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缺陷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缺陷责任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的区别
- 2、缺陷责任期期限是多久
- 3、缺陷责任期
- 4、工程缺陷责任期自什么时候起算
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的区别
一、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的区别有哪些
1、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包括: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3)保修期限不同。质保期即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二、缺陷责任制度的规则有哪些:
1、工程保修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的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期限是多久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承包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承担质量维修责任,并且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期限也要承担对工程质量的维修责任,这个期限就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有六个月,一年或者两年,具体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第一,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则从实际交工验收之日起算。第三,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进入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限内,承包人因其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时,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发包人应当完成项目全部支付。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七条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内容:
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检查已完工程。业主,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自什么时候起算
一、工程缺陷责任期自什么时候起算
1、缺陷责任期的开始起算日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二、工程质保金退还流程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退还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2、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缺陷责任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缺陷责任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缺陷责任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