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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包头律协的互助金和保险一样吗
- 2、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待遇怎么样
- 3、全国律协发布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所代理案件」,将起到哪些作用?
- 4、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 5、律协党建好干吗
-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协会概况
包头律协的互助金和保险一样吗
不一样。在包头市律师互助金是全国律师协会每年从年费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保险一半是商业保险,需要理赔时由保险公司支付,两者是不一样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是1986年7月成立的全国性律师自律组织。
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待遇怎么样
好。
1、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是事业编,薪资很稳定,试用期一年到手工资为4.2万左右,因为试用期绩效只能拿到全年的三分之一。过了试用期以后可以拿到满额绩效,一年到手收入6万多。
2、前景方面,律协又称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的内设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在国家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当前大环境下,法律援助事业方面是很有前途前景的。
全国律协发布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所代理案件」,将起到哪些作用?
从政治正确的角度,我当然赞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我这大半年一直在呼吁惩治行贿律师的出发点。而且,我也是一直反对“违规炒作”,尤其是反对该规则所列的大多数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的。但是,我依然觉得,这样一个规定的出台,在实践中必然会堵塞舆论监督和司法不公救济的渠道。首先,什么是“炒作”?什么是“违规炒作”?很明显,这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任何一部法律里也找不到。《现代汉语词典》最新版,给“炒作”一词的定义是:为扩大人或事物的影响而通过媒体做反复的宣传。那全国律协对《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通过媒体做反复的宣传是不是炒作?可能会长们认为,这不是“违规炒作”,而是合法报道,那“违规炒作”与“合法炒作”的界限在哪?“炒作”如果是个贬义词,就无需以“违规”加以修饰,禁止一切“炒作”就完了。如果它是个中性词,那许可的“炒作”又是什么?在案件未审之前,官媒对某案大规模的报道,又算什么?
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则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可靠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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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则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可靠的组织保证。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协党建好干吗
好干,理清思路,明确党建引领律师行业全面发展的着力点
从全国律协党组到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名称的改变,凸显党的政治领导功能。
强化政治引领功能。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组织动员全行业党的组织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行业治理、团结动员律师群众、推动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协会概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信息调研部。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
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第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九届、第十届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4年获ALB最佳管理合伙人大奖;2005年至2006年获Legal证券领域最佳律师;2006年获国际金融法律评论最佳律师。荣获“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工作专业贡献奖”,“北京市律师行业贡献奖”,被评为“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1986年7月-1993年4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商事部负责人、律师1993年-至今,创立金杜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目前当任金杜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
1962年4月出生,汉族,硕士,一级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业务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委员,宣传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称号。1994年至今 天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
1966年12月出生,汉族,法学硕士、在读管理博士,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2001-2005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2005-2008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员。2004年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优秀律师全国优秀仲裁员。1993年-1998年 上海万国律师事务所主任;1998年-至今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首席执行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
1965年3月生,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会长。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被司法部评选为全国百名优秀律师、被评为安徽省首届“十佳律师”、被评为“安徽省十大杰出青年”、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获首届“安徽省优秀中青年法律专家”称号。1990年9月-1995年12月 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6年1月-至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洪波
1959年11月出生,汉族,硕士学历,中共党员。第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福建省律协第七届理事会会长,省律协党委副书记。福建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福州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曾获福建省司法厅、团省委等六部门授予的“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被全国百家仲裁委员会评为“优秀仲裁员”。1986年 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主任;2000年-至今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学兵
1965年10月出生,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党委副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十一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第四届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副主席。获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杰出律师奖”,2011 年,被中共北京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2011 年北京市优秀党务工作者”。
1999年-2000年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至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
1970年3月出生,汉族,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党委副书记。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案件评查员、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十大平安英雄”,“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市司法系统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长征突击手”,司法部“法律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先进个人等。
1993年7月-1996年11月 上海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年11月-2001年12月 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12月-至今 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欧永良
1969年1月出生,汉族,硕士,中共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广州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广东省司法厅、省律协直属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荣获“广州市十佳律师”称号,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行业服务特殊贡献奖”。2010年,获“广东省律师行业参政议政杰出贡献奖”,被评为“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1992年7月-2001年7月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1年-至今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1964年9月出生,汉族,博士,无党派。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常委。被评为“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获广东省政协颁发的“优秀提案奖”,2010 年,先后荣获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全省律师行业参政议政杰出贡献奖”、“全省律师行业管理杰出贡献奖”。
1993年起 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至今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
1965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荣获“全国优秀律师”,“成都市十佳律师”,“成都市杰出青年卫士”等称号,获全国律协颁发的“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
1986年7月-1993年8月 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
1993年8-至2000年9月 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0年9月-至今 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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