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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一、 寻衅滋事 案 辩护词 的内容是什么? 寻衅滋事案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是: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的 辩护人 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一、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主动认罪。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望法庭能酌情处理。 二、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百九十三条 【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 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 【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案辩护词主要要包含的内容在正文中给出了示范,但事实是上,每个案例都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因此不能能够针对所有的案例给出具体的格式或者模板, 律师 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委托人的诉求以及提供的 证据 材料来书写最适合的辩护词。
谁有邓玉娇的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受XXX的委托,接受网络正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本案唯一受害人及唯一被告人邓玉娇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阅了官方媒体的通报,研读了相关法律文献,为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中国女性的最后尊严,为捍卫中国法治的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正义,特作如下无罪辩护: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核心区别在于采取的防卫措施是否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并且该行为是否导致了不应有严重的侵害后果。
本辩护人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没有超越正当防卫的范围。
首先,分析邓玉娇面临的情形!
1、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必须明确说明的是公诉书上 “强迫要求异性洗浴”这一概念是含混和荒谬的。首先,异性洗浴的概念难以确定,本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至少有三种可能:一是三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共同裸体洗浴;二是,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共同裸体洗浴,然后其他两个男人继续跟上;三是,三个男人与一个女人都穿的严严实实的在水里泡泡。可以的是公诉书没有对此概念进行进一步的描述和证明,本辩护人也没有享受过或者见识过这样的异性洗浴,但是本辩护人认为第三种可能是可以排除的,因为本案三个男子即使有这样的要求,绝对不会导致邓玉娇拔刀相向,也不会让这几个男的猴急的追者一个女的要求这样的服务,更不会让其中一个男的拿出大把钞票(据说是4000元)去砸这个不知趣的女的!所以关于“异性洗浴”的实际概念,本辩护人在本案少的可怜的证据下,得出合理的解释:只有前面两种可能,即男的和女的裸体相向一同洗浴,细微的区别是有几个男的同时参与。如果公诉方反对这样的理解,请将该休闲场所之前出现的“异性洗浴”的真实场景向法庭举证,最好是录像资料,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的判断邓玉娇面临的情形。
2、进一步分析强迫异性洗浴的场景和后果。既然是男的,并且有可能是三个男的同时或者轮流与一个女的裸体洗浴,并且是强迫进行的,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公诉书没有证明,也没有分析,本辩护人不在现场,也无法最直接的观察和体会是什么情形导致邓玉娇拔刀自卫的。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具有最起码理智和常识的法律人士,本辩护人可以分析当时的场景:1、最轻微的结果是:三个男的狎持一个女的,逼迫其共同裸体洗浴,其间发生强制猥亵是必然的结果;2、中性的结果是:三个男的在强制猥亵时,用超级多的钱财和暴力逼迫女子成为娼妇,从此由纯洁女子成为风月人士,完全陷入旧社会逼良为娼的结局,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该过程一定是女性受到摧残后自暴自弃的恶果;3、最恶劣的结果是:三个男的在强制猥亵时,兽性大发,强奸、甚至轮奸一个女的。此处分析完全忽略当事人的身份,因为任何人在这样的场景下,都会干出这样的勾当,因为进入这样的场所,强制要求异性洗浴的人必然具有这样的动机和目的!如果哪位有理性的公民不相信本辩护人的分析,可以请自己的妻女到这样的场所进行实验,我敢断言,除非其妻女武林高手,绝对不会将其送到这样的场景进行实验的,因为谁都知道前面的三种分析可能是最低限度的,肯定还有比这些更难以置信的恐怖情形!这样的情形只有本案的唯一受害人也是唯一的被告人邓玉娇面临过!本辩护人强烈呼吁,所有的司法人员至少应当以最起码的良知和人性分析我的当事人——一个弱女子,一个面临三个醉酒男子挟持的弱女子,一个即将被强制与三个男子异性洗浴的弱女子——当时所处的环境。
3、本辩护人承认,如果三个男人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可能会出现当邓玉娇断然拒绝异性洗浴要求时会知难而退!但是这三个男人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吗,可以肯定的是这三个人必然具有如下本质:首先是蛮横无耻的权贵人士,因为他们以为只要有钱有权就可以找任何良家女子寻欢;其次是卑劣下流的社会渣滓,因为他们用三个大男人去强迫一个弱女子;再次是腐败堕落的政府败类,因为他们不务正业,专门用腐败所得寻欢。如果公诉人否定本辩护人的分析,请证明该三个男人是如何应该化巨款强迫女子异性洗浴的!我可以肯定,公诉人没有这样的证据,所以面对这样的人中禽兽、党内败类,我的当事人——一个弱女子面临的景遇,必然是很大可能的强奸,很少可能的强制猥亵,而再没有其他可能!本辩护人无法准确分析被强奸的概率是多少,但是本辩护人相信理智的法官可以分析邓玉娇即将被三个男子在所谓异性洗浴中强奸的概率是多少,因为公安、检察院、法院拥有强大的侦查能力、具有丰富的处理案件的经验、具有最公正的法律适用能力!
