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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

侦查讯问(侦查讯问的要求)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28 03:40:07 浏览27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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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应该如何侦查人员讯问

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则是应当全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并要求保持完整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对象是谁?

一、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对象是谁? 侦查讯问是侦察机关为了查明是否犯罪和犯罪情节而对被告人或 犯罪嫌疑人 进行的面对面地审查发问。它是依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活动,也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之一。公安机关根据内部分工将侦查讯问,称为预审。讯问的对象是: 1、依法 逮捕 的人犯; 2、依法被拘留的人犯; 3、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 目的在于查清案件的全部情况,收集 证据 ,同时也利于讯问对象行使 诉讼 权利。 二、侦查讯问的任务是什么? 1、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2、追查同案嫌疑人、发现其他犯罪活动或线索, 3、获取口供,收集和核实证据, 4、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守法教育, 6、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总结讯问的经验和教训。 三、公安机关 传唤 讯问的时间是多久?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 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经常用到侦查讯问手段,对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使用。讯问的时候,必须保证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场,并做笔录。犯罪嫌疑人应该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问题,但是和案件无关的,其有权拒绝回答。

如何理解侦查讯问

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者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它处理的侦查活动。

意义在于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1.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2.追查同案嫌疑人、发现其他犯罪活动或线索

3.获取口供,收集和核实证据

4.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守法教育

6.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总结讯问的经验和教训

侦查讯问的原则

侦查讯问的基本原则

1、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侦查办案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

2、讯问和调查取证相结合。提高效率的最佳手段。

3、严禁逼供信,这是侦查讯问不出或者少出偏差的重要保证。逼供信是指以打、逼、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而讯问人员不进行调查研究便轻易相信,并据此作出处理的一种非法行为。

简述侦查讯问概念包含哪几层含义

侦查讯问,也即狭义的审讯,是指侦讯机关的审讯人员在侦查阶段,为查清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以口头盘问为主要方式进行的对抗性法律对话.

侦查讯问的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讯问目的的对抗性。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理性的人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即“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犯罪作为极端个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秩序的犯罪控制间的根本利益机制的冲突和对立,决定了特定审讯环境中围绕口供突破的揭露证实犯罪与隐藏隐匿犯罪的攻防目的对抗性。在侦查讯问中,无罪嫌疑人不存在目的对抗,他不需要隐瞒什么,搞清问题对其有利,这是其与侦讯机关共同的目的指向,是侦查讯问的例外。侦查讯问的常态,是有罪嫌疑人对事实证据的隐瞒,搞清问题对其不利,利益冲突带来侦查讯问目的的冲突。侦查讯问始终是围绕查明案情、获取证据目的展开和进行的,具有极强的功能指向性。

(2)讯问行为的互动性。恩格斯指出:“所有的两极对立,总是决定于相互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之中。”[2]侦查讯问的不合作博弈,从“对策”的产生和功能看,其不仅是一个侦讯单方策略决定问题,更是侦讯双方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种策略抉择问题。在讯与供这一基本矛盾中,侦查人员是侦查讯问的主动方,但绝不始终是决定侦查讯问矛盾发展态势的主要方面和决定因素。审讯双方作为侦查讯问情势基本要素,在整个讯问活动中,都处于“察言观色”的敏感状态,提问和应答的语言、语气、表情以及细微的肢体动作都会给对方以强烈刺激信号,从而影响其心理状态、行为方式和应对策略。侦查讯问过程,就是一个讯问双方,针锋相对、“见招拆招”、行为互动的决策过程。成功的侦查讯问,源于侦查讯问“威慑相容”基本关系格局上的“良性呼应”,源于在犯罪嫌疑人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这对基本矛盾冲突中的知、情、意的信息流引导的良性循环。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成功的侦查讯问,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实质就是审讯人员与审讯对象关系恶化的结果。

(3)讯问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非对称,是以人们获取信息能力的不对称为基础的,某些博弈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博弈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侦查讯问中的信息非对称,是指审讯信息的二个不对称:一是有罪嫌疑人掌握的犯罪信息与侦讯机关掌握的犯罪信息不对称;二是侦讯机关应对谋略信息与有罪嫌疑人应对谋略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信息是决策的前提,不同的信息及不同的信息拥有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决策的结果,尤其在单人博弈模型中,信息就是决策。因此,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就是审讯人员与有罪嫌疑人之间关于有罪信息拥有的博弈。在这个过程中信息非对称有二个基本发展态势:一是制造信息不对称。在信息博弈过程中,双方都尽量隐匿自己的信息而捕捉对方的信息,审讯人员出于谋略理性往往会夸大其掌握的犯罪信息,有罪嫌疑人出于利害理性对审讯人员声称的充分证据往往心存狐疑;二是克服信息不对称。随着侦查工作不断推进,讯问信息非对称状态中的非对称犯罪信息和审讯策略信息,有可能逐渐演变为审讯双方或一方对对方信息掌握的基本对称。其中,当审讯人员对有罪信息掌握的基本对称,而有罪嫌疑人对侦讯机关审讯谋略信息因侦讯机关对犯罪信息的掌握更不对称时,这就是侦查讯问主动权。

(4)讯问的谋略性。马克思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都成为多余的了。”[3]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有罪人和无罪人融为一体的集合概念,解决供与不供,口供真假,以厘清案件事实、证实真正犯罪人是一个现象到本质乃至假象到本质的不合作博弈过程,支撑这个博弈成败的基础和关键是智力谋略而非肉体暴行。讯问谋略是侦查讯问的计策和方略,其目的是以最少的人力、时间和物质消耗,快速突破有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使其作出如实交代,获得最佳的讯问效果。讯问谋略,是以“诡道”为本质特征,以信息不对称为基础,以引导有罪嫌疑人认识偏差、行动失误作出口供的计谋和策略。侦查讯问谋略是对侦查讯问手段起支配作用的计谋,以程序正义为基础,受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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