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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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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月10月1日,某县职技校学生李飞(男、17岁)和其弟东冶中学学生李某飞(男、15岁)无证骑乘一亮闷辆无牌五羊125型二轮摩托车行至城镇李会腰路段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提示:案例中的李飞两兄弟的惨祸是由于自身违反了“年满18岁取得驾驶证方可在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而造成的。因此,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学法、知法、守法,尽可能地避免车祸的发生。
〖案例2〗横穿马路惨遇车祸 2007年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某乡马场村村小学生郎某(女,1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香河县淑胡镇庄子村村民张某(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某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提示:横穿道路惨遇车祸令人痛心,事故案例提醒学校要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安全出行。
〖案例3〗人货混装酿惨祸
2008年12月中旬的一搭哪天下午,镇源人罗某驾驶农友农用拖拉机从砖厂拉砖到阳光新城工地,车上乘坐其妻子、儿子和女儿三人。拖拉机驶至机场专用道K3+400m处时,车辆向右驶出路面侧翻于路边,造成其妻子及一双尚未成年的儿女当场死亡,拖拉机受损的特大死亡事故。
提示:乘坐拖拉机、低速载货车辆极易发生车祸。学校要加强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的教育,在返校和回家时要“乘安全车,安全知键码乘车”。
〖案例4〗司机大意花朵遭殃
2006年7月安徽某县一名3岁幼儿,因为在高温下被司机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6小时导致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案例将人们的视线再次吸引到幼儿园、小学校车的交通安全问题上。
提示:校车司机一时疏忽大意,致使一个幼小的生命还未来得及享受多彩的生活就过早地夭折。痛定思痛,这起案例提醒幼儿园要加强对校车司机的教育和管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案例5〗司机酒后驾驶超载校车
2009年2月17日,广东东莞交警支队民警在樟木头镇赵林路口查获一辆粤SV2966号中型客车,司机在接受检查时躲躲闪闪。凭着职业敏感,民警觉得该司机肯定有问题,于是要求司机出示证件,司机打开窗户出示证件时,民警闻到一股酒气,当即要求司机下车接受酒精测试。经检查,该中型客车为某学校接送学生的车辆,核载19人,实载38人,超载100%,且司机思某属酒后驾驶。民警对司机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责令司机联系该校有关人员前来处理及派出车辆转运学生。
提示:超载和酒后驾车都是交通法规明令禁止的。学校要加强对校车的管理,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载。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踩踏事故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屡见不鲜。2006年10月25日晚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衡辩模学四年级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16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第二中学附属小学学生在下楼参加升国旗仪式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1名学生死亡,12名学生受伤; 11月7日凌晨,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翻坠下高坡,造成奉节县吐祥中学、龙泉中学共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
16日,广东恩平市沙湖镇一所小学部分学生在学校吃早餐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至当日中午先后有70人住院接受治疗观察,院方表示其中有19人出现中毒症状,另外数十人主要基于心理影响要求住院。
时代的警钟在向我们呼唤,危险时时演绎,络绎的人生里,我们需要安全!
——题记
安全重如泰山,尤其对我们中学生而言,没有安全 一切都是空虚的,是飘渺的,是幻想的!然而,我们却时常能看到一些有关中学生安全事故的报导。
事例一(交通事故)
在州市纳溪县观音砣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据不完全统计,车祸已经造成四人死亡和十三人受伤。
一辆泸州当地车牌由泸县开往敦梓的大客车左侧中尾部被撞得面目全非,车窗玻璃散落一地,现场鲜血淋漓惨不忍睹。不远处一辆贵重牌照的大货车车头则已完全变形。
据现场目击群众介绍,车祸是由于大客车与货车相撞所致。据当地群众称,当时准载三十人的大客车上乘坐了二十七名泸县一中和五中五一放假回家的学生。死亡学生中有三男一女都是青年学生,而受伤的十三名学生已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11月14日6时许,山西长治黎城县白龙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李孝波,驾驶晋D13513号大货车,行至沁源县境内222省道118公里加206米处,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冲入正在公路上出早操的沁源二中学生队伍中,造成21人死亡,其中学生20人、教师1人,18人受伤。
〖案例1〗无证驾驶酿车祸
2006年月10月1日,某县职技校学生李飞(男、17岁)和其弟东冶中学学生李某飞(男、15岁)无证骑乘一辆无牌五羊125型二轮摩托车行至城镇李会腰路段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提示:案例中的李飞两兄弟的惨祸是由于自身违反了“年满18岁取得驾驶证方可在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而造成的。因此,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学法、知法、守法,尽可能地避免车祸的发生。
