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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例

盗窃罪案例(盗窃罪案例视频)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10 17:00:09 浏览29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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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盗窃的案例

被告人马某中。因涉嫌盗窃嫌疑于2011年9月22日被羁押,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中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中来到福永街道白石厦西区横巷4号被害人何某礼的某烟酒店后面的厨房窗户旁,用路边捡来的木棍将窗户上的防盗网撬开,然后将窗户推开,从窗户爬进了烟酒店内。将放在烟酒店柜台后面的储物架上的8瓶茅台酒(无法拍价)、两饼普洱茶、不同种类的香烟165包(价值2480元),及事主手提包内的一张二代身份证及60多元人民币盗走。后缴回7瓶茅台酒、2饼普洱茶、不同种类的香烟165包。

2、2011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中来到福永街道龙翔北路被害人吴某松的某化妆品店后门处,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起子将店后面的木门撬开,并虚族盯从小店后门进入店内,将放在柜台上的不同种类的化妆品42支、收银台处的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及一台电脑显示器(价值12400元)、挂在店内墙壁上的两台液晶电视机盗走,后缴回。 

3、2011年9月 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中又来到福永白石厦裕华园西22栋一楼被害人陈某峰的电器行门口,用手将卷闸门往上提起来了离地有50厘米左右高度,并从卷闸门下面的门缝里钻进了店内,将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戴尔笔记本(价值3136元)电脑盗走,后缴回。

4、2011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中路过福永白石厦永安坊6巷6号被害人汪某君的店门口的时候,发现一个黑色的挎包就放在小店进门处左边的啤酒箱上,被告人马某中遂走进店内趁店主不注意顺手将放在啤酒箱上的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00多元人民币、520元港币、一部黑色金立牌A5手机后缴回手机,作案工具螺丝刀、板手、老虎钳。

9月22日,公安机关接警后通过观看监控录像确认马某中作差和案嫌疑,在其居住的宝安区福永白石厦横巷十五巷某公寓508房将其抓获,并从其住处缴获不同种类化妆品42支、茅台酒7瓶、普洱茶2饼、不同种类香烟165包、黑色金立手机1部、黑色DELL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一台、赛维克牌电视1台、AOC牌电视1台、作案工具螺丝刀、扳手等。经鉴定,缴获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94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何某礼、吴某松、陈某峰、汪某君的陈述,证人陈某平的证言,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检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中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认罪,穗祥且大部分赃物已起回,因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盗窃多次,量刑时应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

盗窃与抢夺案例分析

盗窃罪和抢夺罪行为方式类似,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产的占有,都存在“秘密窃取”和“乘人不备”的行为属性,由于两罪的相似性,在很多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个案,也存在此罪与彼罪的定罪量刑分歧,甚至同一个犯罪行为,在定性犯罪时,两罪的罪名都可以适用,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各地对于两罪的判决都不尽相同。

先看一案例如下:

一名陌生男子甲进到一临街烟酒店内,称其要四条软中华和少量高档酒,并要求老板开发票,店老板在给甲从货柜内取出四条中华烟和酒并将上述商品放置于柜台上,然后转身去开具发票时,该男子对店老板谎称去店外开车,便顺手突然拿起四条软中华逃跑,店主发现情况不对,并立即追出店外,但是嫌疑人甲有同伙在店外开车接应,未能追赶上嫌疑人,店主损失价值约三千元人民币。

此案在公安和检察两家司法机关都存在对于犯罪定性的分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甲涉嫌抢夺罪。首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有谎称去店外开车的行为情节,但此时,店主对于高档烟酒是占有的状态,店主拿出香烟的行为表明其存在交付行为,但缺乏交付意识。在这种状态下,嫌疑人乘店主不备,明知在当时情况下,取走香烟会被店主第一时间发现,仍然采取突然夺取的方式取走店主紧密占有的烟酒,行为表现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