其次,分析邓玉娇有无更加合理的选择、更缓和的自卫方法。
基于上面的分析,本辩护人认为:邓玉娇被三个男子强迫要求异性洗浴的必然结果就是极大可能的被强奸、至少是强制猥亵,幸好这样的结果还没有发生,只能进行概率分析,但是这样的场景已经足以构成对邓玉娇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压迫,邓玉娇有没有更合理的选择呢?
1、如果邓玉娇是武林高手,可以轻易制服三个色狼,但是邓玉娇不是武林高手。
2、如果邓玉娇处于安全保护的环境中,可以通过呼救的方法解脱,但是邓玉娇肯定是身处狼窝,如果这个休闲场所是安全正规的,本辩护人可以肯定三个官员绝对不会有这样的要求,更不会有这样的追尾和强迫行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当时有人可以提供任何程度的援助。
3、如果邓玉娇妥协了,完全可以卖身卖笑得到钞票。但是邓玉娇是典型的中国女性,是伟大的中国人,她绝不屈从,绝不低头!
4、如果邓玉娇不妥协,但是又没有强大的武术,只能进行有力并且有效的反击,她拿出了水果刀,刺向了意图强暴她的男人。最后的结果就是第四种可能。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可以不必将对方杀死,本辩护人认为邓玉娇有能力与三人搏斗吗?有能力不用刀就制服三个男人吗?邓玉娇可以仅仅轻伤对方就可以摆脱吗?要知道对方是三个体力远远强于自己的男人,并且对方是三个权贵,更为重要的是对方是三个禽兽,如果仅仅是轻伤对方,必然的结果不是摆脱危险,而是被三人重伤后轮奸,甚至杀害!请问,这样的禽兽什么事情作不出来?难道我们的公诉人还指望这三个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本辩护人认为,邓玉娇作为一个弱女子,唯一正确选择是以最大的力度,反击对方才能震慑对方的气焰,而且当时她没有时间去从容的分析自卫的角度、力度和可能的后果!所以邓玉娇采取了最佳的防卫措施,用水果刀自卫,向对方进行有力刺伤,再此基础上震慑处其余的野兽。并且值得赞扬和强调的是:邓玉娇不是只顾自己私利的人,她具有伟大的法律意识和过人的人文关爱,当她制服匪徒后,不是选择离开现场保护自己,而是立即报警,请警察来勘察现场、并且抢救受伤的罪犯,但是邓玉娇没有想到她呼救而来的警察将自己送上了法庭!
综上所述,任何有理智的女子,面临邓玉娇的处境,都将采取她的行动,当然邓玉娇是最出色的完成了正当防卫的法律权利,再次树立了中国女性不屈不饶的伟大品行,向世界重申了中国人民是不屈服于任何暴力和淫威的!邓玉娇的行为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应当受到党和国家的表彰,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而不是被认定有罪!
