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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三户联保自己已还,怎样解除连带关系)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25 13:00:11 浏览33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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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连带债务要具备的连带关系是什么

连带 债务 要具备的连带关系是指数个 债务人 中一人发生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连带债务,“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约定保 证人 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 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关系是什么意思

连带关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责任举例

连带责任是指:因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害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之间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举例说,甲、乙、丙分别出资五万、六万、七万合伙经营一饭馆。后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三十万元。那么这时甲、乙、丙就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来讨债。三人不得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什么是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又分强连带关系(Stong-tie)和弱连带关系(weak-tie).

见相关英文释意:

弱连带理论(weak-tie theory)是由Granovetter在1973年所提出,认为个体彼此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此一连带关系又可以细分为强连带关系与弱连带关系,所谓强连带关系是指同一团体内之个体彼此间的连带关系,由于是同属于一个团体且彼此间交叉互动频繁,故讯息的流通十分迅速,但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重复的讯息传递而产生浪费。

而弱连带是指团体与团体间的连带关系,认为若团体中的某一特定个体与另一团体中的个体具有连带关系,则讯息可藉由此一连带关系而来进行传递,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连带中个体的关系型态是属于比较亲密或是彼此互动频繁的,而在弱连带中的连带关系便显得较为疏远且是互动性不强的,甚至只是曾经认识或是曾经见过面而已。在弱连带优势理论中可以分成两种情形,一种是团体多但弱连带少,另一种是团体少但弱连带多,前者由于弱连带少,团体间的讯息流通便比较不热络,个体间讯息的流通局限于个别所属团体内的流通,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有可能发生讯息封闭的情形;相对的,后者是指由于团体与团体间的弱连带很多, 故讯息在整个母体中流通亦显得比较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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