〖案例2〗横穿马路惨遇车祸
2007年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某乡马场村村小学生郎某(女,10岁灶团),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香河县淑胡镇庄子村村民张某(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某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提示:横穿道路惨遇车祸令人痛心,事故案例提醒学校要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安全出行。)
事例二
去年3月8日至5月4日,短短57天内,海南各地已有17名学生溺水死亡。
8日下午5点多,刚考完期末考试,6名中学学生相约到一水塘边捕鱼。结果发生溺水事故。当晚,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打捞。学生暑假安全问题再度敲响警钟。
据悉,6个学生中的3个因为下水到对岸取鱼网时,由于过度慌张,2个不幸遇难,一个勉强游回岸上。当游回来的王某呼救时,为时已晚,2个学生已沉入水底。咐缓
看着这一段段惨痛的经历,我们不禁开始颤抖,开始哭泣,开始落泪……每个孩子都是爸爸妈妈的心肝宝贝,当我想象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场景时,忍不住的辛酸。曾经或许他是个很优异的孩子,全家人以他为傲,可是却因为一场意外而结束了自己年幼的生命;或许他是一个调皮捣蛋的孩子,会把别人的门玻璃打碎,但是总是有他的地方就欢声笑语,可是现在这笑声已成了哭泣声;或许他是一个正做着许多美好的梦,有着数不清的理想,有着天一般的高标,要努力去实现,不过却再也无法努力了……
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 不要因为一次的贪玩,一时的好奇,而去做一些永远都不能的挽回的事。不要让因为自己的事,而让养育自己父母亲,每天以泪洗面。就算你不为自己着想,也要为自己的父母的着想。难道怀胎十月,养你十几年,得来的就是一滴滴眼泪吗?好好想想人生之路还很漫长,你们愿意就这样离去吗?五彩缤纷发世界,难道就不想看了吗?生成命诚可贵,不知道,做什么事都要三思而后行。
第二部分 在校外发生的事故(心理事故)
【案例26】这起学生出走事件的责任是教师吗
某初中二年级学生姜X和李X,经常在校内吸烟,多次受班主任刘老师的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一日,姜、李二人在教室里抽烟,并把烟分发给其他男同学,恰巧被刘老师碰到,没收了他们的香烟,并当众对他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同时,刘老师责令他们当场写出书面检查,二人写好后,刘老师在上面签了字,并告诉姜、李二人把书面检查带回家去给父母看,由其父母签署意见后明天带回学校。姜、李二人买香烟的钱本来就是从家中偷偷拿出来的,这一次回家事情败露,考虑到肯定少不了挨父母打骂,由于害怕,放学路上二人商量了好久,最后商定,暂时出走,避一避风头再说。当天晚上,姜X从家中偷出现金3000元,第二天早上俩人结伙出走。 刘老师闻讯后,马上明白了事情的真相,遂请示学校与姜、李二人的父母一同寻找。可是15天过去了,仍无踪影。姜X的父母又气又急,便找到学校大吵大闹,咬定是刘老师赶走了孩子,并说抽烟是坏习惯,但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是刘老师的做法使得孩子没有退路,所以才出去的,声称:万一孩子出现什么问题,刘老师必须负全部责任。
请问: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
[相关法条]《教师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案例28]违反纪律本不该,自杀身亡更轻率
1990年4月20日,某中学举行期中考试,在下午的语文考试中,初二学生王某违反考场纪律,在试卷中夹带纸条,被监考的李老师发现。李老师当场把该生的试卷撕碎,并送他去校长室处理,学校通过广播对王某进行了通报批评。该生回家后,一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身亡。第二天一早,王某家人把尸体抬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孩子的性命,并把李老师毒打一顿。后由派出所出面,让家长把尸体抬走,学校才得以正常上课。
请问:这是不是一起意外死亡事故?学校和李老师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课间休息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
原告:某某某,男, 7岁,莲湖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学。
原告某某某家长诉称, 2003年 12月 24日上学期间,原告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在学校操场的体育器械上玩耍不慎摔下,造成原告左大腿骨三分之一处骨折,后原告母亲将其送往红会医院治疗,住院 17天, 2004年 4月 26日再次住院 18天,出院后一直由母亲照顾,其母为此停止工作。因这次伤害事故在校园内发生,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对此有过错,且未对低龄学生建立相应的管理保护制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7582元,赔偿原告监护人误工费 5000元,赔偿护理费 4500元及营养费 1000元。
被告莲湖区某小学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受伤是在下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滑梯底层支架上攀爬,由于自己不慎摔下,并非在教师指导的教学活动中受伤,另外校方也及时将原告送往附近医院治疗,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且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学生日常活动中,始终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不仅制定了学生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设有学校安全机构和学生安全监督岗,教室有安全公约,活动器具有警示标志,体育器械无安全隐患,总之在此次伤害事件中学校无过错,工作无失误,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另原告通过被告在保险公司已获赔大部分医疗费,原告实际支出不足千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某于 2003年 12月 24日下午第一节课后,课间休息时间,其在学校操场上的滑滑梯上玩耍,当时骑跨在滑梯支架的最底层不慎摔下,当时无法行动,该校老师随将其送往某医院门诊部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初诊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处骨折,建议转红会医院处理。