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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怎么判刑)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24 05:40:19 浏览2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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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请问窝藏包庇罪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窝藏包庇罪处罚规定有以下内容: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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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窝藏包庇罪的处罚规定是这样的: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名词解释窝藏包庇罪

窝藏罪,,是指是明知是罪犯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窝藏罪和包庇罪的区别是什么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窝藏罪与包庇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窝藏罪主要表现为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包庇罪和窝藏罪的区别

一、 包庇罪 和 窝藏罪 的区别是什么 窝藏、包庇罪 ,实际上是两个 罪名 ,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窝藏罪主要表现为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而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 区分窝藏、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一)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二)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三)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 证据 ,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包庇罪该如何认定?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关于包庇罪的认定主要从已下几个要点来讲: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 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 伪证罪 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三)本罪与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的界限 1979年 刑法 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大大小小的包庇或者窝藏行为。但是,对于窝藏、包庇罪的认定和区分还不是很清楚。按照规定,不管是构成包庇罪还是窝藏罪,其实在量刑上面都是一样的,只不过说因为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同,那实际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不同而已。

窝藏罪和包庇罪的区别

1、定义不同: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还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证明给以包庇的行为。

2、客观表现不同:

窝藏罪: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窝藏的对象必需是已经实施犯罪或越狱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谋而事后予以窝藏的,以共犯论处。

包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3、主观要件不同:

窝藏罪: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罪。

包庇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窝藏罪主要表现为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所谓“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一定的处所或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和物质。

所谓“帮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隐藏处所、财物之外的其他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线、方向。

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这里的“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或占用、使用,不影响窝藏的性质。行为人既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于自己所用或占有、使用的地方,如自己的家中、租用的房子、使用的单位宿舍或办公室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窝藏与包庇两者都是属于明知当事人有罪还实施帮其逃避并做假证,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但对于这两种又是属于不同的罪名,不仅在客观表现上不同、而且主体和定义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同的情况会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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