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马燕报道 近日尉氏县水坡镇村民刘某到张某的小店买汽油。没想到这次再平常不过的买卖行为却引来了一场大祸,并因此引发了一场纠纷。2月19日,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经过调解,此事得到妥善解决。
几日前的傍晚,刘某拿着一个空瓶子到张某的小店购买汽油。刘某刚进张某的店就赶上了停电。店主张某点上了蜡烛,让刘某拿着帮忙照明,张某将汽油从另一个瓶子里往刘某带的瓶子里倒。由于光线昏暗,刘某怕张某把汽油倒撒了,就稍稍往前探了一下身子。顷刻间,挥发的汽油遇火而燃,并烧着了刘某,致使刘某双腿大面积烧伤。刘某住院3个多月,花去医疗费近10万元。张某先后为刘某缴纳医疗费近7万元,之后不再支付住院费用。刘某家人多次催要,张某表示不再出一分钱。因此,双方争执不下。
尉氏县司法局水坡司法所所长贾庆垒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会同村干部前去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对后续产生的矛盾进行妥善调解,确保了协议顺利履行。至此,由于买卖汽油引发的纠纷也得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河南尉氏调解律师:(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河南尉氏调解律师;(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