另一观点认为,甲涉嫌盗窃罪。甲在店主转身给其开具发票之际,以外出开车为借口,秘密窃取了放置于柜台上的香烟,虽然店主此时对于香烟是紧密占有的状态,但行为人是在店主转身开具发票之际,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香烟的占有,虽然店主立即发现了甲的行为,甲的秘密窃取行为在时间上也非常短暂,但此时甲已经自主的占有了烟酒,构成盗窃既遂,后面店主的追赶行为并不影响甲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概念上说,抢夺袜亏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抢夺罪的保护法益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相同,均是公私财产的占有及安全。

首先由于两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相似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罪的认定界限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参考依据有:

(一)按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秘密性持续的长短区分盗窃与抢夺,秘密性持续时间长,则认定盗窃,反之,则认定为抢夺。此类说法还可以表述为受害人发现财物损失的时间长短问题,如果受害人当场或者极短时间内可以发现,就认定为抢夺,反之则可以认定为盗窃,那么按照此类说法,案件的定性为什么要取决于受害人发没发现上?或者说,行为人是按照盗窃的方式去完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素时,受害人当场发现之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会自动转化为抢夺?这样的观点难以让人接受。回到本案中,就存在行为人取得财物时行为的秘密性持续实践短的问题,这类说法存在明显缺陷,扒窃的秘密持续时间也较短,受害人一般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发现财物被盗,但实践中无一人反对认定为盗窃犯罪。

(二)现实也告誉神存在这样情况,行为在以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时,自己的主观意识也不清楚自己是要去盗窃还是去抢夺,行为人清楚,如果受害人发现自己的行为,那就采取抢夺的方式,如果受害人没有发现,虚高那就采取盗窃的方式,所以往往在案发以后对于案件的定性问题也完全取决于嫌疑人的口供上,由于口供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导致在案件的定性上存在主观性。

因此对于抢夺和盗窃的分区标准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从法条入手。刑法对于抢夺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结果加重情节,而对于盗窃,和抢夺罪相比,除了在犯罪数额上具有相似的规定之外,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因此在案件的分析上,抢夺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一般危险性,而盗窃行为不具有这样的特性,对于本案,行为人是在店主不注意之际,采取窃取的方式取得香烟并乘机逃跑,并由店外的同伙开车接应,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可能导致受害人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不具有抢夺罪的犯罪余地与空间。

(二)从抢夺罪的概念入手。抢夺罪是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关键信息:“当场”,是指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没有时间的持续性,当事人可以立即发现;“紧密占有”,是财物占有人对于财物占有状态的描述,可以理解为肩上的挎包,手里的提包、口袋里的财物等与身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财物。本案中,虽然香烟是放置于货柜上,店主对香烟也是自主占有,但是占有的状态并没有达到与店主身体紧密的程度,换句话说,嫌疑人的行为不会对店主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性,不具备抢夺犯罪的行为特征;“夺取”,意味着行为人对“财物”实施暴力,即是也非平和的方式取得对财物的占有,本案中,行为人对于香烟是采取了一种平和的方式取得占有,并没有达到抢夺罪中对于财物的暴力程度。

(三)从抢夺罪的行为模式入手。抢夺罪具有与其他侵财类犯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抢夺是“公然夺取”,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己有;也有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开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以抢夺并不以“夺了就跑”为要件,盗窃也可能“盗了就跑”,抢夺也有“夺了不跑”的可能性。本案中嫌疑人盗了就跑,此时其已经自主占有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而受害人发现后的追赶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认定。

(四)犯罪对象不同。盗窃和抢夺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有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等无形财产,而抢夺的对象仅限为有形财产。

盗窃罪典型案例 分析

法律分析:1、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首侍旁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盗窃罪,“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谈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的百分之者橡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9年茂名发生的盗窃大案有哪些案例

2019年茂名发生的盗裤肆窃大案有偷牛案10多宗,成功捣毁一个盗窃耕牛团伙。因为2019年2月21日,茂名化州市公安局播扬派出所经过逗纯晌缜密侦查,循线追击,成功抓获一名嫌疑人,破获盗窃耕牛案件12宗。目前,落网的嫌疑人苏某朗被刑事拘留,警方已追缴回2头山锋被盗耕牛。盗窃电动车电池案。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2)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5

