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底到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2023年延续执行预测分析
文/税海涛声
在对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的减税、免税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后,笔者对以下优惠政策在2023年乃至以后年度延续执行的可能性进行了评估。
增值税优惠政策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延续执行指数:★★★★★
2023年将肯定延续执行。
早在7月29日召开的国常会已指出,......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延续执行指数:★★★★★
2023年将肯定继续延续执行。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延续执行指数:★★★★
极有可能延续执行至2023年6月30日。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延续执行指数:★★★
可能延续执行至2023年6月30日。
5.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延续执行指数:★★★
可能延续执行至2023年6月30日。
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2.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延续执行指数:★★★★★
肯定且至少延续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至于理由很简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现定的执行期限是至2024年12月31日。据此,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这部分的优惠政策(系2022年第13号公告所定优惠政策的基础)必然要相应配套。
基于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关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势必将同步延续执行。
3.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3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延续执行指数:★★★★★
肯定延续执行,有可能延至2025年。
4.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延续执行指数:★★★★
2023年极有可能延续执行。
5.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延续执行指数:★★★
两项扣除优惠在2023年有可能均延续执行,或当年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的优惠延续执行。
6.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延续执行指数:★★★
2023年有可能延续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续执行指数:★★★★★
肯定延续执行,有可能延至2025年。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延续执行指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早在2021年5月,财政部2021年第18号公告就已明确: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相关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以上个人分析仅用于业务探讨,具体执行应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