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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功能)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09 00:30:06 浏览23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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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下列内容: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谈扮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

(3)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桥消政效率原则;

(2)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有三个子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

6、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

(2)责任行政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含消灶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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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六个:一是合法行政原则;二是合理行政原则;三是程序正当原则;四是高效便民原则;五是诚实守信原则;六是权责一致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余则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信赖保护前兄原则和行政允诺应予兑现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包括行政效能原则和责任行政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竖悔棚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岁如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老带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乎含启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

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指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乱梁对保留。前者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后者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弊磨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3)职权法定原则。指租陪斗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行使。

(4)责任政府原则。指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引咎辞职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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