后原告母亲赶到,并随同老师将其送往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合计医疗费 11231元,保险公司先后赔付 9925元。此后双方对此次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分析】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为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在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原告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有警示标志而无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械上以不合规范的方式进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伤,对此后果学校不能预见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设有安全机构和监督岗以防意外发生,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管理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方亦无有利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伤害事件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被告方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某要求被告西安莲湖区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 733元由原告承担。
校园火灾事故案例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我们根据有关资料整理了一些发生在校园内火灾事故案例介绍给大家,旨在提醒广大师生员工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以预防火灾事故在我校的发生。
2009年3月11日上午8:20左右,湖北三峡大学教工住宅楼一外教居室内发生火灾。经消防人员及时扑救,火势迅速被扑灭。火灾中有一名三十余岁来自挪威的德国籍女教师从楼上跳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教师于二00八年八月来三峡大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
2008年11月14日早晨6时10分许,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宿舍楼602女生寝室失火,过火面积达20平方米左右。因室内火势过大,4名女大学生从6楼寝室阳台跳楼逃生,不幸当场死亡。失火原因为寝室的女生用“热得快”烧水所致。
2008年9月1日上午北京理工大学13号宿舍楼5层发生火灾。2007年以来,北京市各高校共发生火灾159起,约占北京市火灾总数的8.5%。
2008年5月5日,(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8号楼6层S0601女生宿舍发生火灾,当时正值上课时间,部分学生并未回到宿舍,火灾发生时,立即引发楼道内的报警装置自动报警,校方随即报警。宿舍最初起火部位为物品摆放架上的接线板部位,当时该接线板插着两台可充电台灯,以及引出的另一接线板。该接线板部位因用电器插头连接不规范,且长时间充电造成电器线路发生短路,火花引燃该接线板附近的布帘等可燃物蔓延向上造成火灾。事发后校方在该宿舍楼进行检查,发现1300余件违规使用的电器,其中最易引发火灾的“热得快”有30件。
2003年9月12日,北京工商大学新宿舍楼三层女生宿舍发生火灾,从小商小贩处购得的劣质电池充电器成为罪魁祸首。
2003年6月28日,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公寓5号楼发生火灾,原因为长时间使用白炽灯将周围可燃物引燃。
2002年12月1日晚,位于南京老虎桥附近的南大成教院宿舍楼电线老化引起发生大火,宿舍内的学生衣物等贵重物品均被付之一炬,损失惨重。
2001年12月17日深夜,四川大学东区一座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学生寝室内电脑、电视等所有物品全遭焚毁。 失火原因为劣质台灯使用时间过长引燃床单。
2001年8月22日下午,某校张某某,请来张某(男)等数人帮忙,在打扫完教室后,张某坐在后排吸烟,然后将烟头随手向后一扔,恰巧扔到后门缝,引燃在门后堆放的杂物,引起大火,烧毁三间大教室,价值数万余元。
2001年5月16日,广州市的一所寄宿学校发生火灾,造成8名正在准备高考的学生死亡,25人受伤。这是自1999年发生夏令营火灾并造成19名儿童死亡以来发生的另一起校园火灾惨剧。火灾是未熄的烟头引燃了一间休息室的沙发后引起的。
2003年11月 24日凌晨,俄罗斯莫斯科人民友谊大学六号楼学生宿舍发生火灾。200名学生被烧伤, 41名学生被烧死。其中有中国留学生 46人烧伤, 11人死亡。
2001年5月16日,韩国京畿道广州市的一所寄宿学校发生火灾,造成8名正在准备高考的学生死亡,25人受伤。这是韩国自1999年发生夏令营火灾并造成19名儿童死亡以来发生的另一起校园火灾惨剧。警方在现场调查后分析说,火灾可能是未熄的烟头引燃了一间休息室的沙发后引起的,也可能是乱拉的电线引起的。
暴力事故
2001年12月,山西襄汾县的古城中学发生一起初中生伤害事件。这所中学的陈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用稀释硫酸制造了一起致使20人受伤、13人被毁容的惨剧。
家长是根治“校园暴力”的重要环节。“校园暴力”的主要实施者是不良学生,社会上不良少年针对校内学生实施暴力行为前,往往都与在校不良学生相互勾结。家长要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要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科学教育方法,言传身教,以自身的榜样力量感染和薰陶孩子,帮助他们树立起积极、健康、向上的人生志向,远离不良少年,远离校园暴力。与此同时,家长要充分理解学校教育的局限和苦衷,要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正常的学校教育工作。即使与学校教育工作出现分歧,也应加强沟通,通过正常的、理性的渠道求得解决,切不可对“校园暴力”推波助澜。
小学生交通典型事故案例!要简短!!
