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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加班费怎么算

平时加班费怎么算(平时加班费用如何计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21 11:00:10 浏览16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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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近批复了《关于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2022-2025 年度特殊工时制度申报的请示》,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质疑这是否是合法化 “996工作制”?

该份批复函提到:1、集团董事、总经理等机关人员、采购营销、清欠人员、维修司机、非生产性司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2、建筑施工现场的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新工时制度执行期为三年。

特殊工时制=随时随地加班吗?哪些岗位适用特殊工时制度?适用特殊工时制需满足哪些条件?特殊工时制工资、加班费如何支付?下文为大家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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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殊工时制?

想搞懂特殊工时制,我们得先了解工时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简单来说,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在我国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跟特殊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普遍实行的工时制度,即指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的情形,包括常见的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天工作 8 小时,周末休息。

特殊工时制,法律规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形,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形式,比如:实践中部分公司高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经审批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上下班考勤要求。

在我国,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综合工时制”)和 “不定时工作制”。

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依据《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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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工时制等同“996”?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 “996”?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 10 件加班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法院出“996” 即 “工作时间为早 9 时至晚 9 时,每周工作 6 天” 的工时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与执行都是有法可依的,并不等同于严重违法的 “996工时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大部分地区适用特殊工时制度,都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用人单位不能仅自行与员工约定采用特殊工时制。

在广东省,企业想要执行特殊工时制,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依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未经审批随意适用特殊工时的,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2015 年 3 月 19 日,石某某举报深圳市某公司 2014 年 8 月在未经综合计时制审批的情况下实行综合计时制,超时加班且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

龙岗区人力局,在对深圳市某公司进行调查后,认为其存在超时加班问题,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向该公司作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深圳市某公司按要求限期整改,并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为降低用工风险,建议广东省企业需要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的,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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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工时制加班时间认定

平时加班费怎么算(平时加班费用如何计算)

综合工时制 · 加班时间认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即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加班时间。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确定,劳动者年工作日为 250 天,季工作日为 62.5 天 / 季,月工作日为 20.83 天 / 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举个例子,假设王某为某船公司的出海捕鱼工,受休渔期等行业特点限制,所处岗位经行政审批适用综合工时制,并采用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根据上述规定,一年内的法定工作时间标准为 2000 小时( 250 天 * 8 小时)。王某当年实际工作时长 2500 小时,即加班时长为 500 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 · 加班时间认定

除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存在加班。

由于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等因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一般是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但这不能解读为用人单位可以无限制延长员工工作时间。

根据《广东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 5 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以及第九条第二款,“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

虽然未对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时长加以限制,但是明确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是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工作时间管理需向员工公示,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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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工时制加班工资计算

综合工时制 · 加班工资计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150% 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300% 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 · 加班工资计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在不定时工作制中,一般认为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但是,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各地存在不同标准。

比如深圳当地法规是规定需要支付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看个案例,李某某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入职海口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汽车驾驶员,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2019 年 8 月,李某某主张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未足额购买社会保险,提出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期间的加班工资等。

关于李某某请求的加班工资,法院认为:海口某公司提交了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关于海口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该批复批准海口某公司从 2018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4 日施行不定时工作制。

该公司向包括李某某在内的员工公示了该批复,李某某也签名同意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公司无需向李某某支付 2018 年 1 月 4 日以后的平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但仍应向李某某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3 日,因劳动行政部门尚未批准公司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仍应向李某某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

根据李某某提交的排班表,李某某每工作 2 天就休息 2 天。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工作中即使存在休息日加班,也已经调休完毕,故对李某某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综上,结合公司确认的排班表,李某某在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3 日期间平时加班 82 小时,在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 109 小时。

李某某的月工资为 5000 元,因此平时加班工资应为 3535.02 元( 5000 元 / 21.75 / 8 * 150% * 82 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 9397.98 元( 5000 元 / 21.75 / 8 * 300% * 109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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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关于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各地的理解和贯彻情况不尽相同,本文只浅度讨论了广东当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应重视当地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司法判决规则,以及时更新、规范企业内部的的工时管理制度。

来源:深圳中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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