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话题河南车祸赔偿律师:踢球受伤索赔损失河南车祸赔偿律师,这责任谁来承担?
卢某与庄某均系某中学学生。在上午学校做完课间操后,卢某与庄某等七八名同学自发组织起来,在学校河南车祸赔偿律师的操场上踢足球,卢某担任守门员。
在有球员射门后,卢某上前扑球,庄某跑过来抢球,两人不慎撞在一起,导致卢某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骨折。
伤愈出院后,卢某将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多元。经法庭调查,事发时,卢某作为守门员上前拦球,庄某跟球前进,均是基于本能反应。
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卢某、庄某或其河南车祸赔偿律师他参与者,在踢球时,没有存在违反运动规则或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踢球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对此,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听众朋友:卢某与同学一起踢足球,与同学庄某相撞受伤,起诉要求庄某赔偿损失,能获法院支持吗?在体育运动当中,参与者之间冲撞造成损伤,在什么情形下,是要承担责任的?欢迎大家参与4月15日的话题讨论。
节目播出时间:中午12点至13点。
播出频率:陕西新闻广播 Am693,Fm106.6。
直播间的热线电话分别是(029)85229491和85229492。同时,您也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的方式参与我们的话题讨论。
今日话题:结婚买的房子到底属于谁?女方房子的租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嘉宾: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 张莹律师
律师观点:
1、王晶与李凡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案涉房屋是李凡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李凡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案涉房产,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
2、李凡购买案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凡个人所有。
3、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王晶用婚前住房公积金上的45000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本案中王晶某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45000元装饰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王晶某一方的婚前财产。
5、关于王晶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性质属于经营性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1、准予王晶某与李凡某离婚。2、李凡支付王晶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0000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电器的款项4000元。3、王晶某支付李凡房屋租金收入36000元。王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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