近年来,网络游戏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然而,作为虚拟的世界的网络游戏其实并不完全虚拟,网络游戏需清携要金钱或者金钱投入才能升级,游戏中的账户、装备、宠物等虚拟财物都能通过现实货币进行交换和流通,一些游戏账号、装备的售价少则几百,动辄上万,价值不菲,俨然成为不法分子锁定的目标之一。通过网络游戏进行不法行为而获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的一宗案件就是这漏租方面的典型例子,一男子将网络游戏账号转让后又盗回出售,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经济拮据出售游戏账号

张杰(化名)是一位非常聪明的90后年轻人,但家庭经济困难,两个弟弟还在读书,其不得不辍学来深圳找工作。由于因为学历低下,张杰一直没能找到如意的工作,慢慢地,他开始沉迷网络游戏。尤其是当他知道可以通过贩卖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甚至账户换取现实的货币时,更将网络游戏作为自己的唯一的谋生工具,天天上网打游戏。

2011年10月,张杰认识了同为网络游戏迷的陈伟(化名),两人常聚在一起玩一款名为“梦幻西游”的网络游戏。因为长期没有正式工作,而网络游戏必须通过一定的时间、金钱投入才可以出售,张杰没有经济来源,其为了生活,开始向广发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进行透支使用,不知不觉累积了越来越多的卡债。因逾期未能偿还,张杰打算出售自己的其中一个游戏账户,正好陈伟也想购买张杰的游戏账户,两人一拍即合,商定成交价为13000元。2011年10月17日,陈伟先向被告人张杰的银行卡内转账4800元人民币,后将剩下的款项8200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张杰。4月18日,张杰将该游戏账户资料变更为陈伟。

为了不断完善该游戏账户,陈伟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张杰另一个游戏账户的游戏法宠BB在其所购买的游戏账户中使用,并投入4000元用于该游戏账户购买游戏币、修炼技能、升级游戏人物技能等,让该游戏账户不断升级升值。

盗回游戏账号并转卖他人获利

对于张杰来说,通过出售游戏账户得来的13000元还不足还清20000元的信用卡卡债。2012年7月25日,张杰与陈伟聊天,得知有人愿意以32000价格购买陈伟的游戏账户。于是,财迷心窍的张杰灵机一动,赶着来到“梦幻西游”的开发商的广州分公司,用偷看得来的密码登入并修改了密码,并将上述已卖给陈伟的游戏账户资料变更为其本人,通过该游戏的官方平台,以2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账户卖给他人。当天,陈伟就收到一条短信告知游戏账户已变更登记,其马上登陆其游戏账户,果然已经无法登入,他发现自己游戏账户被盗后,立即拨打张杰的电话,张杰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陈伟这时才意识到,他的账户已被张杰所盗取,遂向派出所报警。

盗窃虚拟财产也构成犯罪

2012年10月21日,张杰在深圳市罗湖区某网吧上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此时,张杰的父亲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游戏并非完全虚拟,而张杰也已将转卖所得赃款部分偿还信用卡,其他的钱挥霍一空。张杰的亲属向被害人陈伟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0元。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

近年来,各类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广大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及时有效引导子女,正确使用网络,要学会在网络及游戏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通过网络获得的Q币、游戏账号、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应注意约束自我的行为,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而以身试法,以免悔恨终身。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6

被告人杨××,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 文化 ,无职业,住重庆市××区××镇,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返正兆市第×看守所。

辩护人余仕继,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2013年11月×日受理后,经审查,于2013年11月×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余仕继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的刘某实名注册“××××”账号进入上海××软件有限公司的《街头 篮球 》网络游戏。2013年2月×日,被告人杨××在重庆市××区××镇家中,用电脑登录互联网,采用密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刘某的游戏账号,盗走该账号的游戏装备物品,包括“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等。经评估,被盗的游戏装备物品价值人民币32141元。

