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7〕47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科学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牡丹区、市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
货币补偿的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约定过渡期限内,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因
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本通知施行前实施的房屋拆迁、征收项目,安置房未交付的,其临时安置费支付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新标准执行;
安置房逾期仍未交付的,按照新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本通知自
2017年6月1日
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本文来源:菏泽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