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共享单车可是当仁不让河南律师之间的“网红”
是大家的热议话题河南律师之间!
在芜湖的大街小巷
都随处可见小黄车、小蓝车、小绿车
共享单车的存在
确实帮助我们解决了不少的交通问题
然而
“福兮祸所依,祸兮福所致”
共享单车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
诸多便利和好处的同时
也带来了不少的安全隐患
这不,
一件虽不是发生在芜湖的事
却给咱们芜湖人提了个醒!
近日
郑州一位市民孙先生
无意中搞丢了一辆公共自行车
竟被要求赔偿一千元!!!
车丢了
真的只是孙先生一人的责任吗?
……
(请在有wifi的环境下点击播放)
▼▼▼
公共自行车一转眼就消失不见!
孙先生说,当时他借用公共自行车也是为了方便,可没想到,就上个楼的功夫,这车就不见了!
他骑的这辆自行车,能停靠的公共桩点并不多,而且车子也没有锁,更没有GPS定位系统!
虽然孙先生当即在附近寻找,也尝试调看了存放自行车所在位置的录像,但始终都没有找到!现在车找不到了,郑东新区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就要他承担丢车的全部责任,这让他实在觉得委屈!
不交押金,借车费用就一直计算下去!
为了证明自行车是不慎遗失的,消费维权协调员帮助孙先生到辖区派出所,拿到了派出所给开具的报警证明。
随后,消费维权协调员和孙先生拿着报警证明来到负责这些车辆管理的郑东新区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
可是工作人员却表示,针对当前的情况,孙先生只有按照公司的规定,支付一千元的押金,公司才会停止对他的扣费。否则的话,这个借车租金就会一直计算下去,直到他缴纳赔偿款为止。如果今后这辆车被找到并归还了,他们才会将一千元押金退还。
靠桩公共自行车,便民还是“坑民”?
现在市面上的共享单车分为靠桩公共自行车和不靠桩的自行车。靠桩的共享自行车需要市民在借车之前查清楚,他要去的地方附近有没有可供还车的桩点。找到附近可供还车的桩点后,才能结束扣费。
孙先生说,如果当时借车的桩点有类似于这样的提示,或者明确标明了建议只在商务内环使用,那么他就会考虑是否要借这个车。
在法律关系中,用户真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消费维权协调员表示河南律师之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承担更多的告知义务,应该想办法去提升管理,把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界限划分的更明确、合理、公平。
在这件事情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镕诚给出了这样一个答案:从商家提供的宣传资料上来看,这里面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条款减轻了商家自己的义务,加重了用户的责任,并且未尽充分告知义务。
如果商家与用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用户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既然是便民措施
就应该把便民进行到底!
要是出现像节目中这样的事情
不就成了好心办坏事了吗?
做好说明和提示
一点小举措
就省了大麻烦
何乐而不为?
小编温馨提示:
小伙伴们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在注册账户时,应当仔细查看《服务协议》后再确认注册,切勿忽视其存在。
2、骑车前尽可能检查单车的性能和部件等是否完整有效。一旦发现车存在故障,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应当及时靠边停车,停止使用。
3、骑车过程中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勿超过单车的正常使用范围使用单车。
内容来源:河南电视台
小皖的话:
事情虽然不是发生在芜湖
车子设施也和咱们的不太一样
但是在咱们芜湖,
共享单车也不少。
大家在使用的时候,
一定要留个心眼儿
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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