二、如果邓玉娇被判有罪,必将导致如下的结果:
1、最直接的后果是为意图强奸的色狼提供规避无限正当防卫的绝加借口。如果邓玉娇被判有罪,无论是判处徒刑,还是缓刑,甚至是免于刑罚,都必将导致色狼在强奸前进行规避性的法律申明:本色狼的目的不是强奸,仅仅是要求你陪同异性洗浴,所以你没有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限防卫的权利,因此如果你没有超人的武功,就请陪同我洗浴吧,否则任何攻击性的自卫行为都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防卫过当,邓玉娇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果你想学邓玉娇,就等着先被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然后被法院判罪入狱吧!
我们的人民法院能够为色狼提供绝佳的免于无限正当防卫的借口吗?不能,绝对不能,否则所有中国女性,所有中国男性的妻女,都将在面对强暴时失去法律赋予的无限正当防卫权!我们不能给犯罪份子提供伤害女性的任何借口,人民法院不能成为人民的罪人!
2、将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向所有中国女性和所有中国人宣布:向腐败和罪恶妥协吧!
邓玉娇坚持了中国人“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优良品性,勇敢的响应了毛主席“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伟大号召,与犯罪份子进行殊死搏斗,但是却被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致的认定为犯罪,成为国家认定的罪人,即是表明中国国家向全体人民宣布:放弃任何抵抗,向腐败和罪恶妥协吧!同时也表明我们国家已经彻底的向中国光荣的历史告别,彻底告别那自尊、自强、不屈不挠、奋斗不息的中国精神,彻底走向欺软怕硬、欺男霸女、繁荣娼盛的泰式中国!
3、必将激起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激发人民群众反腐败、反暴力、反色情、反官匪勾结、反猫鼠同眠的激烈斗争,因为如果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能保护中国女性、不能满足中国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最低程度的需求,不能保障人民正当防卫的固有权利,人民群众将发扬中国历史固有的斗争精神,向腐败和罪恶发起波澜壮阔的斗争!
综上所述,如果邓玉娇被判有罪,必将导致中国人类发展史上重大的法治倒退,必将导致中国妇女权益发展历史上的重大倒退,必将导致腐败的盛行和国家的毁灭!但是无论如何,中国人民最终是不可战胜的,她们将与腐败与罪恶斗争到底!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相信,伟大的人民法院定为作出伟大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必将在中国法治发达史、中国妇女权益保护史、中国反腐败斗争史上树立伟大的丰碑!
本辩护人相信,中国法治发达史、中国妇女权益保护史、中国反腐败斗争史上绝对不会因本案多一根耻辱柱!
伟大的邓玉娇您好,无论你是否被判有罪,中国人民不会忘记你的英勇事迹,是你照亮了中国人民不屈不挠、顽强崛起、奋然前行的道路!
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词理由是什么?
众所周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规定中, 正当防卫 属于免除责任,正当防卫是指当即将遭受到外来物的侵害时,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不慎将对方击打至受伤或者威胁到生命安全,只要被判处正当防卫,则会减轻罪责,甚至无罪,那么,关于正当防卫的 辩护词 理由是什么? 我国《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受到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即侵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2、行为人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即防卫的权益必须具有合法性;3、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即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真实性和现实性;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即防卫对象必须是特定的;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本案的事实和 证据 , 辩护人 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关于被告防卫权益的合法性和防卫对象的特定性,这两个条件不仅是十分明显的,也是无须争论的。因此辩护人不予赘述。法庭调查查明,涉及本案的关键和有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另外三个条件。因此,辩护人主要就这三个问题陈述辩护理由。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所谓正当行为,国外一些刑法理论也称之为排除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它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但没有,而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正在发生(或违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只说明了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却未加以解释和表述。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头脑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只是刑法理论中的学理性解释,且该条款对正当防卫所保护利益的主体和对象,只限于“公共利益”及“人身权利”,另外,对“其他权利”没有具体化,过于简略。因而在司法实践操作的具体做法中存在不统一的现象。新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规定较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被保护利益的主体前增加了“国家”,在被保护利益的对象上增加了“财产”,同时在防卫的对象上,明确规定为“不法侵害人”,从而这次修订后刑法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表述,更趋全面和科学。 比如正当防卫的辩护词理由即是依靠刑法的规定,作为正当防卫一方的辩护人,应该紧扣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豁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当我们遭受到侵害时,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X故意杀人一案二审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就本案相关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鉴定和辨认的尖刀是否是作案凶器存在疑点。 二、关于XXX在芋头地捅刺被害人XX的案情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附卷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三、X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四、XXX确实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XXX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为妥。因X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X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合议庭对XXX减轻处罚,判处XXX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2013年9月20日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辩护词 正当防卫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被告第 二审 的辩护 律师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参考: 辩护人 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并不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不应负担民事赔偿。