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劳动关系管理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劳动关系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劳动关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
1、劳动合同管理:订立程序、续订与变更、解除与终止。
2、集体合同管理:期限、程序与原则、责任。
3、劳动争议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与程序、预防措施、相关组织机构等。
4、劳动者基本保障管理:职工安全卫生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
意义:
1、保障企业与员工的相互选择权,通过适当的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保障企业内部各方面的正当权益,开发人力资源潜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3、改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相互尊重、信任、合作,创造心情舒畅的工作环境。
4、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地位。
劳动关系管理
什么是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关系管理有什么原则?来看看下面我为你带来的“劳动关系管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关系管理”就是指传统的签合同、解决劳动纠纷等内容。劳动关系管理是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是一个思想交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的基础环节是信息传递与交流。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员工和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所有者与全体员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普通员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工人组织的关系;工人组织与职工的关系。
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协商解决争议原则;
3.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薪酬,保密还是公开?
——员工薪酬是公开好还是保密好?为什么?
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需要回答:
1.薪酬个性化是存在的
首先,薪酬最大的差别在付薪哲学(Payment Philosophy),付薪哲学可以理解为该组织的薪酬体系的个性;
其次,薪酬的绝对值差异(及员工感知到的薪酬绝对值)在全面薪酬(TotalCompensation),及如何针对企业发展周期、员工组成、市场环境,配置更加有保健激励作用的薪酬福利体系。
· 如欧美企业追求个人价值与绩效,则会实行宽带薪酬(Broadband Salary),浮动部分(绩效工资)占比较高,福利占比趋近市场水平。
· 日企的追求终身雇佣与敬业精神,则会注重工龄工资,工资中甚至无绩效奖金部分差异较小,而在全面薪酬中,生活化福利的占比较高。
· 而新兴的高科技组织,则尝试降低工资差异,试图通过工作的丰富度与授权,让员工通过工作中的成就感获得幸福,因此,工资水平差异化较低,福利多采用弹性福利制度(Flexible Benefit)。
此外,不同的企业,也针对其个性化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创建与之相适应的付薪哲学与薪酬福利体系。
2.薪酬保密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伪命题
薪酬保密存在于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企业,但是薪酬保密真的有效吗?
薪酬保密的优点很明显:
· 社会比较(Social comparison)是薪酬不公感的首要来源,一般薪酬比较会通过自己与过去的付出、自己与同事的付出、个体与外部市场的薪酬水平的对比。而同等情况下,因为心理距离的原因,个体会优先和职位与工作内容接近的同事对比,并对这一结果赋值更高的权重。
· 公平是不存在的,因为公平是个人的感知而不是绝对值的比较,因此如果寻求公平感,那绝对将导致消极的结果,一旦薪酬的对比带来的不公平感可能会带来员工的反生产工作行为(Counterproductive work behavior)
· 薪酬的绝对值比较,同时也会使员工聚焦于薪酬间的差异,并启动员工的最大化倾向(Maxmizing),而更加追求薪酬的绝对值的高水平,导致对工作关注的缺失。
· 薪酬公开,还会让竞争对手更容易获得本公司的薪酬矩阵,从而在挖墙脚时可以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而以更低的付出挖走本公司的人才,或采用更低的成本调整薪酬矩阵的市场对标分位值曲线,以获得外部市场竞争力的。
· 当然,上一条的假设条件为,其他企业的薪酬都是保密的,而本公司是不保密的这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市场所有的公司都是公开的,那么保密这一家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而现在的关键点在于,市场中99.99%的企业都提倡薪酬保密,因此劣币驱逐良币,本来无所谓公开不公开的组织,也选择了保密。谁愿意成为公共浴场裸泳的那个人呢?
薪酬保密的缺点有什么呢?相对较少:
· 比如报酬的不透明会引起员工的猜忌,因为往往在不透明的地方谣言才传播的更快。
· 员工对薪酬的有效感知度(感知到的报酬/企业付出的报酬)几乎永远到不了100%,越是不透明的公司,这一感知度越低,因为缺少机制让员工对于自己的薪酬和福利有全面的认知。
但实际上,我们看到的是,很少企业能够完全做到薪酬保密,大部分员工对某些层级的员工薪酬水平是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区间水平认知的。
也就是说,企业的薪酬只是不能拿到公开的地方说,但是大概的薪酬值,你以为大家真的不知道吗?呵呵……
薪酬到底能否公开,主编补充几个事实和观点,供参考:
1、案例:2013年春节期间,某网络游戏公司实行薪酬公开的消息。但是,包括该公司员工在内的很多人,都不知其里。有人理解为变相裁员,是在赶那些绩效不高、薪酬处于后半段的人走;有人则认为给猎头和竞争对手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只要竞争对手开出更高的价码,这些员工就会被乖乖牵着鼻子走。一些人原本不想跳槽,在高薪的诱惑面前,也不禁动了跳槽的念头。
2、数据:2015年4月,有国外媒体与领英合作发起了一项薪酬调查,调查了1000名美国在职员工。结果显示,有73%的人表示,对于同领导之外的其他同事讨论工资问题感到不舒服。
3、理论:心理学上有个乌比冈湖效应(Lake Wobegon Effect),是说人们对自己的能力过分自信,总是觉得自己比一般人要好。反映到薪酬上面,如果他们发现自己赚得比同事要少,一定会感到非常失望;然而,一旦发现自己比别人赚得多,却认为理所当然,觉得自己赚得多就是因为自己付出更多,比别人做得更好。
4、观点:公开薪酬,只会使得管理者倾向于将工资差距最小化,更平均地分配收入。现实情况的员工的绩效分布并不是平均的,而是呈正态分布。同一个职位,如果实行所谓的同工同酬,没有显著的薪酬差异,实际上会造成最大的不公平。薪酬高的人自有其高的道理,低的人也自有其不足之处。
5、建议方案:可以考虑采取“部分公开”或“适度公开”策略。比如公开薪酬的结构、调整及发放方式,但不公开具体的数据;具体操作,比如可以公开一个范围,明确每一级员工的薪酬大致是在什么水准,上下有多少百分比的弹性等。或者按职务等级相应地规定公开薪资的内容及范围,以使员工能明了企业薪酬管理的运作流程及与工作的关联性等。
怎样巧用薪酬稳定“军心”
同样的薪酬系统,在不同的企业文化中配合不同的语言艺术、环境艺术、差异化艺术等使薪酬支付的艺术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指挥着你的员工唱出和谐的团队之歌。
员工对愿意接受的薪酬方案、激励体系和公平感都是非常主观的,薪酬与感知及价值观联系紧密,很多的冲突也由此产生。正是在协调、平衡这种冲突的过程中产生了无数种薪酬支付方案,正如世上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样,薪酬支付永远也没有标准答案,是不是最好要看是否适合企业而定。
发给员工妻子的“太座”奖金
“每一位成功的男人背后都站着一位伟大的女人。”日本麦当劳汉堡店总裁藤田田就懂得如何帮助员工塑造“伟大”的女人,从而使自己的员工成为成功的男人。
每一位员工的太太过生日时,一定会收到总裁藤田田让礼仪小姐从花店送来的鲜花。事实上,这束鲜花的价钱并不昂贵,然而太太们心里却很高兴,“连我先生都忘了我的生日,想不到董事长却惦记着送鲜花给我。”总裁藤田田经常都会收到类似的感谢函及电话。
日本的麦当劳除了6月底和年底发放奖金外,每年4月,再加发一次奖金。这个月的奖金并不交给员工,而是发给员工们的太太。先生们不能经手。员工们把这奖金戏称为“太座奖金”。