2013年6月×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区××镇抓获被告人。

为支持上述指控,共发送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日,被告人杨××在重庆市××区××镇家中,用电脑登录互联网,采用密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刘某的游戏账号,盗走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和游戏物品,包括“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等,转移至被告人杨注册的“××××”账户中。(经评估,被盗的游戏装备物品中“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价值人民币32141元,其余装备物品暂无法估价)。被告人杨在转移装备物品过程中被被害人刘某发现,经被害人报警,上海××软件有限公司冻结了相关游戏账号,封存了账号内的游戏装备。2013年6月×日16时许,公安机关经技术侦查,在重庆市××区××镇抓获被告人杨××,并激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的供述材料,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杨××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彭某、田某、刘某的证言,协查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刘某提供的交易戏装备清单,上海××软件有限公司——道具价格清单,上海××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盗后仓库道具清单,被盗的游戏道具、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调取证据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说明,鉴定意见 通知书 ,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杨的户籍证明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是游戏玩家投入了时间、资金、劳动而产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盗取账号内游戏角色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和计算机的 系统安全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激纳)。

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激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7

沉溺爱河的小情侣,因二人均痴迷“网游”,整日游手好闲,在遭到双方家长反对后,毅然离家享受起了二人世界。当他们身无分文,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后,入室盗窃就成了二人维持生活的手段。日前,龙江县公安局景星派出所经缜密工作,破获33起系列入室盗窃案,涉案金额2万余元。

自去年9月以来,景星派出所陆续接到辖区内多位百姓报警,他们家中被盗,丢失金银首饰、现金等物品。接到报案后,所长刘刚带领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况,民警发现多起盗窃案的作案手段相似,嫌疑人应是身材矮小,身形较瘦的年青人。结合众多线索,民警对辖区内有盗窃前科、经济来源不明的社会闲散人员进行仔细排查,对外来人口,出租房屋,进行重点调查,采集此类人员的指纹DNA,与被盗嫌疑人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进行对比,但大量工作没有为案件带来实质性进展。

4月3日中午,民警在进行走访时了解到,小强和萌萌(均化名)是一对小情侣,没有经济来源,家庭也不算富裕,但经常混迹于网吧、迪吧,并且一段时间以来出手阔绰,不断增添新衣服、更换手机等物品。二人的体貌特征与现场勘查的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十分相似,经警方初步判断,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一方面到网吧、商场等处,对二人的生活规律及行踪进行秘密摸排;另一方面,对他们的出租房屋进行布控,防止二人逃脱。在警方掌握大量证据后,4月4日上午,民警将躲藏在出租房内的嫌疑人小强和萌萌抓获。

据警方了解,小强和萌萌是情侣,终日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家长不同意二人交往,二人便从家搬出来租房住,没过多久,口袋里的钱花光了,因没有工作,又无任何经济来源,嗜好上网的小情侣,遂产生了偷盗的念头。自去年9月以来,二人经常以情侣散步的模样做掩饰,寻找下手“目标”,趁失主家中没人,便用铁棍撬窗或撬门锁等入室盗窃。

目前,嫌疑人小强和萌萌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8

广州日报10月29日讯随着网游的兴起,偷盗Q币或者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等行为也越来越多。关于这一行为的定性,一度成为执法工作者需要面对的“疑难杂症”。近日,广州天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抽丝剥茧,详细分析了广东省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审理过程,并给出了“偷盗网络虚拟财产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论”的“诊断”,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标本。

案情回放:诱骗游戏玩家盗取账号

从2005年开始,网易公司开始不断收到大话西游玩家投诉,称游戏账号及宝石、召唤兽等虚拟财产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被盗的宝石、召唤兽等均由同一个IP地址出售。

2007年,一名叫于海斌的年轻人被抓获归案。经侦查,2005年初,于海斌在山西省临汾市以在互联网论坛上以签订电子合同购买大话西游2游戏人物账号为名,诱骗游戏玩家向其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及电子邮箱等,并以猜测邮箱密码等方式,进入玩家邮箱获取其大话西游账号资料,其后再冒充该玩家将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资料发送至网易公司修改账号安全码。于海斌在取得游戏账号安全码后,便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游戏账号及虚拟物品牟利。自2005年至2007年2月间,于海斌利用上述手法,共窃取大话西游游戏账号33个,并将其中15个账号内的召唤兽、宝石等虚拟财产出售,获利20000余元,而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8250元。

2008年,天河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于海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于海斌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宗全省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成为了全国首例以盗窃罪起诉和得到判决的虚拟财产案件。在法律适用、数额认定方面均开创全国先河。

断案难点1:定罪盗窃还是诈骗?