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我国《 刑法 》第233条规定,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必须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就不能成立。 公诉 方在 起诉书 称“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窜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人被告又将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伤”。这是法院认定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其实强调被告将被害人推倒的事实,这恰恰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是故意杀人(未遂)。被告在突然遭到手执凶器的被害人的袭击下,在面临被害人的威胁时,只是出于人的本能的自我防卫,他面对手持菜刀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也没时间去想自己的推倒行为是否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被告人当时所处的情况和环境,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被告的行为就完全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主观特征。所以由于主观要件的缺失,根据 犯罪构成 原理,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观方面追求的是排除不法侵害,并非追求致人伤害或死亡,因此上诉人主观方面属防卫的故意而并非犯罪的故意。 至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认为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推倒被害人时,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全地真正地停止?推倒被害人是被告人上前几步还是被害人上前,是在侵害行为同时产生的还是在停止侵害后产生的?使用推倒这种方式防身是否正当和适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 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公然手持菜刀砍伤被告直接引起的。 当被告在晚上回家的路上时,出乎意料地遭受到被害人用刀的不法袭击。被告在本身人身安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本能地用手对被害人推拨,致使被害人跌在地上。根据《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该行为只能认定被害人对被告施用暴力行凶的违法犯罪、明显地侵犯被告人身 生命健康权 的行为。因此,受害人是防卫起因的肇事者,是事情扩大的制造者。 2、从时间条件来看,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首先,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行为开始后。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分析可以看出,当被告走到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从家门口南侧窜出来,朝被告人脖子左侧砍了两刀,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其次,被告人防卫的行为始终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卷宗 证据 及 一审 出庭 证人 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在被告把被害人推倒之前,被告人的处境始终处于现实的直接的威胁中,这种威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并没有因被拉开而停止和消失。被告人之所以推倒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起身以后又凑向被告,是侵害行为的继续。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出于更有效地制止不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恰当的和适时的防卫心理和动作,并不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因此,推倒被害人并不是在侵害行为停止后采取的主动进攻行为,而是仍然处于正当防卫状态。 总之,从防卫的时间来看,被告推倒被害人的时间,是在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实施的,此时故意杀人行为尚未完全结束,被告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人在被拉开,只意味着对被告的人身的不法侵害暂告一段落,但丝毫不意味着对被告的不法侵害也已告结束。被告所面对的不是普通 犯罪嫌疑人 ,而是持刀威胁的歹徒。被告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遭受到被害人上前实施暴力的突然袭击,在这受到直接紧急危险侵害的时刻,其所采取推的行为这一措施并无不当。 3、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的防卫行为只是针对被害人而实施 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生命健康安全,它针对被害人而实施的采用手推的正当防卫行为,其目的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 4、从防卫的限度来看,被告的推行为是完全正常的防卫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20条第3款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此款,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无限度防卫权”。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首先,受害人是有备而来,其对作案环境、打人武器都是事先谋划好的,这相对于毫无害人之心的、急于要回家的被告人而言,侵害者和被侵害者势力明显悬殊,侵害者是手拿刀,被告是空手,受害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且侵害人突然闯出对被告实施侵害行为,这也是主动的挑衅、进攻和侵犯他人。再次,从案卷和物证以及被告人陈述可以看出,受害人是酒后持刀砍向被害人的颈部和头部(且勿论其是杀人、重伤害、亦或 轻伤害 ),据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实施的行为非常残忍,已严重威胁了被告人的生命安全。 鉴于此,在当时被害人行凶的紧急情况下,被告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重大的直接的威胁。无论被告选择什么样的防范措施在刑法实践中都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和适当的。被告人为了避免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被告选择推被害人是唯一可能防身的方法,更是必要的。至于不法侵害人的死亡,是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假设一下,如果被告人不采取这个防卫措施,导致严重伤亡的就是被告人了。实际上,被告人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颈部被砍伤,劲动脉露出。因此,不能因为出现伤亡后果而否认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而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 在评判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我们必须反对客观归罪的后果责任论,即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例如重伤,就一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了。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奋起同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积极有效的斗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宗旨。