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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这意味着,当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保证金就属于投标的一部分了。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形式、数量、有效期和提交时限,及时交纳保证金,否则投标就是无效的。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之一。因此,投标是否有效,理应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响应情况作出认定,并记入评标报告。因此,采购中心在开标前拒收投标文件的做法属于越俎代庖,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