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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民通意见是否已经废止
- 2、对民通意见77条的见解'
- 3、民通意见是否被废止了
民通意见是否已经废止
民通意见没有完全废止,部分条文已废止,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民通意见77条的见解'
对民通意见77条的见解
民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应属于意思表示不一致中的传达错误,意思表示不一致(非真实)是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应是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方所受损失可由另一方赔偿。
民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制度须知
“由第三人‘义务’传达”,第三人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善意第三人。而且它这里也说明是“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是用语言来表示的,而不是用其它如:书面材料、具体实物等。在语言表达过程中难免不会出现理解错误,如果在当事人没有表达清楚或没有加以强调,最终造成的后果,自然由当事人负责。
民通意见是否被废止了
民通意见部分已经废止。在民通意见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中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有冲突的部分已被废止,其他部分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中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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