除此之外,日本麦当劳汉堡店每年都在大饭店举行一次联欢会,所有己婚从业人员必须带着“另一半”出席。席间,除了表彰优秀的员工外,总裁藤田田还郑重其事地对太太们说:
“各位太太们,你们的先生为公司做了很大的贡献,我已经做了各方面的奖励。但有一件事我还要各位太太们帮忙,那就是好好照顾先生的健康。”
“我希望把你们的先生培养成为一流的人才,帮助他们实现人生的梦想,从而发展你们家庭的和睦,可是我无法更多地、更细致地兼顾他们的健康,因此我把照顾先生们身体健康的重任交给了你们。”
听了这番话,哪一位太太内心不存感激呢?而这种感激对一个家庭又意味着什么呢?显然,儒家文化中的“家”的概念在薪酬支付的艺术中发挥了激励员工、凝聚员工的作用。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提供的“劳动关系管理”,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处理劳动关系争议方面的法规有哪些
处理劳动关系与争议方面的法规有哪些
一、处理劳动关系与争议方面的法规有哪些
1、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援。 据此,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
2、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来调整。
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活动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出现偏差。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处理劳动关系与争议方面的书有哪些
依照上述法律,《条例》、《意见》及《解释》的规定,我国现阶段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有:
(1)我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具体包括下列几种争议: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目前在司法和实践中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和准确定性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双重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如何定性。我国目前大量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职工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无法确定谁是承担责任的用工单位。如隐性就业的职工由于与新的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用工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待遇,导致下岗职工不能享受应有的权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原单位和新单位都推诿责任,使劳动争议的处理难以顺利进行。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解决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对此可以借鉴和推广实务界的办案经验,即下岗职工隐性就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其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按雇佣劳务关系对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不予受理,即直接由法院进行处理;而当其与原单位因劳动权利义务相关问题产生的纠纷则属于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解决劳动争议主要适用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这些途径,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效力。
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有哪些
根据《华民共企业劳争议处理条例》(务院117号令)规定我目前处理劳争议机构:企业劳争议调解委员、劳争议仲裁委员民院
企业劳争议调解委员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争议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企业工委员代表组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争议仲裁委员处理劳争议专门机构民院家审判机关负担着处理劳争议任务劳争议事仲裁委员裁决服、进行起诉案件民院予受理
什么是劳动关系?解除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有哪些?
1,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 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络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2,:xici./b579631/d59397093.htm
劳动法中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四种:
一是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时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二是企业调解
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处理方式。这种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该争议,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此外,由于调解委员会主要是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所以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合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三是申请仲裁
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而直接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这类争议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可以申请仲裁。除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四是提起诉讼
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式。
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有哪些权利
工会法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主席及委员没有权利不通过员工的同意自行安排工会活动,但是不可能所有的活动都需要全体员工通过,否则工作没办法开展了。
劳动关系处理流程有哪些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度该类制度,具体程式按企业章程规定执行,一般应当遵循下列程式:人力资源部提出——分管领导稽核——企业行政办公会议初审——工会和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人力资源部修改——分管领导稽核——行政办公会议再审——董事会决定——印发各个部门和全体职工或向全体职工公示。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程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式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
(3)调解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阶段。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申请劳动争议诉讼程式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关系管理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劳动关系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劳动关系管理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