看似简单的案情中,隐藏着多个难点。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于海斌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这是广东省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在天河区检察院检察官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以盗窃罪起诉,一种认为应定性为诈骗。

经过多次讨论,天河区检察院公诉科决定以盗窃罪起诉于海斌。经办检察官之一王琰向记者分析了“盗窃”背后的种种法律含义。

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本案中大话西游的账户及账户内的虚拟财物,系游戏玩家耗费大量的上网费用及购买游戏点卡,投入经济成本,在游戏过程中取得的。上述虚拟物品,可以在游戏玩家范围内进行出售,实现虚拟财产与现金的交易。由此可见,虚拟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

在案情讨论中,之所以会有“诈骗”的意见,是因为于海斌通过获取被害玩家的身份资料向网易公司骗取玩家账户资料。不过,于海斌对玩家虚拟财产的取得,虽然是以获取游戏账户通行权而实现的,但是其是在游戏玩家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占有了玩家的虚拟财物。

王琰解释,诈骗与盗窃的最大区别在于,诈骗的被害人存在被骗后“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的被害人的财物则是“被”秘密窃取的。

断案难点2:定量虚拟财产金额怎么算?

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进行现金交易,但该交易往往是通过一种私下协商交易的方式来进行。因为没有市场价,所以目前物价鉴定机构无法对涉案的虚拟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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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人之物,折已之福

凡有主物,不可偷取,偷小丧品,偷大招祸,

偷人之物,折已之福,欲得便宜,反吃大亏。

「凡有主物,不可偷取,偷小丧品,偷大招祸」,凡是他人的物品,没有经过主人的同意,擅自据为己有,这就属于偷窃。窃取小的物品会有损于自己的品行,窃取数额大的或者昂贵的物品,就会为自己招来灾祸。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就是说:「财富与权贵,都是人们所想要的东西,但是如果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得到的话,那么就不要接受。」

「偷盗」是佛教中所说的「不与取」。这个物品有主,主人没有答应,就把它拿来,或者是据为已有,或者是暂时使用,或者是移动位置,这都叫偷盗(不与取)。有大、中、小三类:

(1)大不与取

是指窃取三宝所依的物资、供养三宝的物品以及父母的财物。

佛陀告诫我们,偷三宝物罪最重。因为,三宝物的主人是尽虚空、徧法界的佛法僧颂培蠢,因为对境太广大,所以,一旦犯下偷盗,那是永远都还不尽的。佛经中说,你别的罪过再大,诸佛菩萨都有办法救你;而盗三宝物,盗常住物,十方三世一切诸佛都无法救。所以,我们有机会去寺庙或佛堂时,都要常怀一颗谨慎的心:常住的一针、一线、一张纸,都不可以用盗心去取用。我们用了电,要付电费;用了寺庙的电话,要付电话费;如果浪费常住的能源,如水、电等,然后让常住去缴费,那都属于偷盗。因此,三宝门里点点滴滴的事情,我们都要注意。

有的儿女觉得:父母赚的钱不就是给我们用的吗?拿父母的钱怎么会是严重的偷盗呢?我们要知道,父母是我们的恩田,我们对之恭敬承侍,会积累很多的福德;反之,我们就造下极大的罪业。父母的钱是父母的心血劳动所得,如果没有经得他们的同意擅自拿取,据为已有,自然也属于偷盗。所以,我们在拿用父母钱物时,一定要得到他们的同意才可以。

