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起,这些新规即将施行!
NO.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EXPRESS DELIVERY OF NEW LAWS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9月1日起施行。
明确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其河南律师调查规定他无障碍设施,对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提出无障碍要求,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
NO.2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EXPRESS DELIVERY OF NEW LAWS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9月1日起实施。
标准明确限定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层数,要求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
NO.3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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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9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要求,以保障终端用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NO.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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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明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等情形下,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
NO.5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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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7月11日司法部令第148号修订,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司法部对2012年公布并施行的《程序规定》进行河南律师调查规定了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与原《程序规定》相比,新增加7条,单设“指派”一章,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承办人员。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可以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二是优化申请程序。明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由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改为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三是完善审查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申请人诚信承诺等方式核查经济困难状况,需要跨地域核查的可以请求异地协作,异地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期限。
四是细化指派程序。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五是规范承办要求。要求法律援助人员代理案件时,应当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次约见时应当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NO.6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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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亮点:《条例》对私募基金的运作流程及从业人员的管理等作出了相关规范,目的是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从业者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NO.7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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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亮点:该《办法》是2001年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之后的一次重大改革,《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办法》不一致的,将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证监会将指导交易所、中上协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NO.8 地籍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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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由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牵头,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武汉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等单位参与起草的《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以下简称《规程》),日前,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开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亮点:《规程》明确规定了地籍调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覆盖全部不动产类型,适用于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工作。《规程》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一般规定、通则、地籍总调查、日常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8章内容和1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构建涵盖所有不动产类型的地籍调查指标体系;严格规范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分类厘清面向不同情形的权属调查方法;建立兼顾权益保护和经济技术等因素的不动产测绘技术体系;统一规定多要素的地籍调查成果内容;明确以“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为质量目标的地籍调查成果要求;提出统一的地籍数据库建设规定。
NO.9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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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3号,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本规定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0日公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NO.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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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88号,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三版)。
《规定》明确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的范围、内容、程序、规范等。《规定》指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当写明倾向性意见。请示应当按照审级逐级层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院名义制作书面请示,扼要写明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制作请示综合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同时附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综合报告。
《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请示的流程。《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自收到请示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请示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定案号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办理请示,至迟在受理请示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需要征求院外有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延长二个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可以公开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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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央视新闻综合整理
◎ 责编︱欣 翼
◎ 审核︱马 超 王燕萍
◎ 终审︱于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