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股东权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企业股东的权利
- 2、股东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 3、股东合法权利有哪些
企业股东的权利
企业股东的权利
导语: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亦称为出资人、投资人,但出资人、投资人的概念更为宽泛,例如向合伙企业出资也可称为出资人,但合伙法中称为合伙人而不称为股东,股东是对公司法上的出资人的特别称谓。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
(二)股东权的特征
1.股东权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公司法理论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则是公司事务参与权,一般为非财产性权利,如表决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等。从公司的本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权是目的性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
2.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3.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三)股东权的原则
由于任何一个公司都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而每一股东的出资又往往是不一样的,又由于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由此决定了股东权的两项基本原则,即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和股东权平等原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权的有限责任原则才使得股东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向公司投资,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资本,扩充规模。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
(四)股东权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
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其中,第(1)、(2)、(3)、(8)、(9)项为股东权中的财产权,第(4)、(5)、(6)、(7)、(10)、(11)、(12)项为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
(五)股东权的分类
股东权中的上述权利又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则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有关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优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3.依权利之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前者指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的权利,如特别权与共益权,后者指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属此类权利。
4.依权利之行使方式,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前者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后者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公司重整申请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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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股东权利包括的内容渣扮芦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缺伏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权利是指企业财产权益的所有者拥有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东权利的内容有以下这些: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拆缓蔽;6、提议、召集、主哪早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旅州、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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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法权利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和分类。
一、共同的权利:
1、 以认缴的出资额、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2、 享有资产收益权;
3、 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
4、 为公司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 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
6、 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
7、 有可以被选择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1、 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 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 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 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 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 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 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 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 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 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 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 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 代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 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 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 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 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 股权依法转让权;
2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 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 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 股东资格继承权;
25、 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 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1、 发起设立的,有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 参加创立大会的权利;
3、 公司不能成立时,请求返还股款及存款利息的权利;
4、 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5、 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7、 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义务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9、 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10、 按照股份进行表决的权利;
11、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12、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3、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4、 公司成立后获得股票的权利;
15、 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16、 法院公告股票失效后申请补发的权利;
17、 对列入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的权利;
1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或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权;
19、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提起诉讼权;
20、 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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