(2)中不与取

是指盗窃、掠夺、摧毁一般人的财物。

比如经商的,以短斤少两等手段骗取他人的钱财。他们觉得经商时,在秤上做点小动作,这种手段获取财物应该没有罪业,只要没有亲自去偷就不属于偷盗。其实以欺诳的手段经营,这都与直接偷盗没有差别。所以,经商贩卖,一定要做到公平正直,不违越因果。

有一些人利用职权贪污,或者以买通关系而获取财物等,这也属于偷盗。另外,盗取旁生和非人的财物也属于不与取。如将小鸟的鸟蛋偷走、燕子做的燕窝取走、摘取公园大街上美丽的鲜花等,这也属于偷盗。

(3)小不与取

是指为了中团他人利益而偷盗。

比如说:肚子饿、生病、天灾人祸、为了孝养父母、奉侍师长、养活子女等而行偷盗,都一律属于盗罪。生活中,我们应该自食其力,用正当、如法的方式来生活;如果真有困难,哪怕向别人乞求,也不应该伸手去拿别人的东西。因此,我们要懂得,我们不能以任何理野陪由、任何借口来掩饰自己的偷盗行为。

另外,自己偷盗或唆使他人偷盗,以及看见别人偷盗而生欢喜、随喜之心,这也是犯罪,并且与别人的罪业完全相同。

总之,不论地上地下、水中空中,不论动物植物、私人公家,只要这个物品是有主人的,都不得偷盗。看起来,偷盗只是一起心、一动念、一伸手,是一个简单的行为,但也是一种恶劣的行为。

从前,一户人家有个独儿子,看得很娇贵。

一天,他在对门邻居家玩,看到一个卖姜的,就把别人的姜拿了一块回来。他母亲问:「姜从哪里来的?」他说:「从对门的卖姜人那里拿的。」「你拿他的姜,他没看见?」「我把姜放在磕膝弯里,一路跳回来的。」母亲说:「你很棒。」

第二次,他又在对面玩,把人家鸡窝里的一个鸡蛋拿回来,他母亲又问:「鸡蛋哪里来的?」他说:「从对门人家里鸡窝里拿来的。」「你拿人家的鸡蛋,人家没看见?」「我把它放在胳肢窝里夹回来的。」母亲说:「你真棒。」

第三次,他又看见一个女孩子正在做鞋子,就把她的针拿回家来。他母亲问:「哪里来的针?」他说:「从对门一个做鞋子的姑娘那里拿来的。」「你拿她的针,她没看见?」「她起身进门去了,我拿的。」母亲说:「你太棒了。」

这孩子长大了,到处偷,别人把他无可奈何,大户人家的金子、银子,他都偷。

族人恼了火,把他弄到祖坟前,准备勒死他祭祖。桩钉钉好了,绳子也拿来了,他说:「我要吃一口奶。」族人把他的母亲喊来。他的母亲来了,族人说:「他已是要死的人了,他想要吃奶。」他母亲把奶头扒出来,他一口下去,咬掉了半头。他母亲疼得晕死过去。族人间:「你怎么咬她?」他说:「我小时候偷人家的姜,偷人家的蛋,偷人家的针,每一次她都说我很棒。若是她每次都狠狠打我一顿,我就不会做强盗,不做强盗就不会要我的命了。都是她害了我!」

是啊,「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一个蛋、一根针,物品虽小,但当我们以为只是好玩,拿着拿着时,这种恶的习气就会越来越严重,逐渐就会从量变到质变,从好玩变成了偷盗。「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恶让我们失坏的不仅是品行,更严重的是会给我们带来生命的灾祸。

「偷人之物,折已之福,欲得便宜,反吃大亏」,偷取别人的东西,会折损自己本有的福德,原想占得他人的便宜,却没想到这样做招祸损福,反倒吃了大亏。

古人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说。虽然古人也希求财富,但他们觉得应该以合理的途径寻求财富;可现代人根本没有什么顾忌,只要能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就可以了。为了获取钱财,人们采用各种方式偷盗,偷盗的行为已经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来看几个真实的案例:

