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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羁束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凡是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都作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行为就是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 法规 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等进行征税。 《 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行政处罚 。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行政主体自由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既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 律师 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 诉讼 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 申诉 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
根据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程度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程序、范围等内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该项行为时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没有自由选择、裁量的余地,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参与其间的行为。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额减征30%。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后获得稿酬时,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该行政征收行为就是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适用的条件和方式等内容仅仅规定了原则或者幅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该项行政行为时可以在法定的原则或者幅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这些处罚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程度自主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该行政处罚行为就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于分析和研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积极作用。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发生合法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制约;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合理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制约。另外,如果说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决定了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监督的范围的话,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监督的程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的问题,均可以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外,目前尚未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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