空间里“单打独斗”的状态。希望法务区的建设能突破单一空间范围,与其他地区在制度、交通、产业等方面建立紧密联系,形成分工合理、协作共享的多元联动模式,最终实现海丝法务区的区域化、网络化发展格局。
再一方面,海丝中央法务区与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成都天府中央法务区、青岛上合示范区、广州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等各大中央法务区将在发挥各自优势与特色的基础上实现协同与集成,在全国范围内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通过内外沟通、交流与合作,发挥辐射全球的法律服务功能,提升中国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进而向“一带一路”沿线,乃至国际社会展示与传输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
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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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向海丝中央法务区正式启动暨首届论坛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向为海丝中央法务区的筹备建设付出辛勤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和广大干部群众表示崇高的敬意河南律协涉外律师选拔考试!
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是福建省委省政府紧紧抓住深化改革开放重大机遇,打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重要增长极,从增强法治核心竞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海丝中央法务区致力打造立足福建、辐射两岸、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一流法治服务高地,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世界知名度的法治创新平台,形成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法治创新区。这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福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福建省、厦门市各级干部群众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站位、战略眼光、改革决心、创新思维和执行决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特点,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为我们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整体架构提供了重要遵循。一年前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行动指南。作为法学高等教育的基层一线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长期以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持续推进双一流建设,积极履行法学高等院校的社会责任,围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关键环节开展高层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发挥国家智库影响力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全方位学术支撑和人才支持。本次借海丝中央法务区启动建设的东风,北大法学院与厦门市委政法委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促进“海丝中央法务区”高水平建设,共同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双循环重要枢纽建设高质量发展。我们倍感荣幸,也倍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北大法学院将在“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法治智库研究基地和政法智能化创新应用基地,发挥理论支撑和创新研发优势,打破行业壁垒,融合行业优势,促进交流互通,与有关方面携手共同致力于打造海丝中央法务区法律智库中心和法律服务创新策源平台。
一方面,我们将依托北大法学院在涉外法治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各领域的特色优势,通过高端研讨活动、专项课题研究、参与政策制定、探讨热点问题、举办实务培训等方式为海丝中央法务区提供强有力智力支撑。另一方面,我们将充分发挥北京大学在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的扎实研究基础和前沿创新优势,在福建打造政法智能化创新应用平台,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智能化技术创新研究与业务应用,推动智慧法治前沿创新成果在海丝中央法务区转化落地。上周,北大法学院作为领导机构的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刚刚与福建港口集团公司合作,为港口集团公司人工智能法务工作的开展提供智库和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也算是为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建设贡献了一份力量。
北大法学院与福建省、厦门市各级各类政法实务部门和法律行业机构的全面战略合作开启了崭新篇章。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应势而动、落地推进,积极探索、真抓实干,为福建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为厦门市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海丝中央法务区奋力谱写全面依法治国的福建篇章贡献北大法学院的独特力量。
— END —
综合清朗天空
编辑:叶蔚蓉 涂柯欢 校对:陈锋责编:叶小佑
审核:翁英超
编辑:厦门长安网
福建法治报融媒体中心
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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