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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离婚代理词(原告离婚代理词)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19 16:30:20 浏览2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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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师教你离婚诉讼代理词/起诉状到底该怎么写

离婚代理词(建议法律依据+事实)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喊液碰受xxx的委郑谈托,指派律师作为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理应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一、原、被告两人婚前接触较少,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生活平淡,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原、被告之间符合本条的情形,无和好可能,无法再继续生活在一起,应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婚前从未居住在一起,被告也从未告知原告其自身性功能存在障碍的情况。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两人之间无法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性生活是建立起夫妻深厚感情埋郑的重要因素,此现状也是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深厚夫妻感情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被告未予以事先告知原告其自身的情况,对于原告欺瞒的行为,原、被告之间未建立其忠诚、信任的感情基础。被告的自身状况和被告的欺瞒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感情,使原告失望至极,让原告对两人之间的感情失去了信心。

三、原告起诉前,被告作为丈夫,不仅不主动、积极的解决问题,用实际行动去积极维护现在的婚姻状况,而且在为数不多的相处时间里,还与原告大吵大闹,毫不容让,让原告更加的心灰意冷。

四、起诉前一个月,原、被告见面很少,即使在一块的时间,两人也是争吵居多。起诉之日至开庭之日,两人之间也未因为夫妻感情的事情联系,同时可以看出被告对现在的婚姻也失去了动力,根本没有维持婚姻的想法。原告对于现在的婚姻状况完全失去信心,失去完全和好的可能。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被告有性功能障碍的生理缺陷,并非完全不能治愈,但是被告并没有主动积极治疗的行为,同时主观上还一直拒绝去解决自己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的消极行为是对两人夫妻感情的无视、冷淡,同时,客观上“难以治愈”都可以作为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首先从主观上坚持不予治愈,行为上也未去解决问题。原告认为现在被告的表现相比上述第1条的情形更加让人难以接受,更能够作为证明两人感情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名存实亡,再去维持现有的婚姻已经失去意义,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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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女方有什么好处?

好处太大了,人生像开了挂一样。婚前人生茄瞎抛物线一直呈上升趋势。初婚后为了方便生孩子,事业暂时搁浅,没想到孕育了2年都没孕育出来,期间各种检纳滚查调理,和前夫性格不合,常被冷暴力,却在长辈的压力下不得不委屈度日,最终没在沉默中死亡却在沉默中爆发,在千夫所指中结束了第一段婚姻。离婚后小宇宙爆发,不仅工作上上升了一个新的台阶,也迎来了新的爱情,恋爱,结婚一气呵成,再婚的老公各种比前夫好,婚礼后一个月突然发现,居然怀颤茄空孕了,还是在避孕的情况下,简直一脸懵逼。这大概就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吧。

离婚后财产代理词是否需要?

一、离 婚后财产 代理 词是否需要 在 诉讼 中,代理词是必须要的,无论民诉还是刑诉。无论当事人是聘请了 律师 还是请其他人代理,代理词是必须准备的。 二、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是指 离婚 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的效力 按照民法典,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财产分割 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民法典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 强制执行 力,这一点与 诉讼离婚 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 婚姻登记 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饥乱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 离婚诉讼 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 协议离婚 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镇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烂旅档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在进行离婚诉讼的时候,我们一般会通过代理词的叙述来为自身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得知,离婚后财产代理词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情况下,律师会根据离婚双方具体的情况整理一套有效的代理词,为委托方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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