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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1)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只能选择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诉讼)。
(2)存在的目的不同。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4)债权人虽然享有数项债权,但一旦实现了某个请求权,即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分别或同时从乙、丙身上各获得1000元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 是不 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
法律解析:
不真正连带责任 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 侵权行为 。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 侵权责任 。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 连带责任 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含义是什么?有什么例子?
一、含义
1、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举例说明
1、案例1:
乙和丙将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6000元的权利。又或者A将一天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B,C两人,B和C各自都有对A支付6000元的义务。
案例解析:这里面的两个买卖案例,其实都是连带责任,一个是连带债权,一个是连带责任。其共同的特征正如概念里所说的,2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履行完债务使债务消灭后引起了内部债务关系。即丙,乙不论谁在向甲收取6000元以后还需要依照约各自获得拖拉机收益,而B和C不论谁在支付完了6000元以后也都有责任按照事前约定按比例分担自己相应债务。
2、案例2:
如甲在购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买下房主乙的某套房子,入住后发现乙利用个人虚假身份欺骗了甲,房子多处出现渗水现象。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公司虽然没有和乙共同侵权,但是它也义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甲进行赔偿,随后可以向乙索求赔偿。
案例解析: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关系区别于连带关系就在于能对方能否被同一理由起进行诉。这里中介公司显然不知道乙的侵权行为所以无法与乙构成对甲的共同侵权。因此这里房产公司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他有权力向乙追偿他所赔偿的部分。这里的乙既特征4中所提到的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不真正连带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两者存在的特征不同。
【法律分析】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不同,产生的原因不同,存在的目的不同,前者是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行为造成的损害,后者是各个侵权人之间,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存在的目的不同。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相关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相关关系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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