24岁的何鹏曾是昆明的一名大学生,一天,他拿着账面余额仅有人民币10元的储蓄卡到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发现他原本仅有10元钱的卡上突然冒出许多「0」,变成百万元了!何鹏欣喜若狂,当即按键取款,随后,一种想占有更多「飞来横财」的恶念更为强烈,第二天天刚蒙蒙亮,何鹏便开始疯狂地取钱。两天共取款221次,合计人民币42.97万元。当天晚上,他乘车赶回老家,在利益面前,他的父母也没有到相关部门去反映情况,他们小心谨慎地把这笔巨款存放好,并把儿子送上回昆明的夜班车。没几天,民警就在学校找到了何鹏,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样令人痛心的事情现实中还有很多,由于懒惰、由于对他人成果的垂涎,认为自己可以「巧妙」地获得财富,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想占便宜反而吃了亏!

有一次,美国总统罗斯福家失窃了,被偷去了许多东西,一位朋友忙写信安慰他,罗斯福回信说:「谢谢你的来信,我现在很好,感谢上帝:第一,贼偷去的是我的东西,而没有伤害我的生命;第二,贼只偷去我部分东西,而不是全部;第三,最值得庆幸的是,做贼的是他,而不是我。」

其实,偷盗的人暂时占了别人的便宜,别人损失又会有多大呢?如罗斯福先生所说:「最值得庆幸的是,做贼的是他,而不是我。」做贼,自己的损失太大了!为什么?偷盗之行毁掉了自己的清净心,毁掉了自己优良的品行,毁掉了自己清白难得的暇满人生。并且,偷盗还有现世及来世的诸多过患。

偷盗别人的东西,现世会有王法牢狱之灾随时等待自己,随偷盗的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偷盗的异熟果[1]是堕入三恶趣;即便将来得到人身也将转生为乞丐、佣工等贫穷之人;虽然拥有微量财物,但也会遭到强者抢夺、弱者盗窃,最终遗失亏损、毁尽无余;因为前世的偷盗习气还存在,因此,即便为人,也是生生世世喜欢行窃、诈骗,若转生为旁生也会变成爱偷盗的老鼠、狗等。

在了知了偷盗的果报后,我们不得不对不虚的因果生起畏惧心。如果我们曾经因无知而犯过这方面的过失,那现在应该真诚的忏悔,并发愿今后纵遇命难也不再造偷盗之业。

1、「入虚室,如有人」

对一般人而言,如果知道主人不在,进了屋子后,也可能会东瞅瞅西看看,乱碰乱动主人的东西,甚至看见好东西就偷偷地拿走。这时候,我们要牢记: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更为严厉地还有诸佛菩萨——他们无所不见、无所不知,我们每个人的所行所想,就像盲人在明眼人面前表演一样,什么都隐藏不了。因此,不论有人无人,即便是独处,我们的行为也要小心谨慎,不要觉得:「管他呢,反正又没人看见。」

2、「用人物,须明求」

借用别人的东西时,必须要当面向主人索求。如果不问一声就随便拿走,这就是偷盗的行为。所以,我们从小就应该接受和懂得这样的道理。即使是自己再希求的东西,也一定要经过主人的同意,方可借用。

3、「借人物,及时还」

不论是借用个人或是公家大众的物品,我们都应该及时归还,做到言而有信。否则,时间一长,我们有可能因忘记,有可能因惰性、有可能因贪心而将物品占为己有,这样有意无意就使自己犯下了盗罪。比如,现在有很多大学生或社会人员,在银行办理了透支卡。原本在进行借支后应及时归还本息,但有的人却进行恶意透支,最后,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而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也是一种偷盗的行为。

行动日记(请每天多少做以下小事)

1、有人无人的地方,我们都一样坚守信念:不是我的东西,坚决不要。

2、借用东西时,一定要求得别人的同意。

3、爱惜公物,因为它们是大众的财富。

4、不给单位的水、电等造成浪费。不因私事拿用公家的财物,不以权谋私。

关于盗窃罪案例和盗窃罪案例视频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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