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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集资建房是违法的吗
- 2、集资房属于什么性质的房
- 3、集资建房有哪些政策
集资建房是违法的吗
集资建房不违法。 集资房 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归集资金的方式建设的房屋。集资房的筹建资金一般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面共同承担。职工个人可按房价的全额或者部分出资。集资房在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政府都会给予部分减免政策。 集资房的权属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例如由单位无偿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职工全额出资所筹建的集资房,职工可以取得房屋100%产权。如果职工只部分出资,另一部分由企业出资,则职工仅能拥有其出资部分的产权。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只有郊区职工住房困难的企业才能建设集资房。 如果集资房的产权已经过户到员工名下,在缴纳 土地出让金 后,该集资房可以在市面上交易。也就是说,针对集资房,如果员工没有办理 产权过户 手续,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则不可以进行买卖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属于什么性质的房
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范围,是政策性住房。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1、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3、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购买单位集资房的注意事项:
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集资房项目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
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3、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集资建房有哪些政策
集资建房政策有: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和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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