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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农村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项目)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28 04:20:08 浏览25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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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可以写家禽养殖吗??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可以写家禽养殖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等第一业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

①杂粮、果树、中药材的种植与销售;②家禽 、家畜养殖及蜂产品加工与销售;这就行了。

一般公司可以写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吗

您好,一般公司可以写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可以包括:(1)种植业:种植蔬菜、水果、花卉、草类、禾谷类、林木类、茶叶、香料、药材、苗木等;(2)畜牧业:养殖牛、猪、羊、马、鸡、鸭、鹅、鱼、蜜蜂、蚕、家禽、家畜等;(3)渔业:捕捞海洋生物、淡水生物、湖泊生物等;(4)农副林特产品加工:加工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草类、禾谷类、林木类、茶叶、香料、药材、苗木等;(5)农业服务:提供农业技术咨询、农业机械租赁、农药、化肥、种子、饲料等农业用品的销售、农业技术培训等。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有哪些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主要有: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农民合作社经营范围怎么写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都有哪些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业,所以必须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围绕合作社成员的需求进行,交易对象主要限于本合作社成员。

如以养鸭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以加入本合作社的养鸭农户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不能以附近工矿区的居民为主要交易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围绕成员的特定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即满足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需求。总的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具体来讲,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应当只提供本专业方面的服务,如以茶叶种植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围绕茶叶种植过程中的茶苗、肥料、茶机具、茶产品加工等开展经营活动,而不应当开展与茶叶种植无关的经营活动如商品房开发、销售等业务。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的各种信息和诉求收集整理后理性地传递给政府,并将政府的农业政策传达给社员。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可以通过较少的投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比较全面、真实的信息,又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的顺利推行。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帮助政府决策方面也能发挥独特的作用。

专业合作社对所从事的行业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既了解社员意愿,又了解国家发展状况。专业合作社参与政府决策,不仅有助于避免一些决策失误,还能够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流通领域撮合成交或直接组织农产品交易,迎合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的发展需求,在厂商和农民,城市和农村之间筑起金色的经济桥梁。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农民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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