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要求过分苛刻,就会一定程度上限制防卫权,也助长不法侵害分子的嚣张气焰。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上,由于被告人是在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下实施的推被害人的行为,其危害后果与其本人所受到的威胁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由于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一般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的希望法院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的干扰,站在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高度上,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去审查本案的基本性质。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这样,才能求得本案的公正判决。一审法院只孤立片面地根据被害人死亡这一个情节, 便认定被告有罪,这种认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三、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被害人的重大过错表现在:被害人仅因接线浇地一事二人发生口角,就手持菜刀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由此导致被告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推了被害人,从而引发本案。可见被害人应对其自身出现的伤亡后果负完全的责任。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被害人突然出现用刀砍伤被告人,就不会有被告人推倒被害人的行为,更没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关于两人被拉开后,被害人被推倒的说明 一审判决认定从两人被拉开后,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的行为,其主观已不具备防卫意图,客观上亦无被非法侵害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两人已被拉开的情况下,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条件”。这一认定实际上是认为“两者已被拉开”,不法侵害已停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审判决虽未明说,但对被害人之前的不法侵害也不否认,而事实上“被拉开”并不等于不法侵犯行为结束,根据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陈述,在两人被最后拉开之前,证人也进行了拉开,但由于没有效果,所以证人打电话告诉别人。也就是说在最后拉开之前,被害人并未停止侵害。并且被告人供述是也说被害人再次上前,才推的被害人,说明被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停止不法侵害。因此被告的行为完全具备防卫的前提条件和防卫的时间条件。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主要是刘的供述,既然用刘的供述就应客观,全面考虑认定,刘供述,是在被害人继续往前靠,而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了一下,说明被害人手里虽然没有刀,但并未放弃不法侵害,说明其仍然在主观上存在不法侵害的故意。正是因为其不法侵害的行为仍未停止,刘为了使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一下。因此,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同时,其主观上明显具备排除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防卫意图,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审法院忽略了不法侵害始终在进行并没有真正停止、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把被害人推倒用于防身的合理性,忽略了事情发展的前因后果,而孤立地根据“推倒被害人”这一个情节,便简单地抱着对死亡者的同情,作出了合情理并不合法的主观推论,进而对被告作出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有罪的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最后,被害人是因其自身犯罪引起的,而又加之救治不积极导致死亡的。被告对其所实施的是正当防卫行为,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于法无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在受害人暴力犯罪的侵害下,在被告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告的自卫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且其自卫行为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一审判决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片面,对本案具体情况下的正当防卫的时间性认识偏颇,对被害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清,以及对被告的行为的正当性认识不足,错误地把被告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犯罪,于法无据,与理不符,已经引起而且还势必继续引起消极的社会效果,恳请二审法院认真考虑、慎重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无罪,并判决被告不就被害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正当防卫的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后征得本人同意,由律师事务所的李x祥律师和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首先对在这起事件中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地遗憾,。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参考:一、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比较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理由1:认定故意伤害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毕竟要依据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针对该案,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出于伤害故意。理由2: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分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各证人的证言在被告人凤用刀伤害被害人一节相互矛盾,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伤害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理由3:从防卫过当这种情节的构成要件上讲,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很明显是间接故意。其受到二个人的殴打时为了保护自己,出于本能反应顺手伤害了被害人的。过程、时间很短。并且当时被告人也不知道刺中被害人身体什么部位,也就是说被告人的故意最多构成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人(即被告人本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因此,结合《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案件查明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情节。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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