少年张王辉9岁时因电击致双手和左腿截肢,当时责任方未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使他生活得不到保障,而就在这时,唯一能照顾他生活的父亲因车祸去世,张王辉处于走投无路的境地。2004年,当接到他请求法律援助的电话后,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吴小林律师承办此项援助。吴律师一面走访有关部门和事发现场,掌握证据,全力为张王辉伤害索赔,同时又积极为张王辉父亲交通事故处理提供法律帮助。经过近半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张王辉终于获得赔偿12万余元,同时当地政府还给了他享受终身低保的待遇。
5年前,小学生廖惠因在上学时受到同学殴打,致大脑受伤,经多次治疗效果都不佳。廖惠父母均为下岗职工,无力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眼看唯一的女儿将裤段激受到终身影响,他们心如刀绞。在多次找校方和学生家长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去年,他们提出了援燃棚助申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经过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近半年、数十次协调、取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终于同学校、学生家长达成了赔偿协议。
参考资料:/zhidao.baidu.com/
1988、1989年两年中,太原共发生涉及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事故242起,死亡36人,致伤181人,即每天就有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每20天就有二名小学生在交通事故中丧生。1997年4月18日,太原市政府规定全市小学生放学时头戴小黄帽、建立路队制,小黄帽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地就是这一年,太原市涉及小学生的交通事故首次出现了“零”记录。1998年6月18日,不幸又发生了,8岁的小学生曹某与小伙伴们结伴上学,下了电车从车前绕过,高喊着“冲刺流星”向校门冲去时,一辆载着12吨石子的大货车将曹某撞倒并碾于轮下。这一沉痛的案例发生的原因是孩子没有按路线通行,司机在视觉盲区造成的事故。
2003年小学生交通事故案例
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6月7日1 2时30分,房山区霞云岭乡银水村村民李兴明(男,8岁)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郑路潘家庄路口时,适有湖北省雄县小步村村民韩东辉(男,35岁)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1 0月8日11时10分,房山区玻璃河中心小学学生刘雁飞(男,9岁)步行在房山区京保路刘李店村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适有房山区玻璃河水泥厂职工张海(男,34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张车前部将刘撞出,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 3日死亡。
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雪胡袜君(女,1 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铁全(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行人翻越栏杆的交通小故事
一、根据你说的情况,行人突然翻越道路中间栏杆而导致车祸发生,行人应该负全部责任,不过根据《道路交枝猛哪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公司他们各有自己一整套的处理程序,你应该依靠公安机关处理,不能也不必要和受害人或家属直接接触的,出于人道上看望一下是可以的。
三、关于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2(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猛码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条款中说的线条状瘢痕不是以单和计算的,只要知答是线条状瘢痕超过10cm就可以评定伤残。
四、十级伤残和整容二者不能同时赔偿,如果够不上伤残等级,面部需要整容时,有一定的整容费用,可如果是评定上十级伤残,就没有整容费用了,如果整容整好了,还有什么伤残,只能是赔偿一方面的费用。
五、如果就赔偿达不成协议,你们可以以静制动,不管他们,让他们起诉你们就是了。
六、车辆在公安部位被扣押,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0天,到时间必须放车。但如果受害者已经起诉到法院,在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例外。
七、车辆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按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八、你完全可以聘请律师代表你全权处理这桩事故直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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