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和任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包括: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民产生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等。
设立:
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小的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组织: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和人员共 3 至 7 人组成。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每届任期3 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的名额。
村民会议由本村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乡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及村提留的使用;(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联产承包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原则,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查询,并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与政府的关系: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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