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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法律嫖宿幼女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 2、嫖宿幼女罪(刑九已删去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 3、嫖宿罪如何处罚
- 4、嫖宿未满14周怎么量刑
- 5、嫖宿幼女罪(刑九已删去该罪名) 的要件有哪些?
- 6、“嫖宿”是什么意思?
法律嫖宿幼女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在 刑法 修正案(九)施行前,《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嫖宿幼女,这种行为,只能是嫖宿年龄不到14周岁幼女,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文化管理的秩序。 一、法律嫖宿幼女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嫖宿幼女罪根据我国刑 法规 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二、 强奸罪 应该如何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对于强奸罪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罚判决如下: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 或者 故意伤害罪 ,按 数罪并罚 惩处。 嫖宿幼女罪在我国现在的刑法当中已经被删除了,这是刑法修正案当中作出的规定,在现行的刑法当中,嫖宿幼女这种行为已经被规定在强奸幼女的情节当中了,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强奸幼女的行为肯定需要受到处罚的力度比一般的强奸行为要严重。
嫖宿幼女罪(刑九已删去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罪如何处罚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嫖宿罪,但是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或者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行为的,构成 强奸罪 ,按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嫖宿未满14周怎么量刑
法律分析:嫖宿不满14岁的少女构成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嫖宿幼女罪(刑九已删去该罪名) 的要件有哪些?
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的规定,删除妓女的儿童罪,这种行为可以适用于刑法第236条,即强奸未满14岁的儿童,以强奸论处罚。妓女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还处于身体发育期。生理上,各种器官尚未成熟,不适合性交的心理上,幼女的智能处于成长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低下,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诱惑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和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的道路,由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看幼女没有性行为的能力妓女在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同时,因其妓女行为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该是幼女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是未满14岁的幼女,而且是卖淫的幼女,行为者用欺诈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强奸行为的话,就会成为强奸罪。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卖淫的幼女,如果幼女自愿或自愿卖淫,一般说明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幼女被别人(不是卖淫者)诱惑或强迫卖淫,就不要求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客观地卖淫。未满14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满14岁,不包括14岁本身,满14岁的计算方法是从幼女过了14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14岁以上的生日也被认为不到14岁,行为者在14岁以上的生日的第二天卖淫的话,就不会成为卖淫的幼女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妓女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行为。妓女是指以交钱和其他财产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或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68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是什么意思?
“嫖 宿“就是嫖 娼,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 淫 女发生性 交或者从事其他性 淫 乱活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嫖 宿属